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EPA與CEPA新協議
CEPA即中國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簡稱,是內地與港澳之間的一條制度性合作新路徑,是內地與港澳之間經濟貿易交流與合作的一座重要里程碑。
CEPA項下主協議簽署於2003年,此後年度陸續簽署有多份補充協議。2017年6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副部長高燕與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香港簽署了內地與香港《CEPA投資協議》(以下簡稱「《投資協議》」)和《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兩份新協議是內地與香港在 「一國兩制」和CEPA框架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作出的特殊經貿安排,其簽署和生效無疑是內地與香港之間CEPA升級的重要組成部分,勢必將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提供更加系統性的制度化保障。根據兩份協議文本之約定,兩份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其中《投資協議》將於2018年1月起正式實施。
二、CEPA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是CEPA項下一個內容全新的子協議,也是內地在繼《CEPA服務貿易協議》之後於市場准入方面再次單獨對香港採用「負面清單」開放方式。《投資協議》全面涵蓋投資准入、投資保護和投資促進等內容,開放程度之高、保護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一)適格投資者
根據《投資協議》附件1,只有滿足如下條件的香港或內地投資者可申請獲得《投資協議》下的優惠待遇(包括《投資協議》第五條(國民待遇)、第六條(最惠待遇)、第七條(業績要求)、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所規定的投資待遇):
1.香港投資者
(1)自然人投資者
根據《投資協議》的約定,僅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到內地投資,可享受優惠待遇。因此,該等自然人投資者應向相關部門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證明,其中屬於中國公民的還應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2)企業投資者
香港企業以商業存在形式(包括設立、取得或經營一企業,或者設立或經營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在內地進行投資的,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方可享受優惠待遇(即需要在申請時提交如下證明文件):
序號 |
條件 |
證明文件 |
(i) |
u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 |
u 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簽發的公司註冊證明書副本; u 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登記證及登記冊內資料摘錄的副本; u 香港投資者過去3年在香港的公司年報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u 其他證明香港投資者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
(ii) |
u 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 u 自《投資協議》生效之日(即2017年6月28日)起,內地與香港以外的投資者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香港投資者50%以上股權滿1年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投資者屬於香港投資者。 |
|
(iii) |
u 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
u 香港投資者過去3年利得稅報稅表和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的副本; u 在虧損的情況下,香港投資者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其虧損情況的證明文件。 |
(iv) |
u 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業務場所應與其在香港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 |
u 香港投資者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 |
(v) |
u 在香港僱用的員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單程證來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應占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 |
u 香港投資者在香港的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副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或其副本。 |
尚未滿足以上條件的香港企業,只能以非商業存在形式在內地進行投資才能享受《投資協議》下的優惠待遇。此外,在香港登記的海外公司、辦事處、聯絡處、「信箱公司」和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公司不屬於《投資協議》項下的香港投資者,故不能享受《投資協議》下的優惠待遇。
2.內地投資者
尋求從事、正在從事或者已經從事一項涵蓋投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企業在香港投資的,可申請享受《投資協議》項下的優惠待遇;前述「企業」包括例如公共或私人機構、公司、企業、合夥、合資企業和組織、基金會、代理、合作社、信託、社團、協會等及其分支機構。
此外,根據《投資協議》的約定,針對《投資協議》涵蓋的非服務業投資領域,香港承諾不就第五條(國民待遇)、第六條(最惠待遇)、第七條(業績要求)、第八條(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與人員入境)規定的義務,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內地投資者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
(二)投資准入
在投資准入方面,《投資協議》擴大了內地在CEPA框架內有關投資的承諾,包括:1) 把投資准入擴大開放至非服務業,進一步提升了兩地間的投資自由化水平;2) 在非服務業投資領域僅保留26項不符措施,並在船舶、飛機製造、資源能源開採、金融市場投資工具等方面採取了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而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以及3) 明確了在投資領域將繼續給予香港最惠待遇,這將使香港繼續保持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平。
1.限制投資領域(表格系筆者自行整理歸總,僅供參考,具體規定仍應以《投資協議》文本內容為準)
序號 |
部門 |
《投資協議》下的特別管理措施 |
1 |
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開發 |
n 香港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含國際組織)可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活動或在大陸架上為任何目的進行鑽探,但須經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批准。 |
2 |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 |
n 香港投資者可參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採,但目前只能通過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或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簽署產品分成合同的方式進行。 n 就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在專營權向內地投資者全面開放時,香港投資者可以合資、合作的方式從事陸上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的開發。 n 但香港投資者投資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非常規資源的開發不受以上措施的限制。 |
3 |
礦產開採和冶煉 |
n 香港投資者可投資稀土冶煉分離,但限於合資。 n 香港投資者可投資石墨開採,但限於合資。 |
4 |
交通運輸工具製造 |
n 香港投資者可投資汽車整車(乘用車和商用車)、專用車製造,但內地方占股須不低於50%。 n 同一家香港投資者可在內地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內地方合資夥伴聯合兼并內地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n 香港投資者可投資地面、水面效應飛機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製造,但須由內地方控股(即包括香港投資者在內的所有境外投資者直接或間接的投資比例之和不超過49%)。 |
5 |
公開市場交易 |
n 除以下段落另有規定外,香港投資者不得在內地的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自行交易或通過他人交易,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內地投資: 1)貨幣市場工具(包括支票、匯票、存單); 2)外匯; 3)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和期權; 4)匯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 5)可轉讓證券(B股除外); 6)其他可轉讓票據和金融資產。 |
6 |
證券期貨交易 |
n 下述香港投資者可在內地開立相關證券賬戶和相關期貨賬戶: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從事證券、期貨等交易時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審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額度,須遵守相關資格審批、額度、持股股比、投資範圍、資金匯兌、鎖定期和資產比例限制等要求; 2)在內地工作和生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3)參照內地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制度進行投資的香港投資者; 4)作為內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香港自然人; 5)從事內地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香港投資者; 6)參與滬港通、深港通的香港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7)參與債券通的香港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的香港地區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 8)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其他香港投資者。 |
7 |
銀行間債券市場 |
n 下述香港投資者可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1)香港貨幣當局、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可在銀行間市場投資債券現券、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2)符合條件的香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QFII和RQFII)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現券等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的交易; 4)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香港參加行可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5)符合中央政府或內地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的其他香港投資者。 |
8 |
銀行間外匯市場 |
n 香港貨幣當局、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人民幣業務清算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香港參加行可參與內地銀行間外匯市場從事外匯交易。 |
9 |
原子能 |
n 內地有權在乏燃料後處理、核設施退役及放射性廢物處置、核進口業務方面採取措施,但本項保留的權利不適用於香港投資者投資核電站的建設和經營以及同位素、輻射和激光技術。 |
10 |
傳統工藝美術和中藥 |
n 內地有權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宣紙及墨錠生產等傳統工藝美術的措施; n 內地有權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的措施。 |
11 |
土地 |
n 內地有權採取或維持任何措施限制香港投資者及其投資使用或承包經營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 |
12 |
所有部門 |
n 香港投資者在內地進行投資,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並遵守有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收付及跨境證券投資額度等外匯管理規定。 n 香港投資者使用人民幣在內地進行投資的,應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管理有關規定。 n 香港投資者可在內地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下,向內地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和外幣的融資。 n 內地保留基於外債管理制度對境內企業和個人舉借外債採取措施的權利。 n 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內地投資者及其投資獲得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服務(目前指由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提供的相關金融服務)措施的權利。 n 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任何關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評估、轉移和處置的措施的權利,但不包括經交易後不再屬於政府直接或間接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各類權益的資產評估、轉移或處置。 n 內地保留採取或維持給予少數民族聚居區任何權利或優惠措施的權利,以平衡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公平。 |
2.禁止投資領域(表格系筆者自行整理歸總,僅供參考,具體規定仍應以《投資協議》文本內容為準)
序號 |
部門 |
《投資協議》下的特別管理措施 |
1 |
礦產開採和冶煉 |
n 香港投資者不得投資稀土開採; n 香港投資者不得投資鎢、鉬、錫、銻、螢石開採。 |
2 |
政府授權專營 |
n 香港投資者不得投資煙葉、捲煙、復烤煙葉、雪茄煙、煙絲及其他煙草製品(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煙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的生產。 |
3 |
原子能 |
n 香港投資者不得投資放射性礦產資源的開採、冶煉、純化、轉化、同位素分離,核燃料生產加工。 |
4 |
所有部門 |
n 香港投資者不得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和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n 香港投資者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在內地開展經營活動,也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n 對於含有「香港投資者不得投資」、「內地方控股」、「內地方相對控股」和有外資比例要求的行業、領域或業務,香港投資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
CEPA是內地對外開放的最高水平體現,此次通過新簽署的《投資協議》更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香港投資者的開放力度,比如飛機、船舶製造業等領域至今尚未出現向其他國外資本開放的信號。有學者分析認為,在港企已有的服務業、輕工業及房地產業投資基礎上,伴隨着內地能源開採、金融市場等領域進一步開放,香港資本進入內地高端製造業和服務業的步伐必將提速。
三、CEPA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合作協議》是對CEPA及其補充協議中有關經濟技術合作內容的全面梳理、更新、分類和匯總,同時又根據兩地經貿合作的實際需要提出了新的合作內容,例如針對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設置了專章、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設立了次區域經貿合作專章、推進和深化兩地在泛珠三角區域及前海、南沙、橫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經貿合作等。此外,《合作協議》還根據香港經濟發展的需求,在原有基礎上對金融、旅遊、電子商務、知識產權、商標品牌等領域的合作進行了務實的修改和更新,完善了合作機制,充實了合作內容。筆者對內地和香港在《合作協議》項下幾個重點領域的合作擇要梳理如下:
序號 |
領域 |
措施 |
1 |
金融領域 (《合作協議》第五條) |
(1)銀行 n 支持內地銀行利用香港的國際金融平台發展國際業務。 n 支持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審慎將其國際資金外匯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n 支持內地銀行審慎開展在香港地區以收購方式發展網絡和業務、以及赴香港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業務等。 n 為香港銀行在內地中西部、東北地區和廣東省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n 鼓勵符合條件的香港銀行到內地農村設立村鎮銀行。 (2)跨境人民幣 n 促進跨境人民幣資金雙向流通機制及兩地更緊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積極推動跨境投資業務的發展,擴大香港市場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作為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主渠道,以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跨境人民幣結算基建。 (3)資本市場 n 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香港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n 支持香港的保險公司設立營業機構或通過參股的方式進入市場,參與和分享內地保險市場的發展。 n 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條件的內地企業(包括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保險企業)赴香港上市,為內地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到境外市場直接上市融資創造便利條件。 n 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在香港設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開展業務。 n 繼續鼓勵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推動實現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計價股票,利用香港平台籌集資金,並推動實現H股全流通。 n 積極推動兩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包括積極推動兩地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支持香港發展針對內地金融市場的離岸風險管理業務,並研究兩地債券、場外金融衍生品及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場的互通模式。 n 積極研究深化內地與香港商品期貨市場合作的途徑和方式,推動兩地建立優勢互補、分工合作、共同發展的期貨市場體系。 n 研究進一步放寬香港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門檻;視情況逐步增加香港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港資控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的家數。 n 研究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一步有序擴大兩地互聯互通標的,設定建立互聯互通下的投資者身份識別機制的時間表,待相關條件具備後推出實施將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標的範圍的方案。積極支持推動包括債券市場在內的兩地金融基礎設施互聯合作。 n 內地在金融改革、重組和發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發揮香港金融中介機構的作用。 |
2 |
會計合作 (《合作協議》第八條) |
n 支持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會計專業人士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n 支持取得香港會計師資格的內地會計專業人士成為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 n 支持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在香港設立代表處、分支機構,發展成員所。 n 鼓勵兩地會計師事務所在深化「一帶一路」建設、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等業務中加強合作和交流。 n 完善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和香港會計師專業資格考試部分科目互免機制。 |
3 |
次區域經貿合作 (《合作協議》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條) |
n 研究CEPA框架下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進一步擴大對香港服務業開放。鼓勵香港通過自由貿易試驗區,積极參与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發揮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的戰略定位優勢,深入推進粵港服務貿易自由化。 n 鼓勵香港中小微企業和青年到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業。 n 支持前海、南沙、橫琴在金融、交通航運、商貿、專業服務、科技等重點領域繼續先行先試,進一步擴大對香港開放,探索與香港深化經濟合作的新模式。 n 推進粵港人才合作示範區建設,支持香港青年到南沙、前海、橫琴發展創業,例如粵港澳青年創業工場、青年夢工廠等。 |
4 |
質量監督檢驗檢疫 (《合作協議》第二十三條) |
n 積極推進《國家質檢總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關於進口葡萄酒經香港中轉內地的檢驗安排諒解備忘錄》的磋商進程,積極開展合作,在符合雙方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經香港中轉輸內地葡萄酒產品採取便利通關等相關措施; n 積極推動香港檢測實驗室與已加入設有國家成員機構的認證檢測國際多邊互認體系(如IECEE/CB體系)的內地認證機構開展合作,成為該互認體系所接受的檢測實驗室。 n 積極考慮推薦一家符合條件的位於香港的認證機構作為中國國家認證機構(NCB)加入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合格測試與認證組織(IECEE)。 n 研究符合條件的香港企業在內地開設的認證機構,申請成為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制度的指定認證機構。 |
5 |
專業人員資格互認 (《合作協議》第二十五條) |
n 繼續內地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與香港產業測量師、工料測量師的資格互認工作。 n 繼續推動內地房地產經紀人與香港地產代理的專業人員資格相互承認工作。 n 在建築及相關工程、房地產等領域開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並研究推進建築領域專業人員資格互認後的註冊和執業工作。 n 啟動勘察設計註冊電氣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互認的交流工作,開展勘察設計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和測繪工作的技術交流。 n 研究內地監理工程師與香港建築測量師資格互認繼續開展的相關事宜。 n 開展兩地風景園林專業的技術交流工作。 n 允許2009年3月31日及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內地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
6 | 其他重點領域 |
n 旅遊合作(《合作協議》第六條) n 法律和爭議解決合作(《合作協議》第七條) n 會展業合作(《合作協議》第九條) n 文化合作(《合作協議》第十條) n 環保合作(《合作協議》第十一條) n 創新科技合作(《合作協議》第十二條) n 教育合作(《合作協議》第十三條) n 電子商務合作(《合作協議》第十四條) n 中小企業合作(《合作協議》第十五條) n 知識產權合作(《合作協議》第十六條) n 商標品牌合作(《合作協議》第十七條) n 中醫藥產業合作(《合作協議》第十八條) |
《合作協議》進一步深化了內地與香港在金融、文化、中小企業合作等14個重點領域的合作,還將兩地「一帶一路」建設背景下的經貿領域合作納入CEPA框架下,大大加強了兩地機構的合作,有力地推動了兩地企業「並船出海」、攜手把握國家「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所帶來的重大機遇。
內地與香港互為最重要的投資夥伴,通過《合作協議》,內地將進一步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次區域合作,使香港更深地融入我國的國家發展戰略,更深地參與國家改革開放大局,這不僅有利於內地與香港經濟的全面深入融合、實現內地與香港的共同發展,而且將直接惠及香港投資者在內地的投資、創業,保持香港的競爭優勢,為香港的繁榮穩定發展提供新的空間和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四、結語
自香港回歸尤其是2003年CEPA簽署以來,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經貿合作日趨緊密:有資料顯示,1997年香港與內地貨物貿易總額為1142億美元、服務貿易總額僅為52億美元,而截至2016年,香港與內地貨物貿易總額已躍升至4973億美元、服務貿易總額也已發展到401億美元。此外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底,內地累計批准港資項目近40萬個,主要集中在房地產、銀行業、通訊業等領域;內地實際使用港資9147.9億美元,占累計吸收境外投資總額的52.1%。香港資本進軍內地的勢頭依舊強勁,而且內地歡迎外資進入的信號始終明朗。
眾所周知,隨着2016年四部外商投資相關法律的修改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非負面清單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已由此前的審批制變更為現在的備案制,投資相關的行政程序已得到極大簡化,而伴隨着眼下《投資協議》對港資在內地非服務業領域投資准入的進一步開放,筆者相信未來香港資本必定能在內地迸發更大的活力。
作者簡介
王偉斌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逄麗麗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資深律師
張夢怡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作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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