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坤律師事務所.王勇董雙張歡:境外資金如何參與境內股權投資?—— FDI、QFLP/R-QFLP及更多……

 

作者:漢坤律師事務所  王勇︱董雙︱張歡

 

我國一直以來是一個吸引外資的大國[1],外商投資在傳統上一直是中國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儘管外資曾一度擁有的超國民待遇目前已基本被取消,但作為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和第二大創業國度,國內新經濟公司(包括開始國際性擴張的中國互聯網巨頭[2])的崛起、各種新興投資業態(如私募股權/證券基金、夾層基金、不良資產基金、私募二級接盤基金[3]、資產證券化)的湧現、境內外資金成本的差異、資本市場估值的差異、中方與外方在投資等領域就專業技術、行業資源、機構品牌方面的合作需求等市場因素,仍激勵着外資機構進入中國開展各種投資和合作活動。

 

本文旨在就目前境外資金參與境內股權投資的常見方案和相關監管進行梳理,以供境外投資者及擬與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合作的中方同仁參考。

 

境外資金參與境內股權投資概要

 

境外資金參與中國[4]境內股權投資的方式可分為外商直接投資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平台(例如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即QFLP基金)、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等)進行再投資。項目投資可能存在多種需要考慮的商業或監管因素影響投資架構的安排,其中往往對架構安排有直接影響的因素包括:(1)相關投資項目或投資平台是擬由外方獨資設立/管理還是與中方合作設立/共同管理;(2)投資資金來源是境外資金、境內資金還是境內外資金兼具,無論境內外,資金是由一方出資或是多方共同出資;(3)未來擬在境內進行投資的戰略規劃,包括是投資某個專項項目還是設立盲池投資平台(blind-pool investment platform)投資多個項目,投資的目標行業和相關的外資准入限制;(4)擬投資項目的時間表。視項目方在項目中的參與方式和商業訴求的不同,可相應採取不同的投資結構安排。

 

外商直接投資

1. 組織形式

 

境外投資人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及再投資首先應當遵守「三資企業法」、其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等有關外資審批或備案的要求。鑒於目前中外合作企業(「CJV」)這一形式已鮮為使用,實踐中外商投資多採用中外合資企業(「JV」)及外商獨資企業(「WFOE」,與CJV和JV合稱「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在法律層面,WFOE和JV二者的主要區別為是否包含中資股東及最高權力機構不同(JV不設股東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兩點。具體而言,如果境外投資人部分收購被投資的非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則被投企業需變更為JV;如果屬於100%收購被投資企業的情形,則被投企業應變更為WFOE。

 

2. 監管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如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其應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開展備案工作,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信息。此外,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反壟斷及國家安全審查的,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1)行業准入

 

外資行業准入限制主要適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等法律法規。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繼續執行,其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部分則為隨後出台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所替代。《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統一列出對外資股比、高管/主要負責人等外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對《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此外,在自由貿易試驗區[5]及中西部地區內另可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7年修訂)》的相關政策。

 

(2)安全審查

 

除上述一般性外資行業准入限制外,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重點行業、敏感行業的投資將受到特殊審查和監管。首先,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其次,《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建立了併購安全審查制度,明確安全審查的範圍,並由發改委、商務部會同所涉行業和領域及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的聯席委員進行安全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包括對國防安全、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社會基本生活秩序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反壟斷

 

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的,如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4)特殊行業審批限制

 

在一般性外資准入限制的原則下,特殊行業的主管部門一般會有其各自適用的外資准入限制細則,境內投資領域常見的特殊行業外資限制包括互聯網、文娛、房地產、教育等行業。

 

3. 外匯

 

現行境內投資核准管理主要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的規定,其中的主要內容包括外匯登記和結匯的外匯管理。2016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局」)發佈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文」),匯發[2016]16號文在匯發[2015]19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意願結匯適用的機構主體、資金來源和範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結匯資金使用的管理。

 

根據匯發[2015]13號文附件《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銀行直接審核辦理境內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和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外管局不再受理外匯登記,而是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督。匯發[2016]16號文的相關政策已經明確實行意願結匯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外匯資本金、外債資金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可根據境內機構的實際經營需要在銀行辦理結匯。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儘管如此,在實踐操作上,銀行基本保持較為謹慎態度,仍限制一般外商投資企業外幣資本金的結匯及用匯。

 

值得期待的是,目前部分地區(包括深圳前海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自貿片區、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已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批複,深圳外管局已進一步出台《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資本項目收入支付審核便利化試點實施細則》,同意試點企業資本項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時,憑《資本項目外匯賬戶資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資料。

 

4. 稅務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境外投資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收入,應由外商投資企業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除非稅收協定或安排另有規定。2017年12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非居民企業(即境外投資人)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於鼓勵類投資項目(包括採取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設立境內投資平台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投資

1. 組織形式

(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的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需要具備特定的條件[6],且可採取非法人制或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儘管相關法律規定較為明確及外匯政策扶持,但在實踐操作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作為外資參與境內股權投資的平台主體不太常見[7]

 

(2)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經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的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一)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佔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均適用外商備案的相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鑒於外商投資性公司不屬於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範圍內的企業,其設立及變更亦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鑒於對外國投資人要求較高,外商投資性公司主要適合規模大、有產業背景的外國公司(例如大型跨國公司或國際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戰略投資平台。

 

(3)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QFLP」)及R-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縮寫,在QFLP制度下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試點企業(「QFLP基金」),是境外投資人參與境內投資的重要渠道。QFLP基金是以對未公開上市的股權進行投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即典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接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相關部門的備案監管。QFLP基金可以採取公司制或者有限合夥制,但目前比較常見的是有限合夥制的QFLP基金。QFLP試點於2010年底在上海首開先河[8],隨後北京、天津[9]、深圳、青島、重慶、貴州(貴陽綜合保稅區)、福建平潭等地均出台相關的QFLP試點政策。其中,深圳市金融辦、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聯合於2017年9月22日發佈的《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深金規[2017]1號,「《深圳新QFLP辦法》」),在此前的「外資管外資」模式(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基礎上,允許「外資管內資」和「內資管外資」的新QFLP模式,一度讓深圳QFLP制度成為焦點,引發了各界的熱切關注和討論。2018年3月27日,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亦發佈了《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嵐綜管辦[2018]50號,「《平潭QFLP辦法》」),在境外投資人自有資產規模及管理資產規模、股權投資企業認繳出資額方面,《平潭QFLP辦法》對港澳台投資者相較於非港澳台境外投資人提出了更加優惠的條件。

 

此外,基於QFLP試點延伸出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試點也是境外投資人設立境內基金的一種途徑[10]。迄今為止,已有一些企業陸續在上海、深圳、重慶、青島等地獲得了R-QFLP試點資格。相較於QFLP基金,R-QFLP基金最大的區別在於其(至少部分)境外投資人以離岸人民幣資金(而非外幣資金)投資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跨境人民幣在監管體系上與外幣有所不同,受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而非外匯局系統的監管。R-QFLP基金的幣種和所受監管體系的區別,有時使得其在實務操作中相對於QFLP基金可能更為靈活便利。

 

2. 對於QFLP基金的監管、外匯及稅務問題

 

鑒於實踐中QFLP基金為境外投資人參與境內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方式,本節以QFLP基金為例做進一步說明。

 

(1)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資格

 

以上海為例,根據《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金融辦通[2010]38號)及《上海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業務手冊》(合稱「《上海QFLP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市金融辦牽頭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管試點資格的申請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推進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相關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獲聯席會議評審通過後,方可辦理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備案

 

根據《私募登記備案辦法》和《私募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基協的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備案在其名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

 

(3)內外資屬性問題

 

根據2018年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該辦法的規定。同時,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的規定,以投資為主業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視同境外投資者,其境內投資應當遵守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因此上述投資平台將被視為外國投資者,其境內再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的有關要求,包含行業准入限制和被投企業(如原為非外商投資企業)需轉為JV。但據我們的了解,有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此有不同理解,部分省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仍可能將QFLP基金的投資視為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因而不要求(甚至不允許)被投企業轉為JV。另外,實踐中亦有通過設立以投資為主業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並下設一層或多層子企業的方式以避免被投企業被轉為JV的要求[11]

 

此外,在QFLP基金只向境內投資者募集人民幣資金,由境外PE/VC機構設立一個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境內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下,其是否應被視為境外投資者進而在對外投資時適用外商投資產業准入政策限制曾一度存在爭議。例如,根據上海《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金融辦通[2010]38號)相關規定,「獲准試點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使用外匯資金對其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出資,金額不超過所募集資金總額度的5%,該部分出資不影響所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原有屬性」。根據該等規定,若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對QFLP基金的出資不超過其規模5%的情況下,QFLP基金在對外投資時將被視為不受外商投資限制的純境內人民幣基金。但是,2012年4月,國家發改委在其向上海市發改委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外資股權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外資[2012]1023號)中,明確答覆針對黑石QFLP基金及該類普通合伙人是外資、有限合伙人是內資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仍應按照外資政策法規進行管理,其投資項目仍然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

 

(4)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QFLP基金的審批是前置性的(即在基金設立的時候就已獲得批准),QFLP基金設立後可直接在託管銀行辦理結匯,從而可以在相對較短時間內將境外投資人的外匯出資兌換成人民幣來進行投資。匯發[2015]19號文頒佈後,在實踐中,仍不乏銀行以經營範圍不包含「股權投資」為理由拒絕一般性(非投資主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資金進行境內再投資,其依據往往是匯發[2015]19號文負面清單中有關「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的規定,從而認定資本金結匯資金用於境內股權投資仍應以該股權投資行為明確包含在企業的經營範圍內為前提。因此,雖然匯發[2015]19號文對非投資為主業的一般性外商投資公司通過資本金結匯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已經進行了規定,但實踐中上述公司以資本金結匯用於境內股權投資仍然存在諸多障礙。

 

如前所述,匯發[2016]16號在匯發[2015]19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意願結匯適用的機構主體、資金來源和範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結匯資金使用的管理。匯發[2016]16號在匯發[2015]19號文旨在使國內其他地區和QFLP試點區域站在同一起跑線。然而,由於QFLP項目在QFLP試點地區實施已有相當一段時間,當地政府機構對類似類型的實體監管等也更加專業熟悉,故這些區域仍然走在了國內其他地區的前面,通常仍是境外投資人籌劃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首選方案。

 

(5)稅務

 

QFLP基金作為一個有限合夥企業,在基金層面可作為透明納稅實體,享受稅收穿透待遇。在合夥企業的稅制尚待完善的背景下,外商投資有限合夥企業的境外投資人需要面對更為複雜的稅務環境,針對外商投資有限合夥的合伙人稅務規則內部討論多年但一直未能出台。實務界有觀點認為,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外國股東分配股息紅利的10%預提所得稅,應該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分配給其外國合伙人的股息紅利收入,包括給境外普通合伙人的超額收益分配(carried interest)[12],且根據中國和境外合伙人成立地法域之間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預提所得稅在滿足特定條件情況下可進一步被降低到5%。但如果境外合伙人被認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則應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另外,國家稅務總局於2018年2月9日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其中規定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合夥企業,其合伙人為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居民的,該合伙人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被締約對方視為其居民的所得的部分,可以在中國享受協定待遇,即該公告僅明確了該合伙人是中國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就該合伙人適用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25%)還是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率(通常為10%,稅收協定另有規定除外)仍待進一步明確。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有限合夥基金向個人(包括個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團隊個人成員)分配被投項目退出的收益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作為「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還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第91號)的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目前仍有很大爭議。稅務界有意見認為,合夥企業穿透徵稅不但意味着合夥企業本身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即金額傳遞),且分配給合伙人的所得亦應保有其在被合夥企業獲取時的性質(即屬性傳遞),如果合夥企業的所得是源於項目退出收益(屬於財產轉讓所得),則分配到各合伙人亦應保有其「財產轉讓所得」的原有屬性(而非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合伙人(或至少不參與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有限合伙人)應按照上位法《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13]。但在征管實踐中,不少稅務機關傾向於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而近期(尤其2018年8月以來)的稅收征管態勢亦有這個趨勢。

結語

 

如前所述,無論是境外投資人還是擬與境外投資人在境內合作的中方機構,無論是直接投資還是搭建投資平台,無論是獨資還是對外募集,架構的核心問題取決於相關方的具體商業訴求,包括是否有境內投資合作夥伴、境內外資金募集安排、項目的時間安排、在中國進行投資的戰略規劃等因素。相關方應充分諮詢有關法律、稅務和其他有關專業顧問的意見,在確保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實現相關的商業目的。


[1] 自中國加入WTO後,外商投資持續增長。根據商務部數據,2017年外商直接投資額為1,310億美元,與2006年外商直接投資額相比增長兩倍以上,其中金融業外商投資增長尤為迅速,2016年為103億美元,5年複合增長率達40%。參見: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tongjiziliao/v/201801/20180102705063.shtml,數據來源於Wind。

[2]《福布斯》雜誌發佈的2018年全球最具創新力企業百強榜單中共有7家中國公司上榜,包括了騰訊和百度;《礪石商業評論》於2018年1月28日發佈的「全球企業市值100強(1月版)」中,騰訊和阿里巴巴分別以5,724.75億美元和5,256億美元的市值分列第五和第八位。

[3] 參見:《S基金 ─ 漸行漸近的PE二級市場接盤俠》),以及我們即將推出的法律評述文章《S基金 ─ 漸行漸近的PE二級市場接盤俠(二)》。

[4] 「境內」和「中國」(僅為本文之目的)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境外」(僅為本文之目的)指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和地區。

[5] 指國務院先後批複成立的12個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

[6] 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條件包括:(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諮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7] 參見:https://www.hankunlaw.com/downloadfile/newsAndInsights/2ae32de1676104cb84c11bf378faa356.pdf(《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將淡出歷史舞台?─ 外商投資創投企業「透明納稅實體」稅務地位正式廢止》)。

[8] 在北京、天津、重慶、深圳、青島、貴州、福建平潭等各QFLP試點城市中,目前為止,上海仍相對較為領先。需要注意的是,雖然上海於2010年12月24日頒佈的《上海QFLP辦法》至今尚未修改,但本着與時俱進的精神,過去八年的實務操作已在很多方面突破了《上海QFLP辦法》的規定。

[9] 天津市《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踐中已停止執行,目前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內可直接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所需時間比QFLP試點申請更快捷,亦無在當地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硬性要求。

[10]《青島市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工作暫行辦法》(青金字辦[2015]10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RQFLP,是指境外投資機構在境內設立投資機構作為一般合伙人,發起設立人民幣私募投資基金,向境內外投資人募集外幣資金或人民幣資金,結匯後或直接投資於境內的未上市企業、上市企業的非公開交易股權、可轉換債券、產業基金等。」

《外資在渝設立外商投資跨境人民幣股權投資企業工作指引》(渝金髮[2012]6號)第二條規定:「本指引所指外商投資跨境人民幣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國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合夥設立的,外國投資者以跨境人民幣方式投資的,對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為主要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

[11] 但即便如此,對於有外商禁止性或限制性運營牌照要求(如ICP證、文網文證等)且需進行穿透核查的被投企業而言,接受這類含外資性質的投資人亦可能對其獲取或維持該等運營牌照及後續的上市等資本市場運作帶來障礙。

[12] 據我們的了解,確有QFLP基金收益分配在若干地方獲得當地稅務部門按照10%預提所得稅徵收的先例。但在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和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全面治理整頓的大環境下,QFLP基金的境外合伙人的稅收征繳何去何從,目前尚不甚明朗。

[13] 此前各地出台的針對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如:

北京:根據《關於印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意見的通知》(京金融辦[2009]5號文)的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稅率。

天津:根據《批轉市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9]45號文)(已失效)的規定,在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中,自然人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自然人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夥業務又為基金的出資人的,取得所得能劃分清楚時,對其中的投資收益所或股權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

上海:根據《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文)(該文被《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修訂)》(滬金融辦通[2011]10號文)所替代)的規定,在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基金中,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稅率;不執行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的稅率。但在滬金融辦通[2011]10號文(該文有效期至2016年6月2日已止,但暫未有新規替代,目前在實踐層面仍予以執行)中刪去了前述稅收規定,取而代之籠統地規定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作為納稅人,按照「先分後稅」原則,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文)表述一致(財稅[2008]159號文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不區分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或是否參與執行合夥事務,均統一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

 

如您對本期文章的內容有任何問題或建議,請與漢坤投資基金組王勇先生(+86-10-8525 5553/18511880418; james.wang@hankunlaw.com)聯繫。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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