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華永道 PWC : A股「借殼上市」的關鍵稅務考量及優化策略

前言

 

 

近年來,為響應經濟轉型及結構優化的國家政策導向,眾多企業通過不同途徑進行資產及業務的重組,以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同時,國企改革走向深化,重組、混改持續進行,國有資產證券化、資本化水平穩步推進。 

 

資本市場上,除了IPO之外,仍有不少企業擬通過「借殼上市」的方式在相對較短的期限內實現成功上市。借殼上市重組過程中,尤其是涉及複雜交易安排的情況下,除戰略、經營及財務問題外,參與企業也會特別關注相關的稅務問題。

 

現行稅法中存在若干針對企業間兼并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本文旨在分享如何有效匹配借殼上市關鍵步驟與相關稅收優惠處理,從而為整個交易落地帶來巨大助益。

 

【普華永道乾貨】A股「借殼上市」的關鍵稅務考量及優化策略

 

 

借殼上市典型交易類型簡介

 

 

 

傳統意義上的借殼上市一般分為三個步驟,即控股、凈殼、入殼三部曲。實務操作中,上述三部曲可按先後順序獨立完成(多為現金購買交易安排)。但在某些情況下,某些特殊交易安排(如資產置換、定向增發等)可合併或簡化借殼上市三部曲。

 

考慮到簡化交易安排可以緩解借殼上市的資金壓力並有機會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相較於傳統的獨立交易三部曲,簡化交易安排在市場上更受歡迎。但是,基於不同交易方式(股權或資產交易)及交易對價形式(現金或非現金)的排列組合,借殼上市簡化交易架構的種類較多。在本文中,我們將分別從「借殼方」和「殼公司」的不同角度作為切入點,以進行相關稅務問題的探討。

 

  • 借殼方實現控股併入殼:借殼方以持有的擬上市公司股權作為對價,取得殼公司向其定向增發的新股;該交易完成後,借殼方實現控股殼公司,並將其擬上市資產成功注入殼公司。

 

【普華永道乾貨】A股「借殼上市」的關鍵稅務考量及優化策略

 

  • 殼公司實現凈殼:殼公司以現金或其他方式剝離/出售原資產(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以原資產出資新設公司後股權轉讓、將原資產劃轉至新設公司後轉讓新設公司股權等)。

 

【普華永道乾貨】A股「借殼上市」的關鍵稅務考量及優化策略

 

 

借殼上市的關鍵稅務考量

 

 

 

一般情況下,借殼上市交易安排的主要稅務考量包括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此外,若資產交易涉及土地和不動產,則需額外考慮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影響。

 

 

從借殼方角度分析

 

 

 

對借殼方而言,其關鍵考量在於入殼環節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影響及其適用優惠處理的可能性;而以股權交易完成入殼,則直接規避了資產交易的潛在增值稅成本,而僅需考慮企業所得稅影響。

 

針對借殼方向殼公司轉讓擬上市公司股權以換取殼公司控制權的股權交易,根據財稅【2009】59號文和財稅【2014】109號文的相關規定,若滿足一定條件,該交易安排有機會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而遞延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具體而言,殼公司以股權支付方式(即定向增發)向借殼方獲得擬上市公司超過50%的股權(實務中通常為100%股權),且股權支付比例不低於85%,並滿足現行稅法的其他規定(如重組交易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等),則在借殼方層面無需就轉讓擬上市公司股權產生的資本利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為適用上述特殊性稅務處理,在交易後連續12個月內,借殼方不得轉讓殼公司股權且入殼公司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得發生改變。

 

 

從殼公司角度分析

 

 

 

對殼公司而言,其關鍵稅務考量取決於不同的凈殼方式。一般情況下,基於殼公司原資產的具體屬性,可考慮的凈殼方式有如下三種模式:

 

  • 模式一:殼公司直接向原控股股東以現金方式出售全部原資產業務包(以下簡稱「現金出售」),或殼公司以原資產業務包作為對價回購原控股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以下簡稱「股份回購」);

  • 模式二:殼公司以原資產業務包出資新設公司後向原控股股東以現金出售方式轉讓新設公司股權;

  • 模式三:殼公司新設子公司並把原資產業務包劃轉至新設公司,再向原控股股東以現金出售方式轉讓新設公司股權。

 

 

 

 

模式一

 

 

 

若殼公司本身經營效益低下,原資產可變現價值較低,可以考慮選擇模式一。若殼公司選擇現金出售方式,從企業所得稅角度而言,需確認相應的應稅所得,但若原資產價值可變現價值較低或殼公司本身依然存在累計稅務虧損,則出售時不會產生較大的應稅所得,其企業所得稅成本相對可控。從增值稅角度而言,根據財稅[2011]13號文,若殼公司向其原股東出售其全部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則該資產轉讓行為有機會無需繳納增值稅。若殼公司選擇股份回購方式,對於殼公司本身而言,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影響與上述現金出售方式相同。從殼公司控股股東角度分析,即使殼公司股權回購行為被視為減資,由於殼公司本身經營效益較低,產生溢價整體可控,潛在的企業所得稅成本相對較低。

 

 

模式二

 

 

 

若殼公司(非房地產企業)原資產中包括大量土地或不動產,則模式一下的直接出售行為將觸發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並非稅務最優。該情況下,可以考慮模式二,即以原資產出資成立新公司(即非貨幣資產出資),並以向原控股股東轉讓新公司股權的形式實現凈殼。從所得稅角度出發,在非貨幣資產出資新設公司階段,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的相關規定,殼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在後續新設公司股權轉讓階段,殼公司需就轉讓股權所得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從增值稅角度,與模式一相同,在滿足財稅【2011】13號文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整體資產轉讓有機會免於繳納增值稅。此外,根據財稅【2015】5號文的相關規定,殼公司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土地、房產權屬作投資、入股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新設公司作為承受方需繳納契稅。

 

 

模式三

 

 

 

若殼公司盈利狀況較好且土地或不動產溢價較低的情況下,則可以考慮通過模式三實現凈殼以在一段期間內遞延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即殼公司先新設子公司,再將原資產全部劃轉至新公司,最後向原控股股東轉讓新公司的股權。從企業所得稅角度而言,根據財稅【2014】109號文的相關規定,殼公司將資產劃轉至新設公司後,可選擇不確認劃轉資產所得,從而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待後續股權轉讓階段,殼公司才需就轉讓新設公司股權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該操作下,模式三可以暫時遞延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從增值稅角度,同模式一,如能滿足財稅【2011】13號文的相關規定,資產劃轉有機會避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總結

 

 

 

考慮到借殼上市具體交易方式種類繁多,可簡可繁,其相應的稅務影響及潛在籌劃空間不盡相同。本文僅就其中較為典型的操作步驟分別從借殼方及殼公司的角度進行了探討,但針對其他可能的交易模式,還是應當就具體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

 

基於上述關鍵稅務考量並結合殼公司及借殼方的具體情況,企業可提前設計借殼上市的具體交易流程,選擇適用的特殊交易安排,合理選擇對價支付方式,以最大程度利用上述各項重組優惠政策。

 

針對企業所得稅,企業可在商業可行的基礎上考慮以股權作為對價支付方式,並關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要求。針對增值稅,通常情況整體業務轉讓形式的資產交易均可滿足免稅條件,但需履行一定的合規性程序。針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若屬於企業改制重組、合併或分立,則有機會免於繳納相應稅款。在匹配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與借殼上市交易步驟時,需通盤考慮整體交易架構及殼公司的具體業務及稅收屬性(如是否存在累計稅務虧損、是否持有土地或房地資產等),因此我們建議擬參與借殼上市的企業在設計交易架構及關鍵步驟時提前考慮稅務因素,在確保稅務合規的前提下積極尋求潛在的優化空間,以實現最終落地的重組交易方案稅務效益最大化。

 

此外,由於海內外資本市場的估值差異,以往年度在海外上市的中國公司紛紛開始轉向國內市場,拆除為海外上市目的而搭建的紅籌架構,並通過借殼上市等方式實現與國內資本市場的對接。在拆除投資架構到國內借殼上市過程中將涉及較為複雜的稅務處理及利益分配,提前考慮稅務優化安排將為整個交易帶來巨大的助益。

 

信息來源: 普華永道中國    由四大新鮮事兒編輯整理,轉載請註明來源。

Author: RyanBen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