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律師事務所.郭嘉 :殯葬行業投資,投資人不可不知的八大法律問題

前言

2013年12月,福壽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正式掛牌上市【1】。這支股票公開發售部分獲得678倍超額認購,凍結認購款1140億港元,掛牌當日勁漲約45%【2】。這家公司被人關注的原因在於所屬行業的特殊性 – 殯葬行業,而且這家公司也有一個霸氣又直接的股票代碼,1448。


殯葬行業不是一個被資本市場重點關注的行業,但是這個市場屬於剛需市場,而且利潤豐厚。從福壽園以及其他境內境外上市的殯葬行業公司的公開披露信息來看,該類業務的毛利率超過80%,凈利潤率超過35%。但殯葬行業也是一個有進入門檻,有較多政府管制的行業,對於擬投資殯葬行業企業的投資人來講,涉及行業規管的核心法律問題不可不知。


從殯葬產業鏈上來看,整個服務流程會包括:屍體運輸、冷藏及火葬、墓地銷售及服務、殯葬設備用品製造及銷售、殯葬用品製造及銷售、殯儀服務(場館出租、禮儀服務)。從目前已經形成規模的企業(尤其是上市的公司)來看,其服務領域主要集中在墓地開發及服務以及殯儀服務兩大領域,本文的討論也將主要基於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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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嘉


一、政府許可

      

對於建設墓地從事墓地經營,《殯葬管理條例》和《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需要取得省級民政部門批准。在經營性公墓設立後,民政部門會進行年度檢查驗收【3】,年檢的範圍包括墓穴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綠化美化、文明優質服務等內容。對於殯儀服務,民政部的相關規定中並未設置前置審批程序,但是部分地方針對設置了行政許可,以重慶為例,《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建設殯儀服務站,由區、縣(市)民政部門審批,並頒發《重慶市殯葬服務經營許可證》。

二、外資准入

按照目前有效且適用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墓地服務及殯儀服務非外商投資禁止類或者外商投資限制類投資項目,屬於外商投資允許類項目。境外資本可以在此領域投資,但是受限於一般性的外商投資管理規定。

《殯葬管理條例》中規定,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的,需經省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審批。國務院於2010年7月4日下發的《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等113項行政審批項目。民政部辦公廳於2010年9月發出的《關於規範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10]219號)進一步明確,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不再需要報請民政部審批,而直接由地方民政部門審批即可。

三、土地性質

按照現行的土地管理規定,我國的土地所有性質可以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兩大類。在國有土地項下,政府可能通過土地劃撥的形式設立國有公墓,該等公墓的用地性質為劃撥土地,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一般的經營性公墓多通過土地出讓形式獲得土地,也有部分經營主體通過土地出租的形式獲得用地。對於集體所有土地,集體組織可以在其上建設公益性墓地,但是該等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安葬服務。按照現行的土地用途管理體制,投資者不可以佔用集體土地(即使該土地為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經營性公墓。

對於土地獲得方式,民政部以及其他七部委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規定,經營性公墓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獲取。因此,該通知頒佈之後,墓地開發經營者只能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出讓形式獲得經營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權。

對於土地分類,土地管理部門將殯葬用地劃入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項下「特殊用地」的「殯葬用地指陵園、墓地、殯葬場所用地」。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綜合或者其他用地的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殯葬用地為特殊用地,按照該規定,通過出讓獲得殯葬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

四、價格管制

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在中國大陸商品及服務的定價機制分為三類:市場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主體確定價格,並經政府批准)以及政府定價。對於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範圍,一般由地方政府通過公布地方定價目錄予以明確。

在殯葬服務領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政部在《關於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673號)明確需將殯葬服務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選擇性服務)。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務。延伸服務指基本服務以外、供群眾選擇的特殊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等。基本服務事項一般均被列入到地方定價目錄中,實行政府定價。此外,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滿後的公墓維護管理費也被要求納入地方定價目錄【4】。墓地服務以及殯儀服務並未列入到基本服務範圍。部分地方將公立殯儀館的定價納入到政府定價範圍,但對於民營主體從事的墓地服務以及殯儀服務業務,其可以按照市場定價原則自行定價。

五、墓地使用時限上限

對於社會公眾向經營性墓地「購買墓穴」這一交易的定性,目前尚無明確的規定對此界定。該等交易安排是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租賃還是合同法項下的保管服務?不同的定性安排項下會對應不同墓地使用期限上限。如果說是土地使用權交易 ,則墓地使用時限應不超過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日;如果被定性為租賃,則墓地使用時限應不超過20年,且不應超過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日;如果定性為保管服務,則總期限無法定上限,但原則上不應超過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到期日。

從目前的操作來看,雖然無明文規定,民政部門似乎傾向於將其認定為是租賃安排。以管理費收取安排為例,《公墓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第25號)也規定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但針對墓穴使用期限這一問題,地方民政部門與民政部的理解不盡一致。《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規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十年」,而並未要求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墓穴的使用更近似保管服務。在現有的交易環境下,墓穴並不僅僅限於地面墓穴,也包括骨灰塔/骨灰堂的格位、墓地的花園牆等非地面墓穴,這些墓地交易無法用土地使用權交易定性;此外,骨灰在下葬至墓地或者存放於骨灰格位時,實際的管理維護職權(或者說是管理維護義務)是在公墓經營方,墓地購買人並不自行管理維護,交易實質更類似於保管服務,而非租賃服務。這個問題的影響在於公墓經營方提供服務的時長,一些公墓在合同中承諾提供50年服務或者70年服務,如果民政部門後續做進一步明確將墓地交易定性為租賃,則上述服務期限中超出20年的部分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並引起購買方和墓地經營方的糾紛。

六、墓穴佔地標準

總體而言,對於墓穴的佔地標準,民政部門的態度是少佔地,精細利用殯葬用地。對於墓穴的佔地標準,民政部門設定了特定的面積上限。《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8]第25號)規定:埋葬骨灰的單人墓或者雙人合葬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佔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在此基礎上,各地也通過地方性規定設置了進一步的細化標準。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規定:「公墓內墓穴的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公墓總面積的60%。墓穴間通道寬度不得低於0.6米。公墓經營者出售的單穴墓用地不得超過1.5平方米,雙穴墓用地不得超過3平方米」。再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有如下要求:「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過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橫碑」。

七、壽穴出售限制

所謂壽穴,是指為未死亡者購買的墓地。按照目前民政部門的管理規定,墓地經營者對外出售墓地(包括骨灰格位)時,需要憑購買人提供的逝者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辦理出售手續。除特定情況外(比如合葬者、年齡超過80歲等),墓地不得以「回購」、「墓地投資」等手段向公眾出售墓穴。違反前述要求的,民政部門有權會同工商部門予以查處,依法吊銷公墓建設許可證【5】。基於以上規定,行業內從事所謂「預售墓穴」、「投資性墓穴」開發及經營的主體存在違規風險,投資機構在進入時也要特別注意。

對於可以向生者出售墓穴的情況,各地的操作不盡相同。以上海為例,上海市民政局在《關於本市經營性公墓向特殊對象出售壽穴有關問題的通知》(滬民殯發[1999]6號)中規定,因特殊情況出售壽穴的,需要符合下述條件之一:(一)死者的健在配偶;(二)無子女的孤寡老年人;(三)患有醫學上確認為絕症的病人;(四)未婚子女死亡後父母要求去世後與子女合葬的;(五)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居民要求在本市認購壽穴的;(六)年齡8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

八、宗教場所開展殯葬服務

近幾年基於宗教場所(特別是寺廟)建設的骨灰堂/骨灰塔也悄然出現,甚至成為一些金融機構的潛在投資標的【6】。但此類項目可能存在法律政策風險。首先,從事墓地服務需要取得政府審批,而這類宗教場所一般未取得相關經營性墓地建設審批的;其次,宗教場所用地一般為政府劃撥用地,其使用用途可能並不包含墓地及相關殯葬用途。所以,利用宗教場所建設骨灰堂/骨灰塔很可能因為違反公墓建設管理規定、土地用途管理規定而被政府主管部門責令終止並被施加處罰。

對於宗教場所存放骨灰問題,國家宗教事務局在回答網民提問時表示:「關於寺廟存放骨灰問題沒有全國性的統一規範【7】。」在地方政府層面,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有一些地方性管理規定,該等規定的總體原則是不對外服務,可對特定信教人士開放但需經主管部門審核。舉例而言,廈門市民政局以及民族與宗教事務局發佈《關於規範寺廟骨灰堂(樓、塔)建設和骨灰存放的通知》(廈民[2014]166號),明確寺廟不準對外開展骨灰存放業務。寺廟存放骨灰的對象僅限於本市的佛教四眾(出家男、女兩眾和在家居士男、女兩眾)弟子,且必須經民政、民族與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並登記造冊。再以重慶為例,《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宗教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的骨灰堂、墓地不得對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

附錄:


A股及港股殯葬服務行業上市公司名錄:


公司名稱 上市地 代碼 備註
福成股份 上海證券交易所 600965 在大陸境內運營福成五豐寶塔陵園
福壽園 香港聯合交易所 01448 主營市場為大陸地區,在大陸多個省份運營墓地並提供殯儀服務
萬桐園 香港聯合交易所 08199 主營市場為大陸地區,在河北廊坊市擁有及運營一座墓園
安賢園 香港聯合交易所 00922 主營市場包括中國大陸及香港地區
富貴生命 香港聯合交易所 01438 綜合殯葬服務供應商,主營市場在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印尼
中國生命集團 香港聯合交易所 08296 主營市場在台灣地區、大陸重慶市和四川省(在大陸地區內運營重慶南岸江南殯儀館、九龍坡天堂福、宜賓當地殯儀服務項目等)
仁智國際集團 香港聯合交易所 08082 主營市場為香港地區

尾註:

1. 筆者曾作為承銷商中國法律顧問參與福壽園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項目。本文所述內容為殯葬行業法律監管概述,涉及內容均來自於國家法律法規文件以及市場公開信息,不涉及任何客戶保密事項;

2. 市場公開報道見http://finance.qq.com/a/20131214/005629.htm;http://money.163.com/13/1220/02/9GGNLEPP00253B0H.html

3. 規定出處見《國家土地管理局、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非法經營性公墓的通知》(1995年3月23日發文);

4. 以北京市為例,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李紅兵在2017年清明節期間群眾祭掃服務工作新聞發佈會上回應稱,北京墓穴租賃到期可以續租,續租只收取墓造價5%的墓地管理費,續租期為20年。相關新聞報道的網址鏈接可以參見:http://www.sohu.com/a/129653015_119562

5. 規定出處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

6. 可參見新聞報道《寺院骨灰安放成新產業 回報豐厚引風投追捧》,網址鏈接可以參見:http://fo.ifeng.com/news/detail_2014_03/19/34937259_0.shtml;

7. 出處可參見http://www.sara.gov.cn/gzsy/zxjl/index1.htm,對應的留言編號為1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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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嘉 | 合伙人

guojia@gl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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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18年3月28日首發於律商網《中國法律透視》第90期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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