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IPO)收入確認二三事

上市公司(IPO)收入確認二三事

收入確認對一個公司,和對一個會計師而言,究竟有多重要?儘管我們一直以來都認為收入確認是非常非常的重要,但是事實永遠比你想的更為重要。最近看了發生的幾個事情,更是對這一點頗為感觸。

  • 太化股份的收入政策

上交所今日發佈《關於對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決定對太化股份(600281)和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公司2014年年審**所的註冊會計師***、***給予通報批評。

《決定》顯示,太化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行為。

……

二是公司2014年年報未完整披露收入確認具體方法

公司2014年年報中對貿易收入確認方法只進行了一般性描述,未按規定完整披露貿易收入的具體確認方法,存在誤導性陳述。

在我有限的印象中,這是第一個因為「未完整披露貿易收入的具體確認方法」而導致批評的案例。

儘管附註、會計政策披露嚴格說來首先是種會計責任,但是審計師在這方面總是唇亡齒寒。於是難免心有戚戚。

  • 三隻松鼠的收入確認

另一方面,三隻松鼠在收入確認的反饋意見里也衝擊了我的認知。三隻松鼠的反饋意見中是這樣寫的:

關於營業收入:

(1)請發行人詳細說明不同銷售模式下(在線B2C模式、統一入倉模式、自營手機APP、線下體驗店、大客戶團購渠道)操作流程、定價方式、結算方式、收入確認的原則及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說明不同模式下收入確認相關的會計核算過程、相關內部控制的關鍵環節;對於不同的銷售模式請說明與主要客戶或平台的具體合作方式、主要合同條款、定價方式、結算方式;說明以上合作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說明對於電子商務銷售、線下銷售全部是在發貨後4天確認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是否與天貓商城等約定的7天無理由退款矛盾,是否符合謹慎性原則;說明不同平台上的相同產品的定價標準,相同產品的售價是否一致;

(2)請發行人列示報告期內各類產品的主要子產品的銷售重量、收入、單價、成本、單位成本、毛利率,並說明收入佔比、單價、毛利率變化的原因;

(3)請發行人說明報告期內不同銷售模式下收入金額及佔比,說明變化的原因;

(4)對於在線B2C模式,請發行人說明報告期內各年涉及各平台的名稱、收入金額、交易次數、平均單次交易金額、客戶數量、人均消費金額;新客戶的數量(說明對新客戶的定義)、新客戶的帶來的收入金額及交易次數、平均單次交易金額、平均新增客戶人均消費金額;

(5)請說明報告期內統一入倉模式下的各平台的名稱、收入金額,說明該模式下是否可以掌握終端銷售客戶的相關信息,若有,說明各平台下終端客戶的數量、交易次數、平均單次交易金額、人均消費金額;說明主營業務收入按區域劃分的依據及相關金額的準確性;

(6)請說明自營手機APP模式下報告期內各期的收入金額、交易次數、平均單次交易金額、客戶數量、人均消費金額;新客戶的數量(說明對新客戶的定義)、新客戶的帶來的收入金額及交易次數、平均單次交易金額、平均新增客戶人均消費金額;說明報告期內各年自營手機APP的推廣下載方式、推廣費用、不同平台的下載數量及推廣收費標準;(7)請說明報告期內各年度線上各銷售模式下客戶數量、收入金額、人均消費金額,說明人均消費金額變動、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

(8)請說明報告期各期各內線下體驗店的名稱、面積、員工數量、銷售收入的金額、同類產品與線上模式下定價策略的差異,說明收入變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說明各期線下體驗店購買客戶的數量、平均消費金額,是否與線上平均消費金額存在差異及差異的原因;

(9)請說明報告期內各年大客戶團購渠道下的收入金額及變動的原因,說明該模式下主要客戶名稱、採購種類、金額、毛利率;說明同類產品與線上模式下定價策略的差異;

(10)請發行人列示報告期內各月的銷售收入金額及毛利率,說明顯著變化月份的原因;

(11)請發行人說明是否存在個人賬戶收付款的情況,如有請說明相關詳細情況,包括不限於賬號名稱、收付款金額、原因及合理性、相關內部控制及運行效果;

(12)請發行人結合業務流程說明計算機系統的相關控制環節,對關鍵控制環節的設置、執行情況進行詳細說明。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發行人計算機系統及相關內部控制的設計是否合理、執行是否有效進行專項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說明核查的方法及可行性的依據,說明核查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並說明原因;

(13)請發行人結合各銷售模式,說明是否存在單個賬戶大額採購的情形,如存在列表說明買家賬戶名稱、訂單個數、銷貨數量、銷售金額及付款方式,付款方是否和購買方一致,說明單個賬戶大額採購的原因及合理性;

(14)請發行人補充披露並說明其他業務收入的明細及變動的原因;

(15)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對收入的真實性做專向核查報告,詳細說明主要的核查程序(包括實質性程序和分析性分析)和思路;對不同銷售模式下收入、客戶核查的方法及核查的過程,核查數量及佔比、核查金額及佔比,說明所選取核查方法的可執行性、說明所選取樣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據;說明發行人產品是否實現最終銷售,說明核查方法及比例,說明所選取核查方法的可執行性、說明所選取樣本量是否充分的依據;核查結果是否存在差異並對差異說明原因。請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說明核查方法、核查範圍、核查取得的證據和核查結論。

這段話足足有15個小問題,1675字,這大概是我看到的最長的一個反饋問題。

儘管這不是眾多的IPO公司里,關於收入確認的反饋里篇幅最長的,但是就單一個大的問題而言,我所知範圍里長度和複雜程度無出其右。

 

  • 準則要求

準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標準其實很原則(只說商品銷售),準則當中只有五句話: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但是實務操作當中的形態千差萬別,從上面的十五個問題里就可以看出來,涉及到的問題可能包括經銷商銷售、直銷客戶、平台銷售、電商銷售、新客戶、集團客戶、公司客戶、個人客戶等等等等,細心的同事甚至可能發現,這些可能都是業務上的問題。

因此,繞了半天,會計問題又回歸到業務問題——不同業務的形態下,收入確認的具體標準是什麼——目前的監管層,希望的是披露的更為的具體(參考如太化股份的有關案例),這樣對於財務報表的比較性、會計政策的穩健或者激進傾向,有更多的參考意義。

比如上面的15個小問題中,三隻松鼠就被直接提問:說明對於電子商務銷售、線下銷售全部是在發貨後4天確認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業慣例,是否與天貓商城等約定的7天無理由退款矛盾。

  • 收入確認的具體標準

實務操作當中,商品銷售的收入確認一般會有在發貨、簽收、驗收、對賬等環節確認收入,以相關環節的業務特徵作為收入確認的時點。但是無論如何,均必須證明在這個時間點滿足了準則中的有關要求。比如以六個核桃為例,六個核桃披露的頗為詳細:

 

上市公司(IPO)收入確認二三事

上市公司(IPO)收入確認二三事

上市公司(IPO)收入確認二三事

所以說六個核桃的收入確認政策歸納起來大致為:

經銷模式:    簽收單確認收入;

直銷模式:    商超——收到代銷結算清單確認收入;

                         直銷部——送貨簽收單確認收入;

                        電商1——直營——收到代銷結算清單確認收入;

                        電商2——自營管理的網點——根據收貨信息,以驗收或驗收截止日確認收入;

具體方法逐一的披露,六個核桃如何確認收入,在什麼時點、以什麼為標誌確認收入,看起來就清楚多了。以六個核桃作為例子,只因為他說的詳細具體充分,但並不是建議所有的業務都應該按這樣的標準來確認收入。每個公司都應該根據自己不同的業務類型和特點,確定自己具體的收入確認政策,這樣才能把業務——財務這一條線理順,反映自己業務的實際情況。

  • 為什麼驗收可以是收入確認依據,而開票不能作為收入確認依據

一般的業務流程里,都會有……-發貨-簽收-驗收-開票,這樣幾個環節。我們有的把發貨作為收入確認的標誌(多在FOB條款下的外貿業務中出現,具體表現為辦理好報關手續及貨物越過船舷)。更多作為收入確認標誌的是簽收或者驗收。

為什麼開票不能作為收入確認的標誌呢?

其實前面也提到過,收入確認需要滿足準則當中規定的幾條標準。確認確認的依據必須代表着已經滿足了這幾條標準。

從這個意義上,收入確認的標誌和收入確認之間應當是滿足因果關係。呈現出「收入確認標誌出現——滿足準則當中的有關條件——確認收入」這樣的邏輯,甚至於可以套用於「因為貨物已經(_____),所以了滿足準則中判斷的條件,風險報酬實現了轉移」這樣的句式。

空格中無論發貨、簽收、驗收等等,在特定的業務環境下都可能成立,但是開發票卻是不可以的。我們不能說因為開發票,所以滿足了準則中判斷的條件,風險報酬實現了轉移。也沒有任何一種業務的風險報酬是根據開發票轉移的。因此,開發票雖然作為業務流程的一環,但是在收入確認的判斷中,並不能以開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

 

 

—————–分割線———————-分割線—————-

 

來源:天職老友匯

Author: RyanBen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