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教育問題從古以來就是我國人民特別重視的一件事,古代時就有「孟母三遷」的故事,今天這樣的例子更是層出不窮。我教育行業進行分類,主要有K12、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三種。有關K12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教育培訓機構」)發展迅速,呈現出了規模化、專業化、差異化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我國大型教育培訓機構紛紛走上IPO之路,對於教育培訓機構,IPO進程中存在眾多特殊問題。
第一、資質問題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即《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學機構需取得民政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次,提供食宿的辦學機構還需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另外還配備衛生、消防等保障設施,並通過衛生、消防等部門的驗收。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隨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教育行業也紛紛擁抱互聯網,O2O、B2C等互聯網+教育模式脫穎而出,這就要求pre-ipo教育企業需要結合公司情況取得ICP、《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出版許可證》、《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資質證書。
另外,教學人員還需要滿足《教育法》、《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學人員資質的要求。
第二、培訓廣告合規要求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陝西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規定: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名稱、學校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臵、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3)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教育培訓機構發佈的廣告必須事先向教育管理部門備案,廣告內容必須符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
第三、專職與兼職教師問題
根我國及各省市教育部門的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教師,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可不受此限。另外根據《公務員法》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不得在外兼職。由此可見,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可不受專職教師比例及人數限制,公立學校教師不得在教育機構兼職。
第四、知識產權問題
教育培訓機構為避免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同質化,提升自身差異化競爭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服務與產品研發、優化、組合。開發產品和服務的知識產權歸屬,直接影響教育培訓機構資產完整性、獨立性與經營的可持續性,以及影響到公司可持續經營能力。
第五、外資與VIE架構問題
由於前些年教育行業IPO受阻,一些培訓機構引進了外資或採用VIE結構尋求海外上市。存在外資和VIE架構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關注是否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外資進入與後續股權變動是否均取得了商務部門的審批、備案,關注拆除VIE架構的法律與稅務風險。
來源:辦學一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