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倫律師事務所.孟聰慧:聊聊那些安全又好用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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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倫觀點 | 聊聊那些安全又好用的法律意見書

釋義:

本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相關詞語的含義如下:

1. 法律意見書

 

指在IPO、M&A等資本市場業務中,需要由中國律師主筆起草或參與修訂的法律文件的總稱,主要指A股IPO項目中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等,及境外IPO項目中的(總體/物業)中國法律意見書等;但慮及本文所選用的示例性質多樣及為簡潔行文,我們將重組備忘錄/專題備忘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針對有關特殊事項的訪談問卷、相關信息匯總記錄表格以及載述實質性法律意見的郵件正文等也包括在其中。

2. 讀者

 

指一切有機會接觸、使用法律意見書的讀者,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審核監管機構,保薦人、審計師及境內/境外律師等中介機構,本律師團隊內部的資深律師/合伙人,以及任何可以獲知、閱讀、質疑或挑戰法律意見書的其他機構或人士。

3. 特殊事項/瑕疵事項

 

指構成律師及相關各方關注焦點、需要各方傾注時間和精力去解決和跟進的事項。以IPO業務為例,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公司曾經受到過的行政處罰、未決訴訟/爭議、未能按照原有預期順利完成的有關政府部門審批手續等。

4. 安全

 

指法律意見書的初稿發出後,能夠使得讀者在初次閱讀時,即可確信:其中所述內容均證據確鑿充分,律師核查全面到位,判斷意見精準恰當;對「披露無(重大/實質性)遺漏+僅尚有【】特殊事項需要跟進處理+其他方面均合法合規」形成清晰印象。

5. 好用

 

指讀者在閱讀到法律意見書中的信息ABC時,如果按照通常的思維邏輯慣例/業務操作慣例,還需要了解與之相關的信息abc,則會發現信息abc或者「已經出現在眼前」,或者有明確的閱讀指引去尋找信息abc,而無需遍翻整本法律意見書、更無需翻查工商底檔等基礎資料去查找信息abc。

6. 示例

 

本文中所選用的示例,均選取自公開可查的有關A股IPO 項目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或來自我們在辦理境外IPO項目過程中的有關經驗,惟相關敏感信息已經進行技術性處理。

雖然A股IPO項目與境外IPO項目的上市地及各自所需遵循的上市規則不同,但就「境內主體在中國法律語境下的合法合規性」而言,中國律師在境內/境外IPO項目中的工作方式、思維邏輯等並無實質性差異,可以互相參考借鑒。因此,本文並未對示例來源作出明確區分。

另外,本文的主旨並非意在探討類似於「怎樣做IPO業務/怎樣做盡職調查/怎樣寫法律意見書」這樣的宏觀性話題;而僅是立足於微觀層面上,很個性化地聊一聊我們自己對法律意見書等律師文件的一些體會。文中所談僅是一家之言而已,並無任何權威性,因此,其中若有任何不夠嚴謹或有失偏頗之處,相信也易於得到諒解。

一、信息披露語言風格:多「客觀」/少「主觀」;自帶驗證功能;具備檢索功能

先看一個例子。

示例一:

事實背景:A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了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需相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公司中國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須述及相關事宜。

原文

表述

A公司已經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反饋修訂

意見

請公司中國律師披露:

1、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具體金額,及具體時間?

2、土地出讓金已經繳足的證明文件?

修訂後

表述

根據【收款機構名稱】開具的《單據名稱》(編號:【】),A公司於【年月日】已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元,土地出讓金已經繳足

反思與分析:

首先要明確:原文表述方式並沒有「錯」,該示例也並非意在討論「對/錯」的問題。

其次,讀者的反饋修訂意見其實並不需要中國律師進行任何「中國法律」專業角度的邏輯分析或判斷,而只是要求中國律師將相關客觀信息(如:付款證明文件的準確名稱/編號,付款日期,付款金額等)進行全面、準確的披露,即在文檔中補充錄入少許文字即可。

但是,深入一層來看,未述及該等客觀信息的「原文表述」,在性質上是律師的「主觀判斷/主觀意見」;而述及該等客觀信息後的「修訂後表述」,在性質上則是「讓證據講話」的「客觀事實」,即,這些「客觀具體信息」,實質上起到了驗證和支持「A公司已經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金」這句話的作用。——借鑒「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舉證原則來說,「主觀判斷/主觀意見」未必切實成立、最終未必得到支持和認可,但有充分客觀證據驗證和支持的「客觀事實」則無可辯駁、不容置疑。

經驗領悟:

為了強化法律意見書的信服力,從製作法律意見書的初稿開始,就要有意識地盡量少採用「主觀判斷」的風格、多採用「讓證據講話」的風格。特別是在披露客觀歷史證據資料信息時,尤其要注意這一點,即使有時需要多錄入一些文字、延長一些篇幅,也是值得的。——從效果上來看,對客觀證據及信息「一次性披露到位」,讀者就不會有疑問,律師就會省去重複翻查原始文件、搜尋及補充相關信息之勞,所省下的工作時間遠遠超過當初多錄入幾行文字的功夫。

我們注意到,在A股IPO項目法律意見書中,對境內公司的「歷史沿革」等客觀情況的披露普遍要簡潔一些,概括性強;而在境外IPO項目中,境外中介機構對中國法律意見書在披露詳細程度方面的要求普遍比較高。這或許是由於境外保薦人、境外律師等的執業法域不同,所有關於中國法律事項的披露完全依賴於公司中國律師及中國法律意見書而導致。——但無論怎樣,「讓證據講話,讓事實講話」的原則是一致的,律師製作不同IPO項目的法律意見書時的內在要求應並無實質性差異。

再來看一個例子。

示例二:

事實背景:B公司原由股東甲持股60%、乙持股40%;之後,乙將其所持40%股權全部轉讓予丙,即B公司的股東結構變更為甲持股60%、丙持股40%。(相關股東會決議等歷史文件均是由公司當年自行製作。)中國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須述及相關事宜。

原文

表述

2010年3月1日,B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乙將其合法持有的B公司的40%的股權轉讓給丙。

2010年3月1日,B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乙將其合法持有的B公司的40%的股權轉讓給丙,並據此變更公司章程。

反饋修訂

意見

請公司中國律師說明:

1、針對乙、丙之間的該次40%股權轉讓事宜,為何B公司股東會在同一日作出兩次決議?

修訂後

表述

2010年3月1日,甲、乙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乙將其合法持有的B公司的40%的股權轉讓給丙。

2010年3月1日,甲、丙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乙將其合法持有的B公司的40%的股權轉讓給丙,並據此變更公司章程。

反思與分析:

首先要明確:原文表述方式並沒有「錯」,該示例也並非意在討論「對/錯」的問題。

其次,讀者的反饋修訂意見其實並不需要中國律師進行任何「中國法律」專業角度的邏輯分析或判斷,中國律師只需要將「甲、乙先作出第一份股東會決議,乙方隨之退出股東組合;之後,甲、丙作為新的股東組合,於同日再作出第二份股東會決議」這個關係說明白即可。

再深入一層來看,通常情況下,「B公司股東會」這種表述是容易理解的。但從該示例可以看出,就「表述精準度」而言,「B公司股東會」這種表述,在性質上仍然是律師的一種主觀歸納性的、籠統的表述。當法律關係所涉及的主體在某一時點發生實質性變更時,這種「籠統的主觀歸納」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就比較大。該示例中,即是由於原文將新、舊兩組不同的股東組合均稱以「B公司股東會」、而未列明各自所涉及的具體股東分別是誰,導致讀者除非親自查閱工商底檔,否則即容易產生理解混淆。——由此來看,對於看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某些慣常表述,比如「某公司股東會」等,真的就可以「隨時使用,皆無問題」嗎?我們是否需要想一想,有沒有其他更好的表述方式,能夠讓讀者「一讀就明白」?

經驗領悟:

為了使法律意見書的文意更清晰、準確,律師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文字表述,而不宜囿於所謂常規/慣例/模板。——從便於理解的角度來說,文字表述越直接、越淺顯、越貼近於客觀信息的原本面貌,效果越好。

(當然,這個示例僅是從文字表述方面做出了提醒,其實在分析問題、構建思維邏輯脈絡時,同樣的原則也是適用的。)

由上述兩個示例,聯想到一個有趣的現象: A股IPO項目中常用的一個概念是「工作底稿」,根據中國證監會、司法部等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則和要求,工商底檔(其中包括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變更文件或者該等文件的複印件)等客觀資料均構成工作底稿的組成部分。

而在境外IPO項目中,境外中介機構則多使用「驗證文件/支持文件」這個概念。當其對中國法律意見書中的某些結論存疑時,會直接要求中國律師提供相關驗證支持文件,該等文件大多須是客觀歷史性證明文件,例如工商底檔、物業調檔資料等(當然,支持文件有時也會是某些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函/確認函/說明函」等資料,但其性質和使用要複雜一些,我們在此暫不詳細探討)。

比較而言,我們理解,「驗證文件/支持文件」的說法,或許更能凸顯那些來自外部第三方的客觀證據資料的作用,即:其對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所記述的情況以及結論性意見提供「驗證和支持」,而只有讓讀者直接從法律意見書中看到該等支持文件的具體信息,讀者才能確信其存在,相應的「驗證和支持」的效能才真正得以實現。——反過來講,能得到這些客觀證據資料驗證和支持的法律意見書,才是客觀的、是無可質疑的;否則,法律意見書很可能會被視為律師的「主觀認為」而受到質疑和挑戰。

上述,就是我們所說的:信息披露語言風格,宜「多客觀/少主觀」,並「自帶驗證功能」。

下面再來看一個關於法律意見書語言的「檢索功能」的例子。

示例三:

事實背景:C公司之前持有日期為2015年6月1日的《營業執照》,目前持有的最新版本則是日期為2017年6月1日的《營業執照》;兩個版本的《營業執照》中所記載的「經營範圍」並不一致。中國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須述及公司「經營範圍」等相關事宜。

原文

表述

根據C公司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為【】。

出現的

問題

由於這個段落原文並沒有明確是依據什麼日期的《營業執照》,也沒有寫明證照的號碼,公司中國律師在2017年後半年更新法律意見書的相應部分時,忽略了修訂這個段落。

修訂後

表述

C公司目前持有於2015年6月1日核發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號碼:【】),其中記載的經營範圍為【】。

反思與分析:

首先要明確:原文表述方式並沒有「錯」,該示例也並非意在討論「對/錯」的問題。

但是,必須要考慮到:IPO項目普遍耗時較久,儘管有些境外IPO項目僅用數月時間即可完成,但大部分境外IPO項目還是需要1年或更長一些的時間完成的;A股IPO項目則普遍需要3年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在漫長的工作過程中,中國律師需要對法律意見書進行多次補充、更新。而為了避免遺漏和衝突,在起草初稿過程中,其實可以巧妙地為後續工作留下「提示性標記」。即如本例,如果原文直接採取了「修訂後表述」的風格,那麼,在後續進行信息更新時,律師很容易通過搜索「2015年6月1日」或此處的「統一社會信用號碼」等關鍵信息而安全地找到所有相應段落並進行統一更新。退一步講,即使仍有遺漏,起草律師自己在讀到「2015年6月1日」時也可以自行發現此處信息需要更新。但是,諸如「現行有效」這樣的原文表述方式恐怕就難以起到自我提示的作用了。

再深入一層來看,無論是境內還是境外的證券監管機構,普遍對中介機構製作的IPO申報文件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諸如「信息更新出現遺漏/同樣內容前後矛盾」等質量問題,一旦被注意到,即使沒有實質性降低項目成功係數,也必然會影響相關證券監管機構對中介機構/經辦團隊的評價。——所以,對工作成果的內在素質,必須時刻予以關注,辦理IPO及涉及上市公司業務的中介機構/團隊更是要隨時保持警醒。

經驗領悟:

為便於對法律意見書進行精準的修訂和更新,在起草初稿時,就要盡量在文字中留下具備「檢索/搜索」功能、能夠進行信息準確定位的標誌性關鍵詞作為線索。

下面仍以C公司為例,再提供兩個示例供大家參考:

原文表述

【年月日】,C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畢設立登記事宜

建議的修訂表述

【年月日】,C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完畢設立登記事宜領取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號碼:【】)

C公司曾經的股權結構如下:【】

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C公司的股權結構如下:【】

二、關聯信息布局設計:「動線」完整、清晰,且盡量最短

「動線」是建築與室內設計領域的一個用語,意指空間使用者在某個空間里因為某個目的而移動位置時,按照先後順序將其所經過的各個地點連在一起,所形成的那條「行動路線」。

舉個例子,假設晚餐要炒一盤菜,那麼一般的操作順序和行動路線是:先從冰箱里取出食材——然後在水槽清洗——然後在檯面進行斬切——然後放入灶台上的鍋具里進行烹飪——最後將美食裝盤放上餐桌。將「冰箱-水槽-檯面-灶台-餐桌」各自的位置連起來就是「動線」。顯然,動線上具備不同功能的各個位置不僅要齊全完整,而且相鄰位置之間要盡量靠近,這樣廚師在操作才能沒有阻礙,行雲流水般地完成烹飪。

法律意見書,其實恰似構築了一個無形的空間:當律師希望讀者接受某項法律意見時,需要為讀者依次呈現相關基礎信息,並按照合理的邏輯思維脈絡將這些信息串聯起來,形成一條「信息-思維動線」,最終使得讀者理解和接受律師的意見。——因此,律師在起草法律意見書初稿時,如果能貼合這條 「動線」,對所述及的相關內容和信息進行合理布局,自然會使法律意見書信息充分、分析嚴謹,讀者在閱讀和使用時也會感覺清晰順暢。

先來看一個例子。

示例四:

事實背景:D公司為一家成立於2008年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為港幣5000萬元。中國律師須在法律意見書中述及出資相關事宜。

原文

表述

一、關於D公司

(一)歷史沿革

1.1 設立

2008年6月1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作出《關於外資企業【】公司項目的批複》(文號:【】),批准設立D公司,……註冊資本為港幣5000萬元,投資者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完畢,……。

……

2008年6月5日,D公司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

1.2 第一次增加實收資本

2008年10月8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號),確認截至2008年10月3日,D公司已經收到股東【】繳納的第一期註冊資本港幣【】萬元,均以貨幣資金出資。

……

1.18 結論

基於上述,本所律師認為:

1、D公司系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D 公司註冊資本已經足額繳納並取得了驗資報告,……

出現的

問題

這個示例中的原文表述是有實質性缺陷的,直接導致了對一次「逾期出資」瑕疵事項的漏查——由於當時外經部門在批複中並未明確寫出出資期限,而是直接指向了公司章程;但公司中國律師在製作法律意見書初稿時,並未相應進一步摘錄章程的條款,從而使得讀者僅憑閱讀法律意見書正文根本無法發現股東出資存在逾期;之後,因其他中介機構一邊審閱工商底檔、一邊審閱法律意見書,才發現了問題所在。

修訂後

表述

一、關於D公司

(一)歷史沿革

1.1 設立

2008年6月1日,【】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作出《關於外資企業【】公司項目的批複》(文號:【】),批准設立D公司,……註冊資本為港幣5000萬元,投資者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完畢(即: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在領取營業執照後90天內繳納30%,第二期於領取營業執照後一年內再繳付【】%,第三期於領取營業執照後二年內再繳付),……。

……

2008年6月5日,D公司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

1.2  第一次增加實收資本

2008年10月8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號),確認截至2008年10月3日,D公司已經收到股東【】繳納的第一期註冊資本港幣【】萬元,均以貨幣資金出資。

基於上述,D公司股東本次出資時間與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出資期限不符,但因【】,本所認為,該等逾期出資情形不影響D公司的有效存續/不構成本次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

1.18 結論

基於上述,本所認為:

1、D公司系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前述「一/(一)/1.2」部分所述的逾期出資情形外,D公司的註冊資本均已依法按時足額繳納,……

反思與分析:

這個示例,其實是一個關於關聯信息的「動線是否完整」 的問題。

很顯然,這裡的「信息-思維動線」是:先明確經批准的出資時限的截止日期—再明確領取營業執照的日期—然後明確實際出資日期——最後判斷是否構成逾期出資。但是,由於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審閱基礎文件時不夠細緻嚴謹,在起草法律意見書初稿時未準確核查及披露出資時限的截止日期,導致對關聯信息披露不完整,以至於讀者(包括律師團隊的其他高年級律師或是合伙人)在閱讀、修訂時,除非也去全面翻閱工商底檔,否則難以發現瑕疵事項,進而造成披露時的遺漏。

當然,為了便於行文,我們僅是以「歷史上的逾期出資瑕疵」這種相對簡單的情形作為例子,在實際項目中,這種遺漏相對來講可能並不是性質和結果最為嚴重的。但是,「審閱基礎資料不夠細緻充分,關聯信息披露不完整」,是完全可能導致漏查「關聯方/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等其他性質嚴重的瑕疵事項的。

結合相關證券監管機構的審核態勢來看,特別是結合有關證券業務中介機構之所以受到處罰的原因來看,中介機構的工作成果不夠嚴謹、細緻,實質性遺漏了重大瑕疵事項等情形,已經成為了證券監管機構的關注重點。——這也正是我們為什麼說,首先要確保自己製作發出的法律意見書對自己及讀者來說是「安全」、可以信賴的,如此才能確保項目的順利、安全以及中介機構本身的執業安全。的確,沒有什麼比「安全」更重要了。

經驗領悟:

在審閱基礎資料和起草法律意見書初稿時,同樣要奉行「穿透原則」,「徹查到底 + 披露到底」,在某些容易存在瑕疵的方面尤其要如此處理。 ——畢竟,IPO規則及證券監管機構對大部分特殊事項/瑕疵事項的考量原則,並不是絕對的「零容忍」,而是要求主動徹查到位、誠信披露,那麼其結果往往不會影響項目的安全和成功;反之,如果該等事項是「被動曝光」的話,則往往會受到「誠信」方面的質疑,那可能就會成為實質性危險因素了。

再來看一個例子。

示例五:

事實背景:E公司為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原註冊資本為港幣1000萬元(已經繳足);其於2008年增資港幣1000萬元,當時商務部門批文中明確記載繳納增資的出資方式為外匯現匯出資;但在實際出資時,股東系以實物(機器設備)出資港幣1000萬元(且已取得《評估報告》)。中國律師須在法律意見書中述及相關事宜。

原文表述

一、關於E公司

(一)歷史沿革

1.1  設立

……

1.5  2008年6月,第一次增資

2008年6月1日,【】商務局作出《關於外資企業E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批複》(【】號),同意E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港幣1000萬元,……均由外方股東以現匯方式投入,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年內全部到位,…….。

…….

2008年9月1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號),其中記載外方股東以實物(機器設備)出資港幣1000萬元,本次增資已經繳足;累計註冊資本實收金額為港幣【】萬元

……

1.16  結論【此處與「1.5」部分相隔約有8頁內容】

基於上述,本所認為:

1、……E公司於2008年6月增資時的出資方式與經商務部門批准的出資方式不符,但因【】,該等出資瑕疵不影響E公司的有效存續。……

修訂後表述

一、關於E公司

(一)歷史沿革

1.1  設立

……

1.5  2008年6月,第一次增資

2008年6月1日,【】商務局作出《關於外資企業E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批複》(【】號),同意E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港幣1000萬元,……均由外方股東以現匯方式投入,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年內全部到位,…….。

…….

2008年9月1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號),其中記載外方股東以實物(機器設備)出資港幣1000萬元,本次增資已經繳足;累計註冊資本實收金額為港幣【】萬元

基於上述,E公司本次增資時的出資方式與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出資方式不符,但因【】,本所認為,該等出資瑕疵不影響E公司的有效存續/不構成本次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

1.16  結論【此處與「1.5」部分相隔約有8頁內容】

基於上述,本所認為:

1、E公司系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前述「一/(一)/1.5」部分所述的出資瑕疵外,E公司的註冊資本均已依法按時足額繳納,……

反思與分析:

原文表述其實並無錯誤,其所述及的基礎信息及法律意見也是完整的;即使不做任何調整,也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瑕疵事實」與「法律意見」這兩部分之間的距離隔得太遠了,而且沒有適當設定閱讀指引來及時提示兩者之間的關聯性。不難想像這樣一幅情景:當保薦人等中介機構在依據法律意見書草擬招股書相應章節的時候,他們在看到「1.5」的原文文字時很可能會以為該次增資行為是沒有瑕疵的;而只有在翻過8頁之後,當看到「1.16」的原文文字時,才會突然得知原來當時的出資行為是有問題的……為了起草招股書的文字,他們就只有向前回溯將近8頁的內容去尋找當時的情況信息了。

進一步講,這其實就是一個關聯信息布局的動線是否「最短」的問題:最好將「披露客觀基礎信息 + 判斷是否構成瑕疵事項 + 評析該等瑕疵是否構成本次上市的實質性障礙」等關聯內容適當集中在一處進行表述(這三個部分,其實是讀者了解瑕疵事項的一個通常的邏輯思維順序),令讀者能夠一氣呵成地看到全貌,並在必要時能夠在同一處提取所有關聯內容製作其他相關文件。

經驗領悟:

在起草法律意見書時,在遵循必要慣例的同時,也要適當進行「換位思考」,從「如果我是讀者,我覺得這份法律意見書怎樣讀起來更順?」的角度,來靈活調整信息布局和表述,盡量避免「過程/事實部分只寫過程/事實,結論部分只寫結論,過程/事實與結論相隔十萬八千里」的割裂感。如果確實不適合將全部內容都寫在一處,則至少要留下清晰的閱讀指引來明確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聯關係(例如「關於【】,詳見後文【】部分所述」)。——這,就是我們所說的「好用」。

由此說開來一些:在IPO業務中,儘管中介機構都希望能夠向證券監管機構和投資者表明擬上市公司是一個多麼優質的投資標的,但在工作過程中,真正佔據中介機構工作精力和經驗智慧的並不是公司那些合法合規的方面,而是特殊事項/瑕疵事項。——因此,對於瑕疵事項的核查和披露尤其要做到嚴謹、完整、順暢、清晰,法律意見書的「信息-思維動線」要能夠讓讀者「一看就明白」。

三、關聯信息的組合與拆分:「化零為整」與「化整為零」

先看一個「化零為整」的例子。

示例六:

事實背景:F公司曾有21個股東,包括甲公司及另外20位自然人股東(分別以a、b……t來表示)。2010年6月1日,該20位自然人股東統一將其所持有的股權一次性全部轉讓給甲公司,並各自分別與甲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即合計20份協議)。中國律師須在法律意見書中述及相關事宜。

原文表述

2010年6月1日,a與甲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a將其持有的F公司【】%股權轉讓予甲公司,對價為人民幣【】萬元。

2010年6月1日,b與甲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b將其持有的F公司【】%股權轉讓予甲公司,對價為人民幣【】萬元。

……

2010年6月1日,t與甲公司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t將其持有的F公司【】%股權轉讓予甲公司,對價為人民幣【】萬元。

(註:20個結構完全一樣的文字段落,佔用了數頁篇幅。)

修訂後表述

2010年6月1日,a等20位自然人股東(各自作為轉讓方)分別與甲公司(作為受讓方)簽署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將其各自所持有的F公司股權均轉讓予甲公司,具體情況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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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與分析:

首先要明確:原文表述方式並沒有「錯」,其所述及的基礎信息也是完整、準確的;即使不做任何調整,也沒有任何問題。

只是,20個文字段落所佔用的篇幅確實太長了——這20項股權轉讓,由於事項性質完全同質,協議樣式完全一致(僅是股權比例、對價金額等數字不同而已),只要適當採用表格、加序號等方式進行「化零為整」式的處理,就可以大幅精簡篇幅,令讀者閱讀體驗更輕鬆、印象更清晰。

經驗領悟:

在起草法律意見書時,在確保不會產生混淆、客觀基礎信息要素(例如:主體名稱、具體日期、確切文件名稱、共涉及多少份文件等)齊備的前提下,要有「合併同類項」的概念,合理精簡文字和篇幅,避免冗餘。

再來看一個「化整為零」的例子。

示例七:

事實背景:G公司在上市前將近8年的時間裏,一直在構思和推進股權激勵計劃,但在相當長的時間裏並未完全明朗。因此,數年間先後簽署的相關文件均不似規範的股權激勵文件那樣清晰、確定,大股東對有關公司股權調整的安排也稍顯複雜、迂迴。中國律師須在法律意見書中述及相關事宜。

原文表述

【原文較長,暫略】

(原文表述用大概5頁文字的篇幅,按照時間順序,翔實披露了數年間簽署的有關文件以及進行的多次股權架構調整,但難以清晰辨認出「股權激勵計劃」的路線圖。)

修訂後表述

根據擬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股權激勵方案的相關形成及實施過程如下:

(1)股權激勵方案的背景情況

早在2006年初,……。

但於2006年時,尚未明確決定具體方案。

(2)股權激勵方案的調整及實施階段

該方案在自2006年初直至啟動本次上市工作的幾年中,先後經歷了以下五個不斷調整、修正及實施的階段: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最終確定股權激勵方案】

反思與分析:

首先要明確:原文表述方式並沒有「錯」,其按照時間順序所述及的基礎信息也是完整、準確的;即使不做任何調整,也沒有任何問題。

只是,由於這確實不是一次「謀定而後動」的、路徑設計及文件製作均規範而清晰的股權激勵計劃,如果按照通常做法,即按照時間順序一段段寫下去,讀者即使看到了相關事實及歷史文件,仍難以理清頭緒。客觀地說,這部分的法律意見書文字的確比較難起草。

中國律師在後續修訂過程中,通過與公司深入溝通,了解公司在不同時期的意圖,最後調整了表述方式:坦然承認公司在最初時確實很多事項都還沒有完全考慮成熟和確定(這也是公司在成長過程中的正常情況),而是在之後8年的時間裏,經歷了五個階段,在不斷的調整、修正後,才最終確定並實施的。——如此,將一個龐大的「信息/資料組合」進行歸納整理及「化整為零」式的「切分」,通過劃分階段、歸納標題並分別加上序號的方式來呈現,使得涉及多項文件及股權變更的「信息-思維動線」清晰起來,層層遞進,讀者的閱讀體驗自然變得輕鬆。

進一步來看,起草法律意見書時,有時候單純地「看到一就寫一,看到二就寫二」是不夠的,還需要律師對公司所發生的事項進行深入剖析和整理,從龐雜的信息和資料中提煉出邏輯脈絡來,便利讀者的理解過程。——這或許很像文學藝術作品與真實生活的關係:一方面「藝術來源於生活」,但同時「藝術高於生活」,即一定要有一個「提煉」的過程。

經驗領悟:

遇到過於龐雜的「信息/資料組合」時,可以將分析、確認相關當事方的行為背景、意圖等作為切入點,善用章節設置、標題序號等行文布局的技巧,提高法律意見書的表達清晰度。

配合著對信息的拆分或組合,「適時進行小結」也是減輕讀者的閱讀壓力和記憶壓力的一個技巧。我們來看一個例子。

示例八:

事實背景:H公司為一家內資企業,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分為三次繳足,且均以貨幣方式繳納。中國律師須在法律意見書中述及相關事宜。

原文表述

一、關於H公司

(一)歷史沿革

1.1  設立

【述及公司於2015年6月1日領取營業執照,即正式設立;註冊資本須以貨幣方式繳納。】

1.2  2015年8月,第一次增加實收資本

【述及相關出資證明文件,及股東以貨幣方式繳納第一期註冊資本500萬元。】

…….

1.5  2015年10月,第二次增加實收資本

【述及相關出資證明文件,及股東以貨幣方式繳納第二期註冊資本300萬元。】

…….

1.8  2015年12月,第三次增加實收資本

【述及相關出資證明文件,及股東以貨幣方式繳納第三期註冊資本200萬元。】

…….

修訂後表述

一、關於H公司

(一)歷史沿革

1.1  設立

【同原文表述】

1.2  2015年8月,第一次增加實收資本

【述及相關出資證明文件,及股東以貨幣方式按時、足額繳納了第一期註冊資本500萬元;並小結「至此,合計已繳納500萬元,占當時登記的註冊資本總額的50%」。】

…….

1.5  2015年10月,第二次增加實收資本

【述及相關出資證明文件,及股東以貨幣方式按時、足額繳納了第二期註冊資本300萬元;並小結「至此,合計已繳納800萬元,占當時登記的註冊資本總額的80%」。】

1.8  2015年12月,第三次增加實收資本

【述及相關出資證明文件,及股東以貨幣方式按時、足額繳納了第三期註冊資本200萬元;並小結「至此,合計已繳納1000萬元,即當時登記的註冊資本已繳足」。】

…….

反思與分析:

首先要明確:原文表述方式並沒有「錯」,其所述及的基礎信息也是完整、準確的;即使不做任何調整,也沒有任何問題。

但是,「修訂後表述」在每一期出資完成後都做了一個簡單的小結,是否有助於讀者在讀過之後,可以安全地得出「公司本期/歷次出資無瑕疵」的結論,進而可以將本期/歷次出資的有關信息從大腦記憶中清除,以「空杯狀態」輕鬆進入下一個段落/章節的閱讀和理解呢?

不妨換位思考一下,假設我們是讀者:我們是否能夠做到將眼前讀到的每一項信息都強制儲存在記憶里,以免後文萬一提到與眼前內容相關的特殊事項時「讀不明白」?還是說,我們希望能夠根據法律意見書的文字,一眼就看明白眼前述及的這個事項的確是沒有瑕疵的,然後放心地將有關該事項的記憶全部「清空」,輕鬆地進入下一個部分的閱讀?

一個很實際的考慮出發點是:對於IPO等資本市場業務而言,其實律師終極的工作標的不是「標的公司」,而是標的公司存在「特殊事項/瑕疵事項」的那些特定方面。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也是一樣。

例如,假設已經確切查明,擬上市集團只存在一項瑕疵事項——即曾經受到過一次稅務行政處罰,其他方面完全合法合規。那麼,之後在每次工作會議上,各方中介機構不會再討論其他方面,而是會聚焦於「公司受到的那次稅務行政處罰,基礎事實是什麼?違規原因是什麼?是否涉及誠信問題?法律後果及可能的罰則是什麼?目前狀況怎樣?是否已經處理完畢?已採取的補救措施是什麼?未來應怎樣強化內控措施、避免重蹈覆轍?……」(這種「聚焦」的工作方式,其實與訴訟業務中,法官會隨時調整、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一個道理。)——從這個終極的工作標的出發,「安全、好用」的法律意見書意味着:一開始就全面、細緻地篩選出所有的瑕疵事項(至少,不能有重大遺漏),及時、明確地作出「危險提示」,引領讀者的注意力聚焦於此、高效工作;而對於確查沒有問題的事項,則及時、明確地作出「安全提示」,讓讀者踏踏實實地放下心來、清空記憶負擔,不必再對該等事項耗費精力。

經驗領悟:

法律意見書的文字表述要適當靈活,及時地、明確地作出「安全提示/危險提示」。

四、文字背後的心態:保持敏感與謙遜,潛心領悟,日益精進

「心態」無形,但是,不同的心態所帶來的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等的改變,卻是真實可見的。

就此,我們以一份表格的樣式演變作為示例。這份表格,是我們在辦理境外IPO項目的過程中,用來記錄(由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外匯等多個政府主管部門開具的)「合規證明函取得情況」的清單。在工作過程中,我們通過體會各方提出的要求、琢磨其他各方設計的有關記錄表格的特點等,而不斷對這份清單進行調整改進,先後更新過多個版本,不妨分別稱之為1.0/2.0/3.0版本。

先看1.0版本——這是我們十多年前使用的最傳統的表格樣式,採用的也是最傳統的記錄方式(即,用「√」表示已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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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慢慢注意到,1.0版本太過簡單,內在缺陷比較大。比如,有時合規函雖然開具出來了,但時間上可能沒有涵蓋完整報告期,或是文字上沒有明確「無違法違規情形」等,即「取得合規函」並不等於「取得了滿足要求的合規函」。而這些問題是單純使用「√」所無法呈現出來的。

幾年前,我們開始採用2.0版本。這個版本的表格式樣對比於1.0版本並無實質性變化,但改進了記錄方式,即不再簡單地標記「√」,而是以文字較為詳細地記載開具日期、內容要點是否充分等,便於中介機構及時安排後續修訂或更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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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不久,我們升級到了3.0版本。3.0版本的表格設計與2.0版本完全不同,可以一目了然每份合規函版本所涵蓋的期間、開具日期的新鮮度,以及信息記載存在什麼問題等。相應地,很容易看出來哪幾份需要更新日期再次開具、哪幾份需要補正內容重新開具等,極大地避免了工作過程中的疏漏瑕疵,安全度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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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3.0版本並不是我們自己領悟後創新出來的,其是由境外(香港)IPO項目中的境外保薦人製作、要求中國律師填寫的表格樣式。儘管3.0版本初次填寫時要複雜一些,但對征途漫漫的IPO項目而言,可以避免後續反覆翻閱合規函、查找信息、了解是否需要更新等的重複工作。可以說,一次性填寫到位後,即可一勞永逸,並且其嚴謹程度、安全程度、好用程度等均遠遠超越了2.0版本。——我們初次見到這個表格樣式後,就感覺很好用,於是直接踐行了「拿來主義」,仿而效之,為我所用。

始終覺得,對律師而言,IPO等資本市場業務是很有內在活力和外在張力的一個工作領域。儘管其在法律、財務等方面有很多剛性要求必須恪守,但我們在熟悉掌握了其中的內在邏輯之後,不難發現在那些「剛性底線」之上,其實是一個廣闊的、可以自由發揮的空間。中介機構在艱辛的工作過程中,更是處處都可能創造精彩和收穫驚喜。——我們於此再次祝願每一位同行都能在辦理項目的過程中,體悟到更多的快樂和自由。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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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中倫觀點 | 聊聊那些安全又好用的法律意見書
孟聰慧  律師

非權益合伙人  廣州辦公室 

 

業務領域:資本市場/證券,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收購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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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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