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律師事務所: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文|天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黃慧鵬   曾 嘉    

   |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樂文

 

背景
民營醫療機構因其高投入長周期的行業屬性以及缺乏政府財政補貼及稅收政策扶持的現狀,資金供給始終制約着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為此民營醫療機構努力嘗試不同的融資渠道,如商業銀行貸款、融資租賃、私募融資、或以PPP(公私合作模式)方式藉助政府資金等。因資本市場的發展進步以及其比較優勢,上市融資是目前民營醫療機構比較關注的渠道,特別是財務指標比較靈活、完成周期較短的境外上市。隨着內地首隻純醫院股鳳凰醫療於2013年在香港上市成功,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已逐漸成為資本市場一道靚麗的風景。在此背景下,本文在梳理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產業政策的基礎上,結合近三年民營醫療機構在香港主板上市的案例來分析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第一部分
 產業政策的介紹

 

一、境外上市模式
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一般有兩種方式: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
 
直接上市是指公司的註冊地在國內,將公司現有存量資產和業務進行重組並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然後直接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境內外證券監管部門或交易所申請發行股票,並在境外掛牌上市交易。此種模式下,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發行外資股,境外投資者認購發行股份使境內公司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3條,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鑒於目前外商投資醫療機構領域並沒有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因此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現有的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包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下稱「產業指導目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等產業政策。在下文提到的康寧醫院案例中,作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康寧醫院也曾就產業指導目錄、《暫行辦法》對公司的影響向主管機關進行解釋說明。
 
間接上市主要是指紅籌上市,即通過在境外(特別是離岸中心)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收購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將境內公司現有存量資產和業務裝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名義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紅籌上市又分為大紅籌(國企紅籌)和小紅籌(民企紅籌)。
 
由此可見,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無論是直接上市還是間接上市,都會涉及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產業政策。

 

二、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產業政策演變

我們梳理自1985年(中國醫改元年)以來醫療機構領域外商准入的產業政策,發現在統籌規劃、整體限制的大環境下,政府能靈活區分不同類型的境外資本投資,並逐步試點放開,過程中也會對放開節奏進行適當調節。下表以各個版本產業指導目錄的效力期間為時間軸,列明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指導性政策、產業指導目錄、有關部委頒發的具體規範等三類政策及規範以展示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產業政策的演變過程: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上表所列示之主要政策及規範的基本內容如下:

 
1、  指導性政策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鼓勵地方因地制宜開拓衛生資金的籌資渠道,歡迎境外友好團體和人士支持我國衛生事業。
 
《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促進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規範社會資本包括境外資本辦醫療機構的准入條件,完善公平公正的行業管理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
 
2010年1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提出放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範圍,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限制。
 
《關於做好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通知》(衛規財發[2012]47號)
 
2012年6月29日,衛生部(現更名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稱「國家衛生計生委」)發佈《關於做好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通知》,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境外投資者舉辦醫療機構。
 
《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
 
2013年9月2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大力發展醫療服務。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逐步擴大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設立獨資醫療機構試點。
 
《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4]24號)
 
2014年5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提出修訂《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減少外資在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持股比例限制。按照逐步放開、風險可控的原則,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全國市(地)級以上城市,其他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可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定區域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逐步擴大試點。
 
2、  產業指導目錄
 

產業指導目錄對外商投資設立醫療機構的准入政策演變如下:

版本 發佈及生效時間 外商投資醫療機構

產業政策

發佈時間 生效時間
1995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1995.06.20 1995.06.20 允許
1997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1997.12.31 1998.01.01 限制(中方控股或佔主導地位)
2002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2002.03.11 2002.03.11 限制(限於合資、合作)
2004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2004.11.30 2005.01.01 限制(限於合資、合作)
2007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2007.10.31 2007.12.01 限制(限於合資、合作)
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2011.12.24 2012.01.30 允許
2015年版產業指導目錄 2015.03.10 2015.04.10 限制(限於合資、合作)

 

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1995年6月28日起施行,已失效)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產業應是作為需要國家統籌規劃或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而被列入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另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於合資、合作」是指僅允許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中方控股」是指中方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投資比例之和為51%及以上。從上圖可以看出,除1995年版和2011年版的產業指導目錄允許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外,產業指導目錄均為限制外商投資,其中1997年版更明確要求中方控股,而其他版本則僅要求合資、合作經營,未對外資股比作出明確要求。
 
1、  部委具體規範
 
根據上述外資准入的指導性規定及產業指導目錄的政策導向,有關部委所發佈並實施的具體規範大體分為如下階段:
 
(1)嚴格限制階段
 
《關於開辦外賓華僑醫院、診所和外籍醫生來華執業行醫的幾條規定》(衛醫字[89]第3號)
 
1989年2月10日,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聯合衛生部發佈《關於開辦外賓華僑醫院、診所和外籍醫生來華執業行醫的幾條規定》(已失效),不宜同意外國人在我國獨資經營醫院或診所。對海外華僑不以盈利為目的擬在家鄉或其他地方獨資興辦醫院、診所者,可選擇一、兩家試點。對外國人和華僑要求與我合資、合作建醫院、診所者,可選擇一、兩家合作條件優惠的合作者進行試點。
 
《部分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1996]外經貿資發第752號)
 
1996年11月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部分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其中,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中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與醫療行業有關的企業法人,不能以醫院等事業單位的形式與外商合資、合作;外方可以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補充規定》([1997]外經貿資發第292號)
 
1997年4月30日,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聯合衛生部發佈《關於設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補充規定》(已失效),允許外商投資者以中外合資、合作方式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不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中方合營者股權比例一般不低於50%,特殊情況下不低於30%。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號)
 
2000年7月1日,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發佈《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佔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於30%。反之,外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佔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超過70%(下稱「外資股比限制」)。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衛生部、商務部令第57號)
 
2007年12月30日,商務部與衛生部聯合發佈《<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規定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其投資總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2)港澳台資本優先投資試點階段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二》(衛生部、商務部令第61號)
 
2008年12月7日,商務部與衛生部聯合發佈《<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二》,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以獨資形式設立門診部,門診部投資總額不作限制。同時,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與內地合資、合作設立的門診部投資總額和投資比例亦不作限制。
 
《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09號)
 
2010年12月22日,衛生部與商務部聯合發佈《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允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依法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的地域範圍,由上海市、重慶市、廣東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擴大到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
 
《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10號)
 
2010年10月22日,商務部與衛生部聯合發佈《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依法經大陸主管部門批准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
 
(3)港澳優先投資全面放開階段
 
《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72號)
 
2012年10月22日,衛生部與商務部聯合發佈《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在「港澳台資本優先投資試點階段」和「港澳優先投資全面放開階段」,主管部委將港澳台投資者的範圍限定為「服務提供者」。根據上述規定,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稱「《安排》」)的要求(關於澳門服務提供者、台灣服務提供者的定義見《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附件五《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附件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而根據《安排》的附件五《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服務提供者」指自然人或法人。對香港而言,自然人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法人指根據內地或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為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其中,對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具體標準還包括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且年限達3年以上;依法繳納利得稅;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且業務場所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在香港僱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單程證來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應占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
 
可見如不符合《安排》附件五的上述規定,如僅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的臨時居民,或未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香港殼公司(或持股平台),在上述「港澳台資本優先投資試點階段」和「港澳優先投資全面放開階段」無法享有投資優先權,其不得在境內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故在設計外資併購或境外上市重組方案時,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下節所述的其他境外投資者地區試點放開情形),應尋找合適的境外服務提供者以突破外資股比限制從而達成收購境內醫療機構的目的。
 
(4)其他境外投資者試點放開階段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府辦發[2013]63號)
 
201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境外投資者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置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醫函[2014]244號)
 
2014年7月25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與商務部聯合發佈《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併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除香港、澳門和台灣投資者外,其他境外投資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設置中醫類醫院。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可在上述地區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主體為境外投資者,突破了衛生部和商務部於2012年聯合發佈的《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服務提供者」的限制,取消了需在境外實質經營、經營年限、經營場所等具體要求。然而,該通知也對「境外投資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其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且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排除了境外自然人。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國辦發[2015]23號)
 
2015年8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醫療機構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限於合資、合作。
 
該通知較之《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醫函[2014]244號),原試點地區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又限制了外商對醫療機構的投資,政策有所收緊。我們理解,該通知是以2015年版產業指導目錄為政策指導。
 
2、  產業指導目錄與部委具體規範的差異
 
經過上述梳理,我們發現產業指導目錄與有關部委的具體規範存在一定差異,具體表現為:(1)1995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列為允許類,而1989年起實施的《關於開辦外賓華僑醫院、診所和外籍醫生來華執業行醫的幾條規定》和1997年4月30日起實施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補充規定》均對外商投資醫療機構作出了限制;(2)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再次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列為允許類,而此階段的部委具體規範仍對外商投資醫療機構作出了整體限制,僅對部分境外投資者(即港澳服務提供者)作出全面放開,以及對部分地區進行試點性放開;(3)2015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又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調整為限制類,相應地,部委具體規範對部分地區進行試點性放開的口子有所收緊,例如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四個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醫療機構就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我們認為上述差異體現了政府對外資准入步伐和節奏的適時調節,具體如何把握和適用,需要看地方省級商務審批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政策的理解和實踐。

樣本分析
第二部分
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過程中重組方案的設計及實施有重要影響,下文我們將對三份樣本進行具體分析。[1]
[1] 本文對鳳凰醫療、和美醫療及康寧醫院三份案例進行分析的資料均源自HKExnews披露易(http://www.hkexnews.hk/index.htm)公開登載的招股說明書。

 

一、樣本:鳳凰醫療(01515.HK)
鳳凰醫療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鳳凰醫療」,連同其附屬公司在本章節稱為「集團」)於2013年11月29日以內地最大的私立醫院集團的定位登陸香港聯交所主板,為首支內地純醫院概念股。鳳凰醫療的上市方式為間接上市(小紅籌),其登載的招股說明書顯示,集團於2013年2月開始進行一系列重組,搭建紅籌架構,並於2013年7月初完成重組,紅籌架構搭建完畢。整個重組過程中,對北京鳳凰的兩輪收購不難看出參與方(集團及中介機構)對產業政策的重視和謹慎。具體分析如下:
 

重組前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控股股東徐小捷女士及其母親兼創辦人徐捷女士通過北京萬同持有北京鳳凰40.58%的股權。北京鳳凰是一家諮詢管理公司,它持有健宮醫院80%的股權(第三方北京建工集團持有另外20%的股權)。健宮醫院在收益方面被視為2012年北京最大的營利性醫院,也是集團當時唯一直接控股營運的醫院。

 
北京鳳凰的第一輪收購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2013年5月,集團通過境外獨立第三方的全資附屬公司星通自其他股東手中收購北京鳳凰30.02%的股權(下稱「第一輪收購」)。星通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第一輪收購完成後,北京鳳凰變成中外合資企業。就是這一步看似簡單的外資併購,參與方在實施前進行了十分謹慎的評估。

 
參與方認為,(1)因《暫行辦法》將外方在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中所持股權比例限制在70%以下(即外資股比限制),若完成第一輪收購,北京鳳凰變成中外合資企業並持有健宮醫院80%的股權,雖然外方股權佔比其實僅為24.016%(即80%*30.02%),但商務審批機關可能會認為外方會通過實際控制北京鳳凰進而對健宮醫院80%的股權施加影響,突破外資股比限制。從當時的產業政策及實踐環境來看,這種顧慮是具有合理性的(為便於後文的討論,我們將參與方這種顧慮稱之為「穿透考慮」);及(2)雖然當時所適用的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已取消對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限制,但當地政府並未根據這種產業政策的變化出台具體可操作的指導規程,當地實踐與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存在差異。我們也發現同時間段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京證辦發[2012]35號)也僅是在第15條規範了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並未提及放開外資股比限制,這也能說明地方政府的政策實踐導向。
 
有鑒於此,參與方採取嚴格遵循外資股比限制的方案,先由北京鳳凰於2013年4月將其持有的健宮醫院10%的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之一北京萬同,但北京鳳凰對該10%的轉讓股權享有回購權(下稱「回購權」),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按原價回購該等股權(下稱「回購」)。如圖1.2所示,在行使回購權前,北京鳳凰持有健宮醫院70%的股權,即便進行穿透考慮,星通實際控制北京鳳凰,也只能對健宮醫院70%的股權施加影響,未突破《暫行辦法》的外資股比限制。
 
思路確定後,集團就第一輪收購向商務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下稱「北京商務委」)當時也很謹慎地就《暫行辦法》對第一輪收購的適用事宜向衛生行政部門徵求意見,北京市衛生局於2013年5月13日回復,認為第一輪收購後,北京鳳凰轉變為中外合資企業,健宮醫院因此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企業,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故第一輪收購不會導致健宮醫院轉變為中外合資醫療機構,無需北京市衛生局的批准。有了北京市衛生局的「背書」,北京商務委於同年5月22日批准第一輪收購。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已於集團重組前生效,允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但是本案收購方星通僅是一家於2013年1月3日註冊成立的香港公司法人,其在設立短短數月後(2013年5月)便收購北京鳳凰,並不符合《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項下香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資格(具體請見上文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的分析)。因此,參與方並沒有將《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作為重組方案的設計依據和考慮方向。
 
北京鳳凰的第二輪收購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2013年6月,集團通過徐小捷女士控股的鳳凰國際自北京萬同及其他股東手中收購北京鳳凰69.98%的股權(下稱「第二輪收購」)。鳳凰國際也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

 
因為有了批准第一輪收購的理由及經驗,北京商務委於2013年6月17日批准第二輪收購。第二輪收購完成後,北京鳳凰成為外資企業(外商合資)。
 
但如圖1.3所示,在第二輪收購獲批後北京鳳凰實際上仍只持有健宮醫院70%的股權,並未突破外資股比限制。我們認為,北京商務委除了認為兩輪收購只是導致健宮醫院變成外商投企業境內再投資企業,並非直接變成中外合資醫療機構外,也有穿透考慮的因素存在,因為境外投資者即便完全實際控制北京鳳凰也僅能對健宮醫院70%的股權施加影響,未突破紅線。
 
北京鳳凰行使回購權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完成第二輪收購後,集團的境內權益和境外平台串聯起來,紅籌架構主體已經搭建好,但仍有10%的健宮醫院股權在集團外被關聯方(北京萬同)所持有。根據招股說明書的披露,為了簡化健宮醫院的股權結構,2013年8月,北京鳳凰行使回購權,按原價購回北京萬同所持有的健宮醫院10%的股權。參與方對此給出的理由是兩輪收購及其所導致的健宮醫院股權間接轉讓並不在《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內。
 
可見,參與方此時改變了在第一輪收購時的謹慎試探態度,不再對外商投資進行穿透考慮。因為如果按照第一輪收購時的穿透考慮標準,在當時產業政策未有重大變化的前提下,行使回購權導致北京鳳凰對健宮醫院的持股比例達到80%,有可能導致外資通過全資控股北京鳳凰對健宮醫院施加影響從而突破外資股比限制。
 
根據我們的理解,從鳳凰醫療招股說明書對重組的披露口徑來看,搭建紅籌架構的關鍵是境外公司分兩次收購北京鳳凰100%的股權從而使健宮醫院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企業,且主管機關已出函確認收購完成後健宮醫院並非中外合資醫療機構。而穿透考慮僅是重組前期參與方在國家政策與地方實踐存在差異時的謹慎評估,並未作為貫穿此次重組的指導思想。

 

二、樣本:和美醫療(01509.HK)
和美醫療控股有限公司(下稱「和美醫療控股」,連同其附屬公司在本章節稱為「集團」)於2015年07月07日以內地最大的私立婦產科專科醫院集團的定位登陸香港聯交所主板。和美醫療的上市方式為間接上市(小紅籌),其登載的招股說明書顯示,集團於2014年7月開始進行一系列重組,搭建紅籌架構,並於2015年2月基本完成重組,紅籌架構搭建完畢。整個重組過程中,兩次轉讓境內貴陽和美的股權和兩次外資收購和美管理諮詢均能看出產業政策對重組方案的影響。具體分析如下:
 
重組初期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創立人及控股股東之一林玉明先生持有博生醫療37.43%的股權。博生醫療是一家投資、管理及諮詢公司,其當時分別持有貴陽和美、和美管理諮詢100%的股權。而貴陽和美除自身直接運營一家專科醫院外,還作為投資管理平台,持有多家專科醫院及醫療服務公司的股權。貴陽和美及其附屬公司為集團在境內的主要權益。
 
兩次轉讓貴陽和美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2014年7月31日,博生醫療獨資設立和美管理諮詢。和美管理諮詢是一家諮詢管理公司。2014年8月20日,博生醫療向和美管理諮詢轉讓其所持有的貴陽和美100%的股權(下稱「第一次轉股」)。

 
2014年11月13日,和美管理諮詢獨資設立北京合安達。北京合安達也是一家管理諮詢公司。2014年11月25日,和美管理諮詢向北京合安達轉讓其所持有的貴陽和美100%的股權(下稱「第二次轉股」)。
 
從上述兩次轉股可以看出,參與方(集團及中介機構)在博生醫療與醫院實體貴陽和美之間加了兩層殼公司(和美管理諮詢、北京合安達),為接下來的外資收購進行必要的產業政策應對準備。
 
第一次收購和美管理諮詢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2014年12月15日,集團通過境外獨立第三方的全資附屬公司Sharp Charm自博生醫療手中收購和美管理諮詢13.66%的股權(下稱「第一次收購」)。Sharp Charm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第一次收購完成後,和美管理諮詢變為中外合資企業。
 
正如在鳳凰醫療案例中所分析,雖然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納入允許投資類,但部委具體規範及地方實踐與產業指導目錄存在一定差異(見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而且於2014年7月25日發佈並實施的《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醫函[2014]244號)也只是謹慎地允許境外投資者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廣東、海南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而主要權益貴陽和美所在地的產業政策並未放開,因此參與方基於穿透考慮,謹慎地在貴陽和美上面設計了雙層殼公司結構,預防主管機關從外資以境內再投資的方式間接施加影響的角度質疑集團的重組安排。
 
需要補充說明,雖然在穿透考慮方面和美醫療與鳳凰醫療的結構相似,但和美醫療下屬的貴陽和美本身是醫院實體,而鳳凰醫療下屬的北京鳳凰僅是投資管理平台,我們認為這可能是和美醫療比鳳凰醫療多設一層殼公司的原因之一。
 
第二次收購和美管理諮詢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2014年12月15日,博生醫療將其持有的和美管理諮詢剩下86.34%的股權轉讓予和美醫療(HK)(下稱「第二次收購」)。和美醫療(HK)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第二次收購完成後,和美管理諮詢成為外資企業(外商合資)。至此,境內權益與境外平台串聯起來,紅籌架構主體已基本搭建完成。

 
綜合分析鳳凰醫療、和美醫療兩個樣本,因為都採取間接上市(小紅籌)的方式,故兩者的重組步驟(特別是外資併購)具有一定的共性:
 
1、外資併購採取分步實施的方式(下稱「分步走」)。一方面是囿於尚未放開的產業政策,採取謹慎試探的方式,先將境內公司變為中外合資企業,待主管機關予以批准同意,再進一步變為外資企業。另一方面,鳳凰醫療、和美醫療的中國自然人股東,招股說明書除了披露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之一取得境外身份(外國永久居民)並註銷戶籍登記或中國居民身份外,並未對其他中國自然人股東的國籍是否變動進行說明。如果該等自然人股東仍為中國居民身份,即便是非控股股東,也可能導致外資收購的行為被嚴格認定為《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下稱「併購規定」)項下的關聯併購,故採取分步走的方式同時也能繞開併購規定的關聯併購審批。
 
2、在外資併購境內醫院實體前,均在境內醫院實體上面架設了殼公司,強調在併購完成後境內醫院實體屬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企業,或者索性不提其是否具有外資屬性。基於這種思路,兩家公司均在招股說明書的「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或「主要法律及監管條文概要」章節中明確披露《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當然,兩家公司在重組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差異,例如有鳳凰醫療的案例作為參考和借鑒,和美醫療的重組指導思想更為簡明,考慮因素也較少,主要體現在:(1)一開始就很明確地在境內醫院實體上設置兩層殼公司,意在防止被穿透;(2)招股說明書重組章節並未特意論述《暫行辦法》的外資股比限制問題,未強調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與地方實踐的差異性,也沒有特意說明是否與主管機關就外資收購後境內公司的性質進行預溝通。原因是《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醫函[2014]244號)已經明確了設立獨資醫院的特定試點範圍,部委具體規範與2011年版產業指導目錄相比有更為明確的限定,但這種限定又與地方實踐大體趨同;兩層殼公司的架構也在事實上阻斷了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穿透認定。

 

三、樣本:康寧醫院(02120.HK)
溫州康寧醫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寧醫院」,連同其附屬公司在本章節稱為「集團」)於2015年11月20日以內地最大的私家精神科醫院集團的定位登陸香港聯交所主板,本所作為公司中國法律顧問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康寧醫院的上市方式為直接上市(H股),因為是國內註冊的企業股改後直接赴港上市,故公司架構比較簡明(詳見圖3.1、圖3.2:全球發售完成後的公司股權架構)。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因需要接受兩地法令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交易所的雙重監管,公司及中介機構分別向中國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就外資准入政策的遵循、外商投資規定(包括2015年版產業指導目錄及《暫行辦法》等)對公司的影響等問題進行了說明及披露。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暫行辦法》的適用問題,請見本文第一部分的闡述。

 
根據康寧醫院招股說明書的披露以及本所律師的回復意見,因在發行上市前,康寧醫院均由中國自然人或機構持股,故不涉及外資准入政策,符合產業指導目錄及《暫行辦法》的規定。而在發行上市後,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公開發行25%的外資股(H股)(在考慮超額配售權的情況下,最高發行27.71%的H股),低於《暫行辦法》規定的外資股比限制,符合2015年產業指導目錄的相關規定。
第三部分
小結
根據上述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如果採取直接上市方式,則需要關注在完成境外發行上市後,上市公司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須遵循《暫行辦法》及產業指導目錄關於外資股比限制的規定。如果採取間接上市方式,亦需要考慮境外公司收購境內權益的外資股比限制。若在產業政策未發生重大變動的背景下採取間接上市方式,則和美醫療的重組過程是值得學習和研究的。
 

 

 

本文僅系題述事宜的一般性介紹並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並不構成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歡迎進一步討論,敬請聯繫本所證券律師。

天元律師

天元研究︱淺議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的影響 ——基於三份民營醫療機構境外上市樣本的分析

 

Author: RyanBen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