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華永道 PWC : 有關股權激勵、技術入股稅收新政

摘要

為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實施,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9月22日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文)(以下簡稱「101號文」),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下簡稱「技術入股」)提供更優惠的稅收政策。

此次政策一經出台,即時得到了創業界和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界熱烈響應和讚賞,被市場和業界稱為史上最實惠、最給力的股權激勵所得稅政策。該政策已於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我們將在此期《中國稅務/商務新知》中解讀相關政策,並就新政的內容、要點和影響與您進行分享。

詳細內容

政策亮點

  1. 對符合條件的境內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點遞延至轉讓環節;

  2. 對符合條件的境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單一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 延長了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納稅期限;

  4. 對於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在分期納稅的基礎上新增了遞延納稅的政策選擇;

  5. 擴大現行優惠政策的覆蓋範圍,由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擴大到其他參與創業的市場主體;

  6. 明確了配套管理措施,確保政策的實施。

優惠解讀

遞延納稅、降低稅負

101號文為符合條件的境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提供了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並明確規定了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股權激勵必需符合一定的條件。這些必備條件主要包括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非上市公司的境內居民企業身份、計劃的合規性、激勵標的、激勵對象、股權持有時間、期權行權時間以及非上市公司所屬行業的限制。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暫不納稅。

同時,101號文規定境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在轉讓環節一次性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稅率的優惠政策。此舉不僅解決了股權激勵獲得者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的問題,還有效減輕了股權激勵獲得者的稅收負擔。按照之前的稅收政策,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員工之後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外,101號文還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即「新三板」)的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政策參照上文執行。

下面的例子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政策帶給股權激勵獲得者的巨大稅收優惠。

假如甲於2016年9月1日從一個符合101號文規定的非上市公司獲得了20,000股的股權獎勵。授予日,該非上市公司的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為每股15元。3年後,即2019年9月1日,甲處置了所有20,000股的股權,處置日股權的公平市場價格為每股20元。根據新舊政策的相關規定,甲的這筆股權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分別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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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稅款繳納期限

與此同時,101號文還為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提供了延長稅款繳納期限的優惠政策。根據101號文的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稅款繳納期限最長為6個月。

技術入股遞延納稅

按照現行的稅收政策,企業、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就評估增值部分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並繳納所得稅,並允許在5年內分期繳納。為加大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和個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101號文在現行分期納稅政策的基礎上增加了遞延納稅的政策選擇。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未來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從當期繳稅,到分期繳稅,再到遞延繳稅,體現了國家對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有助於解決企業缺乏足夠現金流繳稅以及技術價值存在不確定性的困境。

注意要點

對於本次新政,我們有以下觀察和建議:

  • 101號文為境內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解決了股權激勵獲得者的現金流問題,為企業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提供了稅收優化的空間。因此,對於境內非上市公司,我們建議企業管理層充分利用101號文提供的遞延納稅和適用低稅率這一重大利好政策,在吸引、保留和激勵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同時通過制定、修改和完善股權激勵計劃為他們進行一定的稅收優化。

  • 值得注意的是,101號文在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又提出了備案的要求。企業如果要確保個人能享受上述任何一種稅收優惠政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未經備案,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 此外,根據101號文,目前只有境內非上市公司的實物股權如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以享受遞延納稅,非上市公司的非實物股權如虛擬股權、股票增值權無法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

  • 對於境內上市公司,我們建議管理層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制定合理的稅款分期繳納計劃,並完成相關的備案要求。同時,為了避免因分期繳納稅款而產生的不必要稅務糾紛和稅務風險,建議公司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同時就日後可能發生的情況協商僱員和僱主的責任和義務。

  • 對於選擇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入股投資人,建議被投資企業在簽訂技術入股協議書之前就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繫完成備案。對於技術入股,需要注意的是,101號文所提供的遞延繳稅的優惠政策只適用於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投資入股。

  • 此外,技術入股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可能同時符合多項稅收優惠。企業可以比較不同政策對投資雙方的影響,選擇最優的處理方式執行。

普華永道的稅務、法律及長期激勵策略專家為您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助您設計和落實高效的股權激勵計劃及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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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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