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國際.于田爽 :境外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掛牌新三板的特殊法律問題分析

文/于田爽 中銀國際證券

目前境外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掛牌新三板越來越受到市場的青睞,主要原因是新三板公司股權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上市公司可通過出售子公司股權或者以子公司作為融資平台調整公司的整體戰略和業務結構,亦有利於通過子公司的企業品牌,擴大上市公司的企業宣傳。

 

境外上市公司成功分拆子公司掛牌新三板的案例已不鮮見,本文擬通過遠洋地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地產」)拆分子公司遠洋億家物業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洋億家」)並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案例來說明實務操作涉及的相關問題。

 

遠洋地產為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代碼03377),遠洋億家屬於遠洋地產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於2016年5月6日正式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代碼為837149。遠洋億家在拆分掛牌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特殊問題:

 

第一、保證上市公司的股東享有掛牌公司的股份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應用指引第15項第3(f)段:「上市委員會要求母公司向其現有股東提供一項保證,使他們能獲得新公司股份的權利」以及「母公司是否提供此等保證,將會是本交易所審批有關分拆上市建議時考慮的因素之一」的規定,遠洋地產須審慎考慮現有股東之權益,保證其股東獲得遠洋億家股份之權利。
然而,上述規定與中國大陸的證券法規有一定的衝突,出具上述保證將導致違反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也可能有損其他股東的公平利益,具體如下:
1、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第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一)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二)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的規定,外國自然人、法人或機構不得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份,除非其為(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2)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3)中國相關機構獲準的策略投資者;或(4)屬於中國永久居民或在中國工作及居住的香港、澳門或台灣居民的外國自然人,並擁有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價值的證券資產及超過兩年證券投資經驗。因此,遠洋地產的現有股東南豐集團、50%的公眾股東因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的規定,遠洋地產無法保證其獲得遠洋億家的任何股份。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的規定,投資者應獲公平對待,不應當存在差別待遇。雖然遠洋地產的現有股東中存在合格的投資者,但是其不能因保證向某個股東優先分配股份而損害其他股東的公平權利。
通過論述,遠洋億家的掛牌律師向香港證券聯合交易所提交無法保證遠洋地產的現有股東在遠洋億家中的股份權利的法律意見書,並請求香港證券聯合交易所豁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應用指引第15項第3(f)段的規定,香港聯合交易所審查後同意豁免上述規定。
第二、關於境外律師發表意見的事項
股轉公司要求香港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在境內掛牌新三板需要境外律師對下述事項發表意見:
(1)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及拆分子公司掛牌是否履行了上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章程及其他制度文件的要求;
(2)本次掛牌前所屬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所及監管部門要求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掛牌公司掛牌前後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並保持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致和同步;
(3)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是否投向掛牌公司業務,投入的金額、比例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4)掛牌公司的業務、資產、機構、人員、財務、技術等資源要素與所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關係及分開情況,是否具有獨立面向市場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5)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來源於掛牌公司的比例,本次掛牌對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持續盈利能力的影響;報告期掛牌公司對所屬上市公司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財務數據的比例及重要財務指標的實際影響。
(6)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與掛牌公司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關聯交易,以及解決或規範情況。
(7)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掛牌公司股份情況。
(8)掛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的合法合規運行情況,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9)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是否與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為核實上述事項,遠洋億家在掛牌新三板過程中聘請了境外律師對上述事項逐一發表了法律意見。
第三、關於實際控制人認定問題
掛牌公司屬於遠洋地產間接控制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中國大陸法律、法規的規定,掛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追溯到國資相關部門或自然人。在中介機構追溯遠洋億家的實際控制人時,發現香港上市公司遠洋地產的股權機構較為分散,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基本相等,且股東之間沒有簽署任何一致行動協議,同時大股東在遠洋地產董事會席位分配上均等,經過分析,不存在單一股東能夠控制遠洋地產的情形,因此認定香港上市公司遠洋地產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認定結論得到了股轉公司的認可。

上述問題為境外上市公司拆分子公司掛牌新三板的特殊問題,除了上述問題,公司掛牌新三板還有其他的一般性問題,有待後續研究。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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