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預測報告,到底是個什麼報告?

盈利預測報告到底是個什麼報告?

 

文章來源:鹹蛋說

 

在實務中,我們首先要知道作為 IPO 企業是需要編製盈利預測報告。那麼 ,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情形可以分為「應當」和「可以作為」的情形。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號——招股說明書(2006 年修訂)》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中提供盈利預測報告的情形分為強制性披露自願性披露兩種情形。

 

1、強制性披露:發行人本次募集資金擬用於重大資產購買的,則應當披露發行人假設按預計購買基準日完成購買的盈利預測報告及假設發行當年 1 月 1 日完成購買的盈利預測報告。

 

2、自願性披露:除強制性披露的情況外,如果發行人認為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將有助於投資者對發行人及投資於發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確判斷,且發行人確信有能力對最近的未來期間的盈利情況作出比較切合實際的預測,發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預測報告。

 

如果同時在境內和境外實施首次公開發行(即通稱的A+H),且相關境外信息披露規範要求在境外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中提供盈利預測報告的,則出於保證境內外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考慮,發行人一般也應當在境內披露盈利預測報告。

 

在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情況下,證監會對於利潤實現數低於預測數的情形規定了一定的監管措施,包括解釋並道歉、警告、不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等,因此無論是編製還是審核盈利預測報告,都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

 

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盈利預測報告編製的一般要求:

 

1、盈利預測報告編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發行人應遵循謹慎性和重要性原則合理編製盈利預測報告。發行人在編製盈利預測報告時,應當正確、合理地確定盈利預測基準和基本假設,科學運用盈利預測方法。除政策性因素導致預測期內會計政策發生變化的,預測期間所選用的會計政策應與申報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保持一致。

 

2、盈利預測報告的模式

 

盈利預測報告一般為點估計,但《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五條也規定:發行人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彈性預測方法編製盈利預測報告。

 

3、預測期間的確定

 

關於預測期間問題,《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六條規定:發行人在編製盈利預測報告時,預測期間的確定應遵循:申報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截止日在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前 6 個月(含會計年度的前 個月末的,預測期間應為編製盈利預測報告時的會計年度申報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截止日在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後 6 個月的,預測期間應為編製盈利預測報告時的會計年度及下一個會計年度。

 

盈利預測報告的基本內容

 

1、基本組成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1 號——招股說明書(2006 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的規定,盈利預測報告的內容包括盈利預測表及其說明兩部分。

 

盈利預測表的格式應與利潤表一致,其中預測數應分欄列示已審實現數、未審實現數、預測數和合計數。需要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的發行人,應分別編製母公司盈利預測表和合併盈利預測表。

 

盈利預測說明應包括編製基準、所依據的基本假設及其合理性、與盈利預測數據相關的背景及分析資料等。盈利預測數據包含了特定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應特別說明。

 

2、盈利預測基準是發行人編製盈利預測的基礎,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發行人不少於最近 年的經營業績。

2)預測期間發行人的生產經營能力、投資計劃、生產計劃和營銷計劃。

3)發行人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3、編製假設

 

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九條的規定,盈利預測基本假設是發行人根據編製盈利預測時的經濟形勢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特點,對預測期間的一般經濟環境、經營條件、相關的金融與稅收政策、市場情況中的不可控因素所作出的有依據並最合理的假設。這些因素應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編製盈利預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利率、匯率、稅率以及生產經營所需人、財、物等資源供應情況。

 

盈利預測報告中通常應當披露的編製假設包括:

1)公司所遵循的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無重大變化。

2)銀行貸款利率和外匯匯率無重大變動。

3)公司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無重大改變,所在行業形勢、市場行情無異常變化。

4)因各項生產要素價格變動導致的公司成本和費用的變動在管理層可以控制的範圍內。

5)公司目前執行的稅種、稅率無重大改變。

6)境外經營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金融、法律、監管等外部宏觀環境無重大變化。

7)其他針對公司所處的特定行業的假設。

4、編製說明

 

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盈利預測說明是對預測期間利潤形成的原因、預測依據、計算方法所作出的詳細說明。編製合併盈利預測表的發行人,應結合母公司和主要並表子公司的盈利預測情況對合併盈利預測進行詳細說明,對母公司盈利預測所涉及的重要事項也應進行必要的說明。

1)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和預測期間的生產、營銷和對外投資的安排。

2)發行人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3)盈利預測表中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投資收益等各項目的預測依據和計算方法。對盈利預測中預測數較上年變動幅度超過 20% 的項目,應詳細說明原因。

4)發行人預測結果與同行業已上市公司的比較分析資料。重點應選擇 3~5 家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以這些上市公司在本次發行前最新公布的定期報告相關資料為基礎,從生產能力、生產技術先進性、關鍵生產設備先進性、主要產品檔次、銷售地域分佈、市場佔有率等方面分析發行人盈利預測的銷售價格、銷售量及毛利率與同行業可比產品的平均水平之間的重大差異及重大差異原因。

5)影響盈利預測結果實現的主要問題和準備採取的措施。

 

5、編製的特別事項

 

1)盈利預測基本假設與以往年度情況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處理。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盈利預測基本假設與以往年度情況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發行人應在盈利預測說明中專項披露假設預測期間情況發生重大變動的原因及依據。

 

2)由於政策性原因導致預測期間會計政策與申報財務報表不一致的處理。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由於政策性原因導致預測期間會計政策與申報財務報表不一致的,發行人應在基本假設中詳細披露會計政策變動的內容,並在盈利預測說明中專項披露預計會計政策變動的原因、依據及影響數。

 

3)盈利預測表中未審實現數的截止日與盈利預測披露日的間隔。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盈利預測表中未審實現數的截止日與盈利預測披露日的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

 

4)募集資金投向產生效益在盈利預測中的處理。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募集資金投向產生的效益原則上不得計入盈利預測。如將募集資金項目的效益計入盈利預測,應合理、謹慎地預計募集資金到位時間及項目進度,在盈利預測說明中專項披露募集資金項目效益的預測依據和預測方法。

 

對於以募集資金收購股權、與他方合資等方式所獲得投資收益的預測,應單獨編製被收購股權單位的盈利預測,並在盈利預測附件中提供被收購股權單位不少於最近一年的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

 

5)募集資金到位後的利息收入在盈利預測中的處理。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募集資金到位後產生的利息收入原則上不得計入盈利預測。如將募集資金到位後產生的利息收入計入盈利預測,應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和募集資金預計閑置時間進行測算,預計閑置時間不得超過半年。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盈利預測報告中可說明:未考慮收購項目和募集資金存款利息的影響數。

 

6)影響盈利預測結果實現的主要問題是否與盈利預測基本假設相互矛盾。根據《盈利預測編製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影響盈利預測結果實現的主要問題不得與盈利預測基本假設相互矛盾。

 

盈利預測表各項目的預測方法

 

1、主營業務收入的預測

 

主營業務收入應從銷售量銷售價格兩方面進行預測。

 

預測銷售量應採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以前 3 年同期實際銷售量的歷史資料為依據,結合預測期間合同訂貨量、生產經營計劃和已實現銷售量,考慮預測期間銷售量的變動趨勢進行測算。

 

銷售價格的預測應以前 3 年實際的銷售價格的歷史資料為依據,根據市場價格水平、供求關係的變動趨勢及公司的定價策略來進行測算。尤其是應當注意考慮銷售量變化對銷售價格的影響。

 

預測的主營業務收入中如包括預測期內新投產項目產生的收入,應在有依據併合理地預計投產時間、預測期內產量和銷售量、市場價格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基礎上,審慎地進行測算。

2、主營業務成本的預測

 

主營業務成本預測數應根據單位產品生產成本預測銷售量確定。單位產品生產成本從以下三個方面測算:

 

1)直接材料成本預測

對可比產品的直接材料成本應根據以往的直接材料成本,考慮單位產品原材料消耗量及原材料價格在預測期間的變化趨勢進行預測;對不可比產品的直接材料,應在考慮產品設計和工藝定額對構成產品實體的材料數量進行分項測算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材料的預測成本匯總確定產品的直接材料成本。

 

2)直接人工成本預測

應根據歷史資料以及預測期間的變動趨勢進行測算。採用計時工資制的,應根據產品的工時定額和預測期間小時工資率標準進行預測;採用計件工資制的,應按核定的計件單價預測;預測的直接人工成本中應包括預測期間生產人員的福利費。

 

3)製造費用預測

應根據歷史資料以及預測期間的變動趨勢進行測算。生產單位的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根據人員編製和工資增長計划進行預測;折舊費根據最近一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和預測期間增減固定資產價值以及採用的折舊政策等進行預測;水電費根據水電耗用量及水電價格進行預測等。在預測製造費用總額的基礎上,應結合生產計劃,確定單位產品負擔的製造費用預測數。

 

在合理預測各類產品單位生產成本、生產產量的基礎上,應根據營銷計劃和產成品發出的計價方法測算單位產品生產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預測數。

 

3、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的預測

 

其他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成本應按其他業務的性質(如材料銷售、技術轉讓、固定資產出租、非工業性勞務等),以各項目的歷史數據為基礎,結合預測期間的業務增減變動情況,分別測算各項目的收入和成本費用,謹慎確定預測數。

 

4、營業稅金及附加的預測

 

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根據預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原材料採購計劃以及稅法規定的營業稅率、消費稅率、城建稅率、教育附加費率等進行預測。

 

5、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的預測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應根據歷史資料及預測期間的變動趨勢進行測算。銷售費用、管理費用中的工資及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等項目的預測方法與製造費用中相同項目的預測方法一致。銷售費用中的廣告費、展覽費根據公司的營銷計劃預測,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應根據歷史資料和營銷計劃測算。

 

管理費用中與工資相關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應根據預測期間預計的工資支出和規定的計提標準逐項預測。與資產相關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無形資產攤銷以及其他各種攤提費用等,應根據預測期間預計的資產價值和規定的計提及攤銷標準逐項預測。(這裏面的房車土印已經在營業稅金及附加體現)

 

6、財務費用的預測

 

財務費用預測數由預測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三部分構成。利息收入預測應根據預測期間人民幣及外幣存款數、存期及利率測算。利息支出應根據預測期間的借款計劃、銀行利率測算。匯兌損失應根據預測期間持有的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及匯率差異測算。

 

7、投資收益的預測

 

投資收益應以公司長期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項或委託貸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為依據,根據其投資性質、核算方法和收益水平確定投資收益預測數。

 

預計投資收益占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超過 10% 的投資項目,應取得被投資單位的盈利預測資料,並進行審核確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原則上不列入預測範圍。

 

8、營業外收支、資產減值損失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預測

 

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除外)通常不應列入預測範圍,營業外支出應按謹慎原則對可能發生的支出加以預測。

 

對於營業外收入中的政府補助收入,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應根據公司在預測期間享受政府補貼及其他優惠政策的批准文件、預測的相關業務金額以及補貼款預計到賬時間進行謹慎測算,按預測期間能夠實際收到的補貼款進行預測;如果以前期間收到的補助款項將用於補償預測期內發生的某些費用,則應根據預測期間內相關費用的預期發生情況和補助款項的預期收到情況,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測算將在預測期間內確認為收益的補助金額。

 

屬於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應根據預測期間相關資產的購建或開發的有關計劃、補助款項的預計收到情況,以及相關資產的折舊或攤銷年限,合理測算將在預測期間計入損益的金額。

 

對於資產減值損失,應根據預測期間預計的各項資產價值(或可收回金額)進行預測。為了謹慎起見,一般不對減值準備的轉回進行預測。

 

目前,對於在盈利預測的編製和審核中如何考慮新企業會計準則下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問題,證監會尚未發佈相關的指引。由於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於發行人的管理層而言是不可控的,可能會加大盈利預測與最終實現結果的差異,對此風險要有足夠的考慮。

 

建議:比照上述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的處理方法,對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不應列入預測範圍,但對於公允價值變動的損失,如果可以預見到很可能發生的,應當按照謹慎原則加以預測,並列入盈利預測表。

 

9、所得稅的預測

 

所得稅應根據預測的利潤總額法定稅率進行預測,並考慮預測期內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或者前期的暫時性差異在預測期內的轉回對遞延所得稅費用的影響。享受所得稅先征後返優惠政策的,應根據預測的利潤總額、所得稅先征後返優惠政策的批准文件以及所得稅返還進度謹慎預測預測期間能夠實際收到的所得稅返還款,沖減預測期間的所得稅。

 

另外,在盈利預測說明中,對所得稅返還,應披露有關依據;公司法定稅率和實際稅負不一致時,應作雙重披露。

Author: RyanBen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