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 – 普華永道、安永

2017年7月,財政部發佈了財會【2017】22號文,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 —— 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新準則改變了收入確認的理念,意味着我們將進入新的旅程。

 

普華永道

 

由於收入準則的影響非常廣泛,新準則將分步驟實施:

 

「四大」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普華永道、安永

根據新準則的銜接規定,首次執行時不調整比較報表,新準則的累積影響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相關報表項目。

修訂背景

收入是評估企業經營業績的核心指標之一,我國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會計準則是在2006年發佈的,與當時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了一致,而當時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中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是上世紀80年代確立的模式,其規定也非常原則化。隨着產業升級和業務模式創新,新興行業和創新業務模式下的收入確認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複雜的問題,現行的收入準則已經不能滿足需要,準則修訂的呼聲也越來越大。

全球三大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在此方面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調,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理事會和美國會計準則理事會於2014年聯合發佈了新的收入準則,並在2016年分別進行了澄清和修訂。財政部此次發佈的收入準則,其基本思路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會計準則都保持了一致。

主要修訂內容

一、收入確認的模式和理念發生了改變

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現行準則在收入確認時強調「風險報酬轉移」,而新準則強調「控制權轉移」。

二、在具體運用方面產生的主要變化

新準則在很多具體運用方面發生了變化,舉例如下:

1、多重交易安排,即「捆綁銷售」、「套餐」及類似安排。新準則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比現行準則規定更加具體,且分攤方法也發生了變化。

2、收入確認是在一個時點、還是在一段期間內確認。新準則規定了三個條件,滿足其中任意一個條件則應該在一段期間內進行收入的確認,否則就應該在一個時點確認。比較多的影響可能會出現在第三個條件,即是否創建了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資產且企業有合格收款權,是否有合格收款權,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相關合同條款及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

3、履約進度的計量。對於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並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4、交易價格的確定。新準則對交易價格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尤其是存在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支付給客戶的價款等情形。

5、合同取得成本,如支付的銷售傭金等。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並且採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即總額法和凈額法的區分。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並給予了具體的判斷指引。而現行準則中對此沒有明確指引,這一變化可能對部分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重大影響。

7、其他變化。如給予客戶的額外購買選擇權(客戶積分、紅包、優惠券等)、授予知識產權許可(授權使用費、版權費等)、無需退回的初始費(初裝費、入會費等)、售後回購、質保、退貨權、沉澱收入等等。

主要影響

新準則將會影響很多行業,初步看來,電信、汽車、信息技術和軟件、醫療和製藥行業以及房地產行業等會受到很大影響;而工業產品、零售、資產管理、建築業、媒體和其他新興產業等也將受到較大的影響。

收入的變化還會影響企業的管理和決策,例如薪酬計劃、投融資安排、稅務籌劃等等。企業需要考慮對信息系統及內部控制流程進行調整,還可能需要對現有的商業模式和合同條款進行梳理和調整。

 

 

安永

概述

2017年7月5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取代了2006年2月15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以及於2006年10月30日發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

新收入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14年發佈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及2016年發佈的《對<國際財務報告第15號——客戶合同收入>的澄清》保持了趨同。由於新收入準則的要求與現行準則相比有較大變化,且該準則適用於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投資、金融工具、租賃、保險及部份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合同除外),因此各行各業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需要對財務、運營、稅務、內控系統等方面儘早籌劃,為新收入準則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主要修訂內容

► 主要變化

 

1、現行準則區分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和建造合同,分別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模式。新準則不再區分業務類型,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2、現行準則收入確認時已「風險報酬轉移」為判斷依據,而新準則以「控制權轉移」為判斷依據!

3、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及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

 

4、引入「履約進度」計量方式。對於在某一段期間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並且按照該履約進度確認收入。

5、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並且採用與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6、明確了企業應該根據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來確定其收入的金額是總額還是凈額。這將使很多企業的收入金額產生數量級變化!影響巨大!

 

► 五步法模型

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的核心原則為「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基於該原則,新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分五步走。一是識別客戶合同,二是識別合同中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三是確定交易價格,四是把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五是根據各單項履約義務的履行確認收入。

上述五個步驟所體現的收入確認思路與現行實務中進行收入確認時的分析和考慮是類似的,但在每個步驟下,新收入準則對於一些具體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明確規範,並提出了更多涉及判斷和估計的新的要求,下表僅舉例列示主要變化領域。

「四大」解讀新收入會計準則-普華永道、安永 其他特別規定

新收入準則還對於某些特定事項或交易作出了具體規範。例如:合同成本、質保金、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區分、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額外購買選擇權、知識產權許可、回購安排、預收款、無需退回的初始費等的處理。

►  列報和披露

新收入準則下,企業應當根據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係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同時,新收入準則還對於與收入相關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更具體的要求,例如相關會計政策、有重大影響的判斷、與客戶合同相關的信息(本期收入確認、合同餘額、履約義務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信息等。

銜接和生效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1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但需在附註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相比,執行新收入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本文來源於安永、普華永道微信公眾號,由財友認知升級整理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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