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證券中國變更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證監會提九條反饋意見

11月8日,證監會官網信息顯示,對瑞信證券變更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提出了9條反饋意見。

此前於6月24日,北京國資公司宣布,已與瑞銀集團和方正證券就收購瑞信證券共85.01%股權達成三方協議。該交易包括北京國資公司收購瑞銀集團持有的瑞信證券36.01%股權,對價為9135萬美元;以及收購方正證券持有的瑞信證券49%股權,對價為1.24億美元。

此次反饋意見中,前4條主要涉北京國資方面,後5條涉瑞信、瑞銀方面。


反饋意見全文如下:

瑞信證券(中國)有限公司:

現對你公司變更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申請文件提出反饋意見,請你公司在30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問題逐項落實並提供書面回復和電子文檔。我會收到你公司的回復後,將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發出反饋意見。如在30個工作日內不能提供書面回復,請向我會提交延期回復的申請。若對本反饋意見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我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司審核員。

一、《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證券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應當不存在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50%的情形。請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國資公司)結合202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就是否符合上述規定進行論證。


二、《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規定,非金融企業控股金融機構的,應當「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40%」。我們關注到,北京國資公司2024年3月末與2023年末相比,負債大幅減少。請北京國資公司提交會計師事務所關於變動較大的具體原因的說明。


三、《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應當對證券公司可能發生風險導致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北京國資公司制定的瑞信證券風險處置預案較為原則,未明確風險處置職責分工、程序以及具體可行的措施,處置預案提及「北京國資公司將配合公司通過應急資金計劃中所列出的補救方案化解風險」,但未見相關計劃及補救方案,請進一步完善。


四、北京國資公司2024年第3次董事會議案顯示「後繼報送的約束性報價函將以上級批複意見為生效條件」。請補充提交上級批複意見。


五、根據法律意見書,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銀行)所涉部分案件尚在進行中,部分案件及監管處罰已完成整改,但未明確說明哪些案件已完成整改,也未分析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且我們關注到,相關刑事案件已定罪,僅罰金與損害賠償金部分尚在審理過程中。因此,請律師事務所結合相關事項的性質、嚴重程度與整改情況等,論證瑞士銀行相關案件是否屬於「最近3年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重大不良誠信記錄;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調查或者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六、《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第八條規定,境外股東應當提交境外監管機構出具的其符合上述要求的監管意見,提交「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的證明文件。我們關注到,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未就瑞士銀行「最近3年」的誠信合規情況和財務指標情況發表意見,瑞士銀行也僅提供了2023年區域排名情況。請瑞士銀行補充完善相關指標排名情況,並補充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出具的說明。


七、請提供瑞士銀行合併瑞信銀行後存續主體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如按照境外相關規定不需單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經審計的相關財務數據。


八、瑞銀集團2023年審計報告附註部分不完整,僅提供了「撥備及或有負債」的附註,請補充完善。


九、根據申請材料,此次股權變更後,瑞士銀行可能不提名董事。為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監督制衡作用,建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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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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