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集體訴訟來敲門
為什麼美國上市公司股東需要集體訴訟?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股份眾多,股東會非常分散。在股東高度分散的情況下,要保護權益,集體訴訟是個重要武器。集體訴訟的威力在於,集體代表代表全體集體成員向法院起訴。無論判決對集體是否有利或者不利,集體訴訟判決將約束所有集體成員。簡單的說,當投資者想告一家上市公司的時候,不需要每個投資者都提出訴訟,只要有一個提出訴訟,且只要告贏了,利益就歸所有成員共同所有。
中概股的華爾街淘金之路,不只有鮮花掌聲,也可能面臨艱苦卓絕的「跨洋大鏖戰」,尤其是在面對集體訴訟之時。一般情況下,遭遇集體訴訟的中國公司,公司本身和CEO、CFO高管在內均有可能成為被告,公司會受到股價下跌等不利影響。集體訴訟作為預警信號,並不代表公司就一定存在財務或者信息披露的實質問題,是因為美國的證券市場監管投資者有着不弱於監管機構的重要意義。在完備的法律制度之外,更有效的是美國全民監管的氛圍;是行政監管、交易所自律、投資者司法救濟三管齊下的高配置監管模式,其中集體訴訟就是投資者司法救濟的一種形式。
近幾年,美國集體訴訟,尤其是針對註冊地在美國以外國家的發行人的數量和和解金額都在不斷上升。 中國赴美上市的企業越來越多,而作為上市條件之一,中國發行人必須接受美國法律的管轄,包括證券索賠。赴美上市被認為是企業成功的標誌,然而無限風光背後,集體訴訟卻使企業如芒在背。
信息披露是死穴
事實上,在美國嚴格的規定下,企業上市首次公開發行,就存在招股說明書包含不當陳述、遺漏、誤導,IPO定價不當,重要信息泄露等可能引起訴訟的風險。上市後,公司還可能因為股價下跌、未達盈利預期、財務報表失真、重大事件披露不當等被告上法庭。這些危險因素中,信息披露問題往往是中國企業的死穴。
美國資本市場擁有全世界最嚴格、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別是在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中虛假陳述的責任認定上,均採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即信息提供者如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而美國證券監管中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全面性、重大性」的要求,更使得上市公司如履薄冰。
很多在美上市的中國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是在中國,其公司治理中依舊保留着濃重的中國文化,例如關於企業的財務狀況、重大決策、重大人事變動等都屬於高度保密信息。這種中國式信息披露思維同樣被帶到美國。然而,在美國投資者看來,規範的財務是企業的生存之本,信息披露表現出的是上市公司面對股民起碼的社會承諾和職業精神,因此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與及時性攸關企業生死,因為信息披露問題引發的訴訟往往可以使企業陷入艱難的境地,甚至於破產。國內實際也有諸多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但因違法成本很低,對企業約束有限。
不按規矩出牌和一言堂是中國民企的顯著特點,也可能曾是公司成功的關鍵,而這種特點恰恰是公司可能遭遇訴訟雷區的根源。
根據對遭遇集體訴訟的中國企業的調查,大部分企業都是由於信息披露失實、不當、遺漏、披露誤導信息和財務重述等原因被起訴。此外,還有一些諸如履歷造假之類的信息披露問題以及公司關鍵高管辭職、不作為、收入標準確定等公司治理、內控方面的問題也是很多企業普遍存在的。
背後的利益規則
除企業自身的問題以外,中國企業之所以在美國頻遭訴訟,還與美國的法律大環境不無關係。與此同時,美國是一個訴訟文化極強的國家。出於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目的,美國在司法程序和實體法上均表現為鼓勵受害投資者提起集體訴訟。但遺憾的是,現在美國很多集體訴訟並非完全出於維護投資人利益,而是帶有功利目的。
集體訴訟在名義上必須是由受害人個人提出,但在實際中,律師往往會主動尋找合適的集體訴訟代表,然後由律師出資召集,以一名或者若干名當事人的名義,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或者有些律所本身即為某家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只要公司股票暴漲或暴跌,其就可以集合其他股東進行起訴。
一位曾經在美國經歷過集體訴訟的CFO指出,集體訴訟的另外一種情況是,對沖基金聯合律師及一些小股東對上市公司發起訴訟,進行做空,從而在公司股價短期內劇烈下跌的情況下獲取暴利。
CFO應該如何防範集體訴訟風險?
一、要如實的公開企業的財務狀況;
二、要加大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對法務的投入;
三、要選擇實力雄厚的財務顧問,從前期降低集體訴訟發生的可能性;
四、要善於利用公關,保持與律師事務所和投資人之間的關係,避免公司在美國上市時被找出紕漏;
五、要購買董事高管責任險。
此外,中國企業在決定跨入國際資本市場之前,還要做好前瞻性的準備工作,比如在內部建立一套自我檢查系統,以及時發現公司年報、財務報告以及其他公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誤導、虛假或惡意欺詐的行為。
根據PWC的調查, CEO、CFO、董事長、總裁、董事被起訴的幾率分別為81%、62%、47%、62%、43%。針對董事高管的訴訟不僅可能給公司帶來嚴重財產損失,而且對其個人職業生涯也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即使訴訟主張毫無事實依據,也會造成沉重壓力,如果進行抗辯,還將耗費昂貴的時間和成本。CFO們認為,董事高管責任險是轉移集體訴訟風險的最有效的手段。
統計數據顯示,已有超過90%在美上市的中國公司為公司自身及其董事高管投保了董事責任險。 CFO們表示企業在選擇保險公司時,除了要看其保險賠償能力及條款的保障範圍和承保條件以外,其是否具有專業的訴訟管理經驗和能力也是選擇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