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華永道:投資架構調整的稅務規劃

為申請A股上市而進行內部重組,對企業而言有如集團艦隊的重新整隊,需要思考境內外企業之間的業務整合、剝離不良業務、拆分關聯業務等等。常見的重組方式包括股權的直接或間接轉讓、合併、分立以及整體資產劃轉等。重組過程涵蓋企業本身的業務融合、法律文件的起草與確認,到政府相關部門的變更備案流程等等,不僅耗時且有繁多細節需要確認,因此,任何企業如果要考慮A股上市,均建議儘早籌劃並確定上市架構。

 

重組架構衍生的稅務議題需要謹慎應對

 

建立跨境上市架構時,境外控股公司的選擇是企業首先要決定的。從稅務的角度出發,例如:未來上市公司在利潤分配及股權轉換時能否運用雙邊稅收協議進一步降低稅負,全面降低集團有效稅負,是需要審慎思考的要素。

今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出台的2018年9號公告,大幅更新了中國稅務機關對於收益所有人的判定規則,並對執行稅收協議股息條款的解釋做出了兩項重大改進,9號公告不但擴大了股息條款使用安全港規定的範圍,還對存在境外多層控股的架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適用《相同國家/相同協議待遇規則》,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從而增加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機會。但近年來稅局密切關注控股結構部署在避稅天堂或低稅地區的企業,企業應謹慎評估這些原則的適用性,在規劃前及時諮詢稅務專家的意見。

不同的股權架構,稅務考慮各異

 

台資企業的股權架構可分兩大類,一類是早期以個人直接或透過第三地投資的所謂的無根台商,這類台企也會因資本市場的進入狀況,再細分為回台上市櫃的F股台企以及未在台上市的台企。

對於這些台企來說,可能都存在一些共性的稅務議題,例如:缺乏A股上市的主體公司

  • 公司間業務關聯存在較高的依存度

  • 直接或間接的關聯交易申報情況(例如是否透過同一轉單公司外銷),以及關聯定價政策缺乏合理性、關聯交易申報不完整等情況。

  • 部分公司存在賬務質量和內控制度不健全,導致稅務稽查風險大幅提升

  • 部分公司的會計報表收入與增值稅申報收入、所得稅申報收入間存在的差異無法合理解釋

反避稅法令執行趨嚴,

企業宜提前思考稅務風險管理

 

另外,還要注意在台即將生效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反避稅法令。這項法規若生效,則第三地境外公司留存的利潤將被台稅局視為匯回股息給個人,甚至產生兩岸雙重稅務居民,最終重複課稅的風險。

尤其針對該種投資架構,因較分散且可能涉及跨境架構股東信息揭露,有些公司較容易疏忽關聯交易的申報,以及關聯定價的合理性分析。建議在重組前先釐清,各公司價值鏈的功能、風險安排、相應合理的利潤配置、供應鏈的順暢與否以及重組後利潤是否發生重大變動等議題。

兩種常見重組架構與相應稅務管理

 

另一大類是在台母公司的投資架構。這些多半是在台已經營一段時間,或已經在台上市櫃的企業。

常見的重組包括以下兩種:直接重組中國公司及間接轉讓中國公司。

(一)直接重組

 

以直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為例,如符合財稅59號第五條基本規定條件 ,包括交易商業目測試、重大性測試、經營及持股的連續性要求以及股權支付比例要求,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若涉及跨境股權轉讓,還需同時滿足59號文第7條的特別規定。

但是根據上述要求,取得股權支付的原轉讓方,在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取得的股權,並且被轉讓的境內企業,在12個月內不能改變其經營活動;而涉及跨境重組交易時,轉讓方非居民企業還需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所以在上市重組過程中,如何平衡稅收成本及時間成本,企業務必審慎思考籌劃。

值得注意的是,完成備案申報過程並不意味着稅務機關對「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適用的批淮,稅務機關可能後續會提出各種問題,因此建議企業事前做好應對淮備。另外,從過去經驗,即使技術條件都符合,仍可能面臨實務上難點。例如:境外股東將境內企業股權轉讓給未來境內的上市主體時,對於重組後流失了對外支付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的考慮,主管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被轉讓的境內企業在股權被轉讓前,要先分配留存收益給原有的境外股東;

如果重組方案涉及到轉讓不同省市的境內公司,需要與多地的稅務機關對於重組方案是否適用於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溝通,而有力的稅收法規技術分析,有助於稅務機關對於重組方案的整體判斷,故中介機構是否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的實務經驗,可協助企業與主管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將具有關鍵性影響力。

 

(二)間接轉讓

在A股上市的股權架構重組過程中,如果轉讓境外企業股權從而導致間接轉讓大陸子公司,也可能因此產生中國所得稅義務。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7號公告明確了間接轉讓交易可以被重新定性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應注意7號公告雖然對間接轉讓財產交易重新定性,但同時也提供了安全港綠區免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比如對於符合條件的集團內部重組類型,如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並滿足其他條件則屬於重組綠區情形。

不過,間接轉讓不能使用綠區是否代表該交易一定會在中國徵稅?即使不能適用綠區情形,也不代表該交易就一定會在中國徵稅。企業還是應根據7號公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如境外企業的商業實質,資產構成、收入來源等具體情況,整體考慮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相關的所有安排,由此判斷交易是否具備「合理商業目的」,才能最終確認是否在中國徵稅。實務上,間接轉讓個案通常較為複雜,涉稅處理技術難度較高。因此,如何從技術層面解讀7號公告並應用於企業的自我評估至關重要。

在程序上,7號公告給予了交易相關方可自行決定如何遵從相關報告義務,過去自願報告還有免除追加罰息的作用,但37號公告的發佈後和7號公告中逾期加收利息條款的廢止,自願報告在實踐上體現報告方稅務遵從的態度,可能產生使稅務機關儘快處理該交易相關稅務事宜的作用,建議企業評估自身情況決定。

實務上,還有很多細節也會對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例如:涉及境外投資方同時間接轉讓兩個或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時,在程序上,多地申報時可選擇其中一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作為整個交易的主審稅務機關。在實務中,其他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時往往會參考主審稅務機關的意見,包括是否徵稅和如何計算稅款等關鍵問題;同時,我們過去經驗也觀察到不同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理經驗差別很大,對於經常處理間接股權轉讓案件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他們的判定能力相對熟練,處理速度也相對較快,建議企業諮詢專業人士綜合考慮謹慎決策。

在實現上市架構重組階段,我們建議應儘早對於重組的稅務處理情況提前安排,已到達降低整體集團稅負的目的。

企業兩地上市,稅務議題將更為複雜

 

很多台企是從台當地發跡,雖然當地的業務量已不如大陸多,但往往仍保有業務接單、開發及總部後勤控管等功能。在考慮A股上市的架構重組時,不管在情感上及管理策略上,其實都無法像其他事業體透過簡單的併購來達到重組目標。若是在台上市櫃公司,則業務切割涉及的議題又更加複雜。

單從稅務的角度分析,在台公司要切割出來的一定是具有較高附加價值的業務,在不考慮移轉在台公司的股權下,業務移轉將涉及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中的企業重組分析。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進行企業重組者,其移轉訂價報告內容應包括重組前後年度之功能風險分析,及依修正後第9條之1辦理之情形,包含:

  • 第一部分「風險之特殊考慮」:比較重組前後功能、資產及風險分配狀況與利潤歸屬是否符合常規,並且確認風險承擔者的真實能力等特殊考慮

  • 第二部分「企業重組之常規補償」:企業重組的商業理由及預期重組後利潤分配、移轉的有形無形資產是否有獲得適當的常規補償;

  • 第三部分「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進行重組後的受控交易可比性分析,確定移轉訂價方法等有關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由於目前法令對於資料揭露的程度及具體評估方法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台稅務機關通常會在當地公司利潤波動變大、人員集體移轉等徵兆出現後,要求公司提出說明,但若企業沒有預先準備,容易錯過與主管機關溝通的黃金時機,不可不慎。

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稅務議題

 

為實現上市,企業可能會以集團現有的公司進行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以符合上市要求。

在股份制改革過程中,外資企業股東將依規定把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摺合為股本。如凈資產在摺合為股權和資本公積,對於留存收益轉增資本要視作利潤分配,外資股東按10%或協定優惠稅率徵收預提所得稅;外籍個人視同股息分配,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部分地區有免徵政策)。

依目前稅法規定中,對於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是否應該全部按照股息紅利繳納預提企業所得稅,存在着一定的爭議,該問題在稅務實踐中存在中國企業所得稅稅收風險,但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獲得遞延納稅的機會。建議在有力的技術分析支持及實務經驗的基礎上,事前與稅務機關進行良好溝通與協商,並獲取主管稅務機關的指導意見,爭取獲得遞延納稅的機會。此外,提醒注意外方企業股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其對擬上市公司投資成本的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的確認,為未來處置股權出場的稅務成本考慮。

當然,除上述重組過程中可能涉及稅務考慮外,為配合上市規劃,企業亦應增強自身對於稅務合規性的遵從,特別是對於有可能影響上市申請進程的重大稅務問題,如果發現存在不合規的稅務處理,應諮詢專家及時更正。

信息來源:普華永道中國   由四大新鮮事兒編輯整理,轉載請在文首註明來源。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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