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孖士打律師事務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日前發表的《企業管治守則》(《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總結,宣布修訂《上市規則》及《守則》,其中包括提高對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在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要求。修訂於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們曾於2017年11月8日的法律動態 ,討論聯交所的討諮詢文件建議。本文將根據上期的法律動態總結最後採納的修訂,文中所述條文是指《主板上市規則》條文 (《規則》)。
( 2017年11月8日的法律動態全文: https://www.mayerbrown.com/zh-CHS/hkex-proposes-listing-rules-changes-on-independent-non-executive-directors-and-others-11-08-2017/ )
1. 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評估
2. 獨立非執行董事「可付出的時間」 及其他
3. 發行人應訂立「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股息政策」 及「提名政策」
4. 聯交所的新《董事會及董事指引》(《指引》)
聯交所在發表諮詢總結的同時,亦發佈了新《指引》,涵蓋:
( 該《指引》原文: http://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Corporate-Governance-Practices/guide_board_dir_c.pdf?la=zh-HK )
(a) 董事職責及董事會效率 (當中鼓勵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至少兩個月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b) 董事委員會;
(c)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 (當中就「性別多元化」作出具體建議);
(d) 公司秘書(當中就外判公司秘書一職的安排作出具體建議); 以及
(e) 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的企業管治。
如你對上文有任何問題或意見,請與作者或閣下於孖士打律師行的聯繫人聯絡。
註:
1《規則》第3.13條詳列(但不涵蓋所有情況)聯交所在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時會考慮的因素。
2 建議最佳常規受「自願披露」規限
3 守則條文受「不遵守就解釋」規限
【 作 者 】
趙崇德
孖士打律師行合伙人
電話:+852 2843 2447
郵箱:jacqueline.chiu@mayerbrownjs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