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律師事務所.劉濤:外資戰投A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變革 – 簡評《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通商研究 | 外資戰投A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變革:簡評《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8年7月30日,中國商務部發佈《關於修改<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旨在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稿》共二十九條,結合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證券市場實踐經驗以及近年來我國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新變化,從規範目的、適用範圍、主體資格、持股比例、審批流程、鎖定期等多方面對2005年12月發佈、2015年10月修訂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進行了重大調整,為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A股上市公司營造出全新的局面。

以下系我們對《徵求意見稿》涉及的部分重大變更進行的簡要介紹和分析,供各方參考。

一、調整規範目的

從立法沿革來看,中國證監會於2005年先後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啟動了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同年12月,《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正式發佈,其最主要的目的即是為了規範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經過了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均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進一步促進外商投資穩定增長,實現以高水平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在此背景下,《徵求意見稿》明確其規範目的是為了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調整戰略投資範圍

《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定義為外國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併購投資。《徵求意見稿》刪除了上述表述,並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明確為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並持有一定時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三、簡化審批流程

《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必須取得商務部批准,但隨着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商務部也逐漸放開了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審批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首次明確,對於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不涉及特別管理措施和關聯併購的,適用備案管理。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體現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的改革方向,根據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對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區分為備案管理和審批管理。

 

其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戰略投資,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實施備案管理。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戰略投資,根據投資金額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實施審批管理。

四、放寬外國投資者條件

相較於《戰略投資管理辦法》,本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在外國投資者的准入門檻上更為寬鬆,具體體現為:

(一) 明確外籍自然人可以戰略投資上市公司

按照《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僅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參與戰略投資上市公司,外籍自然人不具備參與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合法身份。然而,實踐中已經湧現出一些外籍自然人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案例,包括東軟載波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上海海爾100%股權、首旅酒店發行股份購買如家酒店34.87%的股權,上述案例中的交易對方均涉及外籍自然人。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將外籍自然人納入外國投資者的主體範圍,回應了實踐的需要,為符合條件的外籍自然人申請戰略投資上市公司提供了合法身份。

(二) 降低對外國投資者的財力要求

《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徵求意見稿》降低了外國投資者的財力要求,規定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外國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前提,即該等外國投資者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 取消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要求

根據《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該等10%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導致較多具備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投資者基於投資金額等原因無法實施戰略投資,另一方面又造成實踐中大量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案例以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不低於百分之十為理由論證不適用《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尷尬局面(如:工大高新發行股份購買漢柏科技100%的股權、福安葯業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只楚葯業100%股權等,均存在外國投資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低於10%的情形,且都已通過了中國證監會的審核)。

《徵求意見稿》順應實踐發展的需要,刪除了對外國投資者首次投資持股比例的要求,允許外國投資者基於自身的資金規劃及合作情況與上市公司自由協商戰略投資比例,但同時將戰略投資任何比例的外國投資者均納入監管範圍,要求其符合一定的條件。

(四) 縮減外國投資者的鎖定期

《戰略投資管理辦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該規定在實踐中已有被突破的案例:在中天能源借殼長百集團案例中,交易對方瑞盛能源有限公司(RichFieldsEnergyLimited)鎖定期為12個月;在分眾傳媒借殼七喜控股案例中,交易對方中除Media Management (HK)鎖定期為36個月外,其餘境外主體的鎖定期均為12個月;在福安葯業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只楚葯業100%股權案例中,交易對方Gracepeak Pte Ltd.持有上市公司鎖定期為12個月。

因此,本次《徵求意見稿》明確,除《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規定的,外國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鎖定期由36個月變更為12個月。

五、放開跨境換股

在《徵求意見稿》之前,商務部於2009年6月頒佈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併購規定》」)中已經提及了跨境換股。根據《併購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併購境內公司,但《併購規定》同時要求該等參與交易的境外公司必須是境外上市公司,而且自《併購規定》頒佈以來,獲得商務部批准的跨境換股案例屈指可數。

本次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刪除了《併購規定》中要求參與交易的境外公司必須是境外上市公司的規定,並對該等境外公司的條件作出了較為寬鬆的規定。根據《徵求意見稿》,參與跨境換股交易的境外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1) 境外公司合法設立並且註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2) 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3)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六、具體條文對比

為便於大家了解《徵求意見稿》對《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的具體修改情況,我們精心整理了如下涉及增減和修改的所有條目,供相關公司和投資機構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參考。

 

 《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註:紅色字體為新修改內容,劃線部分為刪除內容)

第一條   了規範股權分置改革後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引進境外先進管理經驗、技術和資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按照《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以及《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引進境外資金和管理經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規範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對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上市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上市公司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權分置改革後新上市公司通過具有一定規模的中長期戰略性併購投資(以下簡稱戰略投資),取得該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要約收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並持有一定時期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為(以下簡稱戰略投資)。

第三條   經商務部批准,投資者可以根據本辦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

第三條 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戰略投資,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備案辦法》)規定的備案機構負責備案和管理。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戰略投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限額以下的戰略投資,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戰略投資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實施的,上述限額按定向發行合同或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的收購金額計;通過要約收購實施的,按可能發生的最高金額計。戰略投資同時通過上述多種投資方式實施的,合併計算。

第四條   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不得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管轄;

(三)鼓勵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造成中國境內相關產品市場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

第四條 戰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管轄;

(三)開展中長期投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礙公平競爭,不得排除、限制競爭;

(五)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程序、條件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第五條   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後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於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

(四)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五)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二)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

(四)近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第五條 外國投資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外國自然人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

(二)外國投資者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3億美元

其中,外國投資者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或其實際控制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於5億美元;

(三)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成立未滿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計;外國投資者為外國自然人的,還應提供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外國投資者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境外公司合法設立並且註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

(二)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通過戰略投資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個月內不得轉讓,《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股份限售期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涉及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或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戰略投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後30日內,按照《備案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七條   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定向發行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向外國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外國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三)上市公司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出具原則批複,並完成定向發行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八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三)轉讓方與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四)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投資者參股上市公司的,獲得前述批准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協議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憑該批准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上市公司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有關內部程序;

(二)轉讓方與外國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三)外國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向上市公司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就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作出原則批複後,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協議轉讓手續;協議轉讓完成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九條   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構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按照第八條第(一)、(二)、(三)、(四)項的程序獲得批准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後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完成上述手續後,按照第八條第(六)項辦理。

第十二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並通過要約收購方式實施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外國投資者依法編製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二)外國投資者、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等程序;

(三)上市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六條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就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作出原則批複後,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要約收購手續;要約收購完成後,上市公司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三條 戰略投資應由商務部審批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

第十條   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應按《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應按《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它法定義務。

第十一條   投資者對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繼續進行戰略投資的,需按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對其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繼續通過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要約收購等方式進行投資,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積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應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履行備案或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或投資者應向商務部報送以下文件:

(一)戰略投資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

(二)戰略投資方案(格式見附件2);

(三)定向發行合同或股份轉讓協議;

(四)保薦機構意見書(涉及定向發行)或法律意見書;

(五)投資者持續持股的承諾函;

(六)投資者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處罰的說明;

(七)經依法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八)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該投資者近三年來的資產負債表;

(九)上述(一)、(二)、(三)、(五)、(六)項中規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經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由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及相應的公證、認證文件;

(十)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原件,第七項、第八項所列文件應報送原件及中文譯件。

商務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後應在30日內作出原則批複,原則批複有效期180日。

第十六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或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以下文件:

(一)戰略投資申請書(格式見附件1);

(二)戰略投資方案(格式見附件2);

(三)定向發行合同、股份轉讓協議或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

(四)戰略投資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五)保薦機構意見書(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財務顧問報告或法律意見書;

(六)如屬於第六條規定的投資方式,應提交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及相關外匯登記證明材料;境內公司或其股東還應聘請在中國註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就併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財務狀況以及併購是否符合第六條相關規定做盡職調查,提交顧問報告;

(七)外國投資者持續持股的承諾函;如外國投資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其實際控制人持續持股的承諾函;

(八)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近3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處罰的說明;外國自然人3年內無犯罪記錄證明。戰略投資涉及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處罰、外國投資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並依法可轉讓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交易價格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十)外國投資者資信證明;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境內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十二)戰略投資導致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的,還應提交職工安置計劃;

(十三)戰略投資導致上市公司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的,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須提供有關許可文件;

(十四)經依法公證、認證的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註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經依法公證、認證的外國自然人身份證明;戰略投資涉及第六條規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境外公司的註冊登記證明;

(十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外國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近三年來的資產負債表;  

(十六)外國投資者追溯至實際控制人的股權結構說明;

(十七)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中規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經外國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由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及相應的公證、認證文件;

(十八)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十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所列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原件。第十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所列文件應報送原件及中文譯件。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後應在30日內作出原則批複,原則批複有效期180日。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外國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投資者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文件外,還應向商務部提交其母公司對投資者投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函。

第十四條   投資者應在商務部原則批複之日起15日內根據外商投資併購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匯賬戶。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用於戰略投資的外匯資金,應當根據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到上市公司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賬戶內資金的結匯及賬戶註銷手續參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持商務部對該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批准文件和有效身份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對於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投資者申請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相應規定。

第十七條 對於外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外國投資者申請為其開立證券賬戶。

第十六條   投資者應在資金結匯之日起15日內啟動戰略投資行為,並在原則批複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戰略投資。

投資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戰略投資方案完成戰略投資的,審批機關的原則批複自動失效。投資者應在原則批複失效之日起45日內,經外匯局核准後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匯並匯出境外。

第十八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原則批複後,根據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申請開立前期費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的結匯及賬戶註銷等手續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國投資者應在原則批複之日起180日內完成投資。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涉及外匯管理有關事項,應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外匯登記和註銷、賬戶開立和註銷、結售匯和跨境收支等手續。戰略投資涉及證券登記結算有關事項,應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戰略投資完成後,上市公司應於10日內憑以下文件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一)申請書;

(二)商務部原則批複函;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商務部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5日內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

如投資者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商務部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上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25%或以上)」。

第二十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於投資完成後10日內憑以下文件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一)申請書;

(二)商務主管部門原則批複文件(複印件);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上市公司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五)上市公司章程;

(六)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實施戰略投資的,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上市公司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文件。

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內,出具批複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如外國投資者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以上股份並承諾在5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商務主管部門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出具的備案回執上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25%以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籤發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司類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變更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股份持有證明;

(四)經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核准變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企業類型欄目中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字樣,其中,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的,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25%或以上)」。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海關、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在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上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如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取得單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並承諾在10年內持續持股不低於25%的,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25%或以上)」。

第二十條   除以下情形外,投資者不得進行證券買賣(B股除外):

(一)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

(二)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

(三)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四)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

(五)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第二十一條 外國投資者在以下情形下可出售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方式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滿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

(二)在限售期滿前,因外國投資者破產或解散需轉讓上述股份的,在遵守《證券法》及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前提下,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轉讓。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並辦理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相關手續。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且該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審批機關備案並辦理註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換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外國投資者減持導致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中不再含有外資股份,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在1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註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上市公司應於股份出售完成前,或股份出售完成後的30日內,按照《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25%,上市公司應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營業執照上企業類型調整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外匯登記,外匯管理部門在外匯登記證上加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A股併購)」。

投資者減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資股比低於10%,且投資者非為單一最大股東,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註銷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企業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應自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匯登記註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並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轉讓上述境外子公司前應向商務部報告,並根據本辦法所列程序提出申請。新的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承擔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並依法履行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公告及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外國投資者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境外子公司戰略投資上市公司並已完成的,外國投資者轉讓所持上述境外子公司股權間接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權益的,應根據本辦法所列程序辦理相關手續。上市公司股份權益受讓方仍應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通過A股市場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讓的,可憑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註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匯出:

(一)書面申請;

(二)為戰略投資目的所開立的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收購類)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結匯的核准件;

(三)證券經紀機構出具的有關證券交易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持股比例低於25%的上市公司,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涉及上市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上市公司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二十五條 戰略投資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應按照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並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政府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並對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對上市公司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外國投資者通過所投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不適用本辦法。

在中國內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台灣地區的居民以及獲得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級市場買賣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辦法。

作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外國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適用本辦法。

上述投資行為應當遵守境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施戰略投資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2005年12月31日發佈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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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濤 合伙人

上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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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業務領域:

資本市場、兼并收購、

基金設立和私募融資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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