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職人員離職前五年內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的,或者離職前屬於會管幹部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後十年內; -
離職人員不屬於前項所列情形的,副處級(中層)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後五年內,副處級(中層)以下的為離職後四年內。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以下簡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維護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於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存托憑證並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申報會計師(以下統稱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離職人員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並發表明確意見。
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提交離職人員入股情況的專項說明。離職人員應當配合中介機構的核查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不當入股情形包括:
(一)在入股禁止期內入股;
(二)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投資機會;
(三)入股過程存在價格不公允等利益輸送情形;
(四)通過代持方式入股;
(五)入股資金來源違法違規;
(六)其他不當入股情形。
第四條 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提交的專項說明應當明確是否存在離職人員入股的情形。存在離職人員入股情形的,專項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離職人員基本情況。包括離職人員的離職時間、工作經歷、離職前崗位等;
(二)投資機會來源。包括離職人員獲取投資機會的途徑、方法等。通過獲得相關工作機會獲取投資機會的,應當說明是否與原職務影響有關;
(三)入股價格。包括離職人員入股價格與第三方或者同行業可比公司同時期併購重組、增資入股價格是否存在差異,定價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者利益輸送的情形等;
(四)入股資金來源。包括離職人員入股金額與其個人經濟收入、家庭背景是否匹配等。屬於借款入股的,應當說明出借方有關背景、借款協議、利率、還款期限、還款安排和還款進度,以及借款真實性、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為等情況;
(五)退出真實性。離職人員在報告期內清退所持發行人股份的,應當說明離職人員清退股份的路徑、方式,受讓人有關背景和資金來源,清退價格是否公允,交易對價是否支付,資金流向是否異常,清退行為是否真實等;
(六)與離職人員入股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以上事項進行充分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第五條 存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並在專項說明中詳細說明清理情況。
不存在離職人員不當入股情形的,離職人員應當出具不存在不當入股情形的承諾,作為專項說明的附件。
第六條 發行人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發現離職人員入股情況發生變化或者出現媒體質疑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七條 證監會根據需要對離職人員入股情況進行核查,對審核註冊過程進行複核,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離職人員,是指發行人申報時相關股東為離開證監會系統未滿十年的原工作人員,具體包括:
(一)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離職的人員;
(二)從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離職的原會管幹部;
(三)在證監會發行監管司或公眾公司監管司借調累計滿十二個月並在借調結束後三年內離職的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人員;
(四)從證監會會機關、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調動到證監會其他會管單位並在調動後三年內離職的人員。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入股禁止期,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離職人員在離職前五年內曾任職發行監管崗位,或者在離職前屬於會管幹部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後十年內;
(二)離職人員不屬於前項所列情形的,副處級(中層)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為離職後五年內,副處級(中層)以下的為離職後四年內。
前款所稱發行監管崗位包括證監會發行監管司和公眾公司監管司、證券交易所負責發行審核註冊及擬上市企業督導和現場檢查工作、全國股轉公司負責掛牌業務、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負責上市服務和發行承銷監管工作、全國股轉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負責市場服務工作、北京證券交易所負責發行承銷監管工作、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輔導監管及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工作相關崗位。
第十條 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離職人員通過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做市交易等公開交易方式取得發行人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核查要求。
離職人員因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股份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或者因繼承、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取得發行人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有關核查要求。
第十一條 離職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擬上市企業的,核查複核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並由中介機構在專項說明中說明核查情況及結論。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實施。《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同時廢止。
版權聲明:所有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創文章,轉載須聯繫授權,並在文首/文末註明來源、作者、微信ID,否則瑞恩將向其追究法律責任。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與原作者或公眾號平台取得聯繫。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繫我們。
更多香港上市、美國上市等境外IPO資訊,敬請瀏覽:www.ryanbencapital.com
凡證監會前委員、前官員參與發起的基金所投IPO,一律不予受理
香港上市中介機構排行榜:中金、普華永道、競天公誠、高偉紳,保持領先(過去兩年:截至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