德勤 DTT:中資海外併購典型稅務風險及應對策略

德勤:中資海外併購典型稅務風險及應對策略

一、併購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重要形式

 

在中國企業的境外直接投資當中,通過併購海外公司以取得資產、技術、品牌、客戶以及市場等資源是中國企業經常使用的投資方式之一。近年來,中國大規模海外併購案例頻發,如五礦資源等企業聯營體以58.5億美元收購秘魯拉斯邦巴斯銅礦,聯想集團以29.1億美元收購美國摩托羅拉公司移動手機業務,中糧集團以15億美元併購新加坡來寶農業公司和以12.9億美元併購荷蘭尼德拉公司等交易,等等。然而,海外併購是一項機遇與風險並存的行動。對於諸多剛剛涉足這一領域的中國企業來說,在把握機遇的同時,能否準確地對風險進行識別和管控,是成功實施併購的關鍵。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第二直屬稅務分局2014年年末,針對該局管轄範圍內的「走出去」企業進行的一項問卷調查,有接近80%的受訪企業因對投資所在國家稅收制度的不了解導致了額外的稅收負擔,而有超過半數的企業在對外投資過程中遭遇到了稅務歧視。

 

隨着中國從資本輸入國向資本輸出國轉變,企業正確地識別並有效地控制海外稅務風險,對於企業降低海外併購風險,提高投資收益,提升中國企業的良好聲譽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在中國企業的海外併購決策和管理當中,必須不斷增強稅務風險的防範意識,將稅務風險的防控有效地融入到企業的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日常工作當中,儘快建立健全境內外稅務風險管控體系。

 

二、中國企業海外併購中常見的稅務風險點

 

併購活動通常分為項目啟動、談判、整合和退出四個環節,稅務風險存在於上述每個環節當中。我們擬對中國企業海外併購各環節中經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視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一) 未實施詳盡的稅務盡職調查是產生海外稅務風險的重要誘因

在一項併購活動的初期,投資者通常需要對被投資公司進行盡職調查。調查的範圍可能涵蓋財務、稅務、商務、法務等領域。調查的目的在於識別目標公司歷史經營期間的潛在風險,以幫助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的運營狀況進行評估。尤其在一項股權併購交易當中,買方可能會繼承被收購公司所有歷史稅務風險。同時,盡職調查的結果常常也是買賣雙方交易收購協議條款及價格的談判籌碼之一。

 

中國投資者海外併購稅務風險的識別與管控,首先就在於是否對目標公司展開詳盡的稅務盡職調查。在實務當中,不少中國企業的管理人員由於對稅務風險的防範意識不強,常常忽略稅務盡職調查的重要性。導致在交易還未進入正式交割階段,就已經存在可能導致未來經濟利益損失的稅務風險。

 

比如,中國公司如果希望收購美國公司,不能僅根據我國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稅務處理來理解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務責任,否則就有可能忽略相關的稅務影響從而導致潛在的合規性風險。

 

美國公司最常見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稅務屬性來看,通常情況下,LLC不直接負有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納稅義務,Corporation則默認作為獨立納稅實體進行納稅。LLC本身的稅務屬性取決於其股東的數量,通常情況下,單一股東的LLC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被視同為「稅務穿透體(A Disregarded Entity)」,即該LLC與母公司屬於同一個納稅實體,由母公司進行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申報;若LLC存在兩個或以上股東時,該LLC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被視同為「合夥企業(A Partnership)」進行納稅,即LLC應當根據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對合夥企業的規定報送相關的納稅申報表,將其應稅所得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攤至合伙人層面並由合伙人進行納稅。然而,LLC也可以對其美國聯邦所得稅稅務屬性做出選擇,即可選擇按照類似Corporation的獨立納稅實體屬性進行美國聯邦所得稅稅務申報。

 

由上可以看出,美國公司的稅收屬性對中國公司收購後的美國聯邦所得稅納稅和申報義務將產生不同的影響,如中國公司直接收購美國LLC,則中國公司將可能直接在美國產生納稅義務。

 

另一方面,收購LLC也可以帶來相應的稅收利益。比如,中國公司全資收購美國LLC時若通過銀行的收購貸款解決融資問題,其產生的部分利息費用在符合美國稅法的相關規定情況下,可用於抵減LLC的應稅所得,進而降低在美國的稅負。同時,從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角度出發,收購稅務屬性為「稅務穿透體」或「合夥企業」的LLC將被視同為資產收購,相關收購溢價可以被分攤至不同類型的資產從而提高資產的美國聯邦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收購後,可以按照增值之後的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和攤銷,並進行稅前扣除。若該收購形成商譽,則該商譽也可以按15年的期限進行攤銷並在計算美國聯邦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若中國企業並不知曉這些規定,未準確申報稅前扣除,則會因此損失應得利益,從而導致稅務成本的上升。可見,在併購國外公司之前,做好充分的稅務盡職調查是一個必要步驟。

 

(二) 不合理的股權架構有可能導致利潤匯回中國時產生額外的稅務成本

 

在企業海外併購過程中,投資股權架構的搭建是提升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各個階段中受到中國「走出去」企業關注最多的方面之一。合理的股權架構不但有助於降低境外利潤匯回中國時的稅務成本,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的整體布局、區域業務管理、跨境資金調配、未來業務整合與剝離提供了一定靈活性。在設計投資控股架構過程中,必須同時考慮境外稅法與中國稅法的協調性。

 

1. 境外稅法以及雙邊稅收協定(安排)的影響。股權投資架構所涉及的境外稅收影響主要取決於被收購運營公司所在國家(地區)以及中間控股公司(如有)所在國家(地區)的稅收法規以及相關國家(地區)所簽訂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中國公司在海外投資的過程當中,通常會選擇中國香港、新加坡、盧森堡、英國等國家(地區)作為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這些國家(地區)從稅務的角度普遍對一些符合條件的被動收入(Passive Income)不徵收或徵收相對較低的所得稅,且往往擁有較為廣泛的稅收協定(安排)網絡。如中國香港、英國均對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不征所得稅,對向境外支付的股息也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盧森堡對來源於境外子公司的符合參股豁免條件的股息所得不徵收所得稅,而其國內稅法同時規定了盧森堡公司向與盧森堡簽有雙邊稅收協定的國家的稅收居民支付股息亦無需繳納盧森堡股息預提所得稅。

 

上述國家(地區)是較多中國公司選擇的中間控股公司所在地,但若盲目在上述國家(地區)設立中間控股公司用以收購境外目標公司,則可能給中國公司帶來額外的稅收成本。

 

仍以中國公司收購美國公司為例,某內地電信企業在美國收購一家技術研發公司(法律形式為Corporation)。由於聽說中國內地企業常常以中國香港、新加坡的公司作為控股平台以達到稅收優化的目的,該電信企業選擇設立香港公司作為收購平台。然而,該企業未了解到,由於美國與中國香港之間並未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美國公司向中國香港公司支付股息需按美國國內稅法代扣代繳30%的預提所得稅。如果由中國內地公司直接收購美國公司,則根據美國和中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對股息所得徵收的美國預提所得稅稅率一般可降為10%。

 

2. 國際稅收規則變化的影響。保持對東道國稅收法規及全球稅務規則動態的持續關注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也十分重要。以2014年9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最新工作成果為背景,世界各國都在不斷加強跨境稅收管理,以遏制跨國公司對本國稅收的侵蝕。如BEPS行動計劃第2項行動計劃「混搭錯配安排」 的工作成果,旨在打擊企業利用混合工具規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在隨後短短几個月內,法國、德國等多個國家開始採取相應的單邊行動。此外,英國、日本、新西蘭等國也紛紛開始考慮對涉及混合工具的稅收法規進行修訂。在全球併購領域,許多交易團隊已經針對最新的國際稅收動態考慮對交易架構進行必要的調整,而如果投資團隊在這一期間仍然參照BEPS行動計劃展開之前的思路將傳統混合工具納入交易安排中,不但無法達成節稅的效果,還可能產生不必要的架構搭建成本,並帶來稅務風險。

 

3. 中國國內稅法對股權架構的影響。在海外併購當中,企業常常陷入這樣一種誤區,即將海外併購的稅務風險完全等同於海外稅務風險。在實踐中,企業將精力全部投入到海外稅務風險的評估,卻忽視了對中國稅務風險的評估和管理。

 

以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為例:某中國企業在收購某大型海外集團時,針對目標集團在中國境外的運營實體進行了詳盡的架構籌劃,但是沒有注意到目標集團下的中國子公司,在收購後形成了「中國母公司-外國子公司-中國孫公司」的「三明治」架構。其中,該中國母公司與孫公司均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中國孫公司向外國子公司支付股息可享受5%的股息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外國子公司(即中間控股公司)收到股息及支付股息在當地都無需繳納所得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由於中國孫公司在中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屬於「在中國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中國母公司在取得自中國孫公司以股息形式逐層匯回的利潤時需就取得的股息全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無法享受稅收抵免處理,導致較高的整體稅負。如果該國內企業在確定收購架構時已關注這一稅務影響,則在不影響其它商業安排的前提下,可以考慮通過中國國內公司直接收購目標集團內的中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收購後中國國內母公司將直接持有被收購的中國子公司,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中國居民企業之間支付的股息通常屬於免稅項目,無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兩種併購方案產生的實際稅負差異在20%左右。

 

(三)未充分重視收購協議當中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可能導致投資人收購後利益受損

 

收購協議中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是保障投資人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稅務盡職調查階段發現的目標公司稅務風險,均可通過在收購協議當中添加賣方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達到降低買方收購後稅務風險的目的。同時,還可以通過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以託管賬戶的形式凍結部分交易對價直至相關稅務風險得到妥善的處理,以保護投資人免於承擔潛在的歷史稅務風險。2007年,在一家境外知名私募基金投資某上市公司的案例當中,當簽署股權收購協議時,買方通過擔保及賠償條款,非常詳細地列示了所有已發現的稅務風險,並在收購協議中約定以託管賬戶的形式暫時不向賣家支付部分對價的安排。之後,買賣雙方就相關稅務風險補償申請仲裁時,買方根據股權收購協議中的相關條款成功取得了與賣方的和解並得到了相關的補償。

 

中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當中,常常對收購協議中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不夠重視。在某些交易過程中,企業聘請的稅務專家已經明確建議企業在簽訂收購協議時應當包括與稅務風險相關的陳述、擔保和補償條款,但收購方在最終簽署協議時,仍然忽略了對上述條款的添加。在某起案例中,中國公司在完成收購後的次年,境外稅務機關就對被收購的企業進行了稅務稽查,發現了相關的稅務問題並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並接受相應的處罰。這些稅務成本由於無法從賣方處取得補償,最終全部由中國收購公司承擔。

 

(四)收購後母公司未能對境外稅務事項進行有效管理

 

一項成功的收購不僅取決於收購時點的明智決策,收購完成後能否對目標公司進行有效整合,對於收購項目而言更具有長久深遠的意義。

 

例如,收購完成後,日常經營涉及的關聯方交易問題就是企業應該考慮的問題之一。如前文所述,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是近期國際稅務的熱點問題,而關聯方交易又是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行動所重點關注的對象之一。國內某高新技術企業在美國成功完成一筆併購交易之後,根據其業務發展需要發生了一些國內關聯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的交易。併購交易發生後第五年,美國公司的關聯方交易轉讓定價安排在美國遭到了稅務機關的質疑,並導致美國子公司就過去3年的關聯方交易進行稅務調整,補繳了相應的稅款與滯納金。

 

根據企業管理人員的分析,國內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的交易定價雖然存在支持資料不夠充足的問題,但根據美國公司的職能風險定位,美國公司確實不應留存大量利潤,美國稅務機關提出的稅務調整並不合理。雖然該集團在美國根據稅務機關提出的納稅調整要求相應補繳了稅款,但國內公司無法對境內應稅所得進行相應的調減,集團因此實質上承擔了雙重徵稅。企業管理層對此感到無奈,希望通過改進資料文件的質量避免可能再次出現的調整。如果企業管理層對收購後境外稅務事項足夠重視,及時對相關轉讓定價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並準備充分的支持資料文檔,上述風險導致公司承擔額外稅務成本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

 

三、中國企業在海外併購中的稅務風險應對策略

 

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所面臨的稅務困境,既有企業主觀上不重視的原因,也有稅收環境複雜、變化快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中國企業若想在海外併購交易中實現稅務風險總體可控的目標,還需要不斷加強對稅務風險的防控意識,提升自身業務水平並藉助專業機構的力量。

 

(一)對稅務風險的防範和控制要做到「首尾兼顧」

「顧首」,是指企業在併購實施之前要提高稅務風險防範意識,在進行海外投資的初期做好充分準備。具體而言,在考察一項海外併購交易前,交易團隊的人員應當對東道國稅收體系進行初步調研。目的在於了解東道國稅收的總體環境,如稅種、稅率、稅收優惠以及稅收合規性要求。在項目的談判和收購協議的簽署前,通過對海外目標公司(標的業務)的稅務盡職調查,識別潛在稅務風險以及影響,盡量減少買方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稅務風險。同時,中國企業還應當結合未來的業務模式,通過對雙邊稅收協定、投資東道國相關稅務法規以及中國境外投資相關稅法的研究,設計合理的投融資架構方案,以提高未來運營的稅收效應和資金利用的靈活性。

 

「顧尾」,是指企業在併購後,對稅務風險進行的持續性管理。這不但要求企業的管理人員要從思想上提升對稅務風險的重視程度,更重要的是要將對稅務風險的管理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比如,企業可以通過制定《國別稅收手冊》來加強對海外公司的稅務風險管理。該手冊通常涵蓋投資東道國各項稅種的申報及合規性要求,重點說明與企業所處行業相關的特殊稅務處理。海外子公司的財務或稅務人員可根據《國別稅收手冊》的指引進行日常的稅務處理。母公司也可根據該手冊對海外子公司的稅務合規情況進行複核。在我們接觸的企業當中,有一些公司通過信息化的手段,使用專業的海外稅務合規系統對中國境外子公司的稅務合規工作進行日常管理。通過海外子公司的數據錄入,中國母公司可以輕鬆地掌握海外子公司納稅申報進度以及主要的納稅指標,從而實現對稅務風險的管理。

 

「首」和「尾」並非是彼此獨立的兩項內容,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對海外稅務環境的調研和對目標公司歷史稅務風險的識別往往是併購後整合的基礎。而一項成功的併購整合方案,也一定是基於對前期調研和風險識別結果的有效跟蹤和管理。

 

(二)企業管理和財務人員對稅法的研究要「內外兼修」

「內外兼修」是指中國企業在海外的併購交易當中,既需要對投資東道國的稅法體系和合規性要求進行詳細的了解,也要與中國稅法關於境外投資的規定相結合。

 

由於世界各國稅法體系、徵收管理和合規性要求存在顯著差異,對投資東道國稅收體系的充分了解至關重要。同時,由於稅法本身在不停地變化與發展,對投資東道國和國際稅收規則相關變化保持持續關注也是企業管理者和財務人員對境外稅務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對海外稅法保持了解的同時,掌握中國稅法中對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也至關重要。在目前的中國稅收制度下,與境外投資相關的規定主要是對「中國居民企業」、「受控外國公司」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認定和管理。前兩者主要從反避稅的角度針對境外投資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中國納稅義務進行認定和管理,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則着重於對中國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的稅務處理和消除對同一筆收入在境內外「雙重徵稅」的問題進行規定。熟練掌握和運用相關規定,可以避免中國企業的境外投資可能產生的額外所得稅稅負。

 

(三)遇到國際稅務糾紛和歧視時要與中國稅務機關 「和衷共濟」

中國企業在境外的運營當中,由於各國稅收徵收管理水平的差異,可能會在投資東道國遇到不同程度的稅務糾紛或歧視。遇到上述問題時,企業首先要與海外稅務機關就相關涉稅事項保持積極地溝通。必要時,中國企業也可以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幫助和支持,通過向中國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請,展開國與國稅務機關之間的雙邊協商。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56號公告),為中國企業就境外的稅務爭議向中國稅務機關尋求幫助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中國稅務機關已經在部分中國企業的要求下,介入了中國企業同海外投資東道國稅務爭議的處理,如幫助國內某大型企業在與挪威的稅務爭議中進行協商,又如幫助我國某著名民營科技企業同俄羅斯稅務機關就某稅務判罰進行協商,等等。上述兩例雙邊稅收磋商均避免了中國企業在投資東道國繳納大量的稅金和罰款。

 

轉自 走出去服務港 德勤中國Deloitte

作者:葉紅,合伙人;尤姜,高級經理;鄭天成,經理。

德勤:中資海外併購典型稅務風險及應對策略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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