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問律師事務所 :外商投資境內醫療機構政策與模式解讀

隨着中國經濟水平的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的加速,醫療機構正逐漸成為一個極具發展潛力的投資領域。近年來,中國政府逐漸放寬對醫療機構的外商投資准入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醫療機構,或以合資、合作等形式參與既有醫療機構的經營。海問撰寫了本期《外商投資境內醫療機構政策與模式解讀》,旨在簡要介紹中國關於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法規政策及投資模式。

一、外商投資境內醫療機構的主要立法

中國目前關於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主要立法為衛生部和原外經貿部於2000年聯合頒佈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外商在中國境內應採取合資或合作的形式設立醫療機構,不得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暫行辦法》對外商投資設置醫療機構的准入要求、設立程序等進行了規定。

2010年11月,國家發改委、衛生部等五部門頒佈了《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將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由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並要求逐步取消對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股比限制,對外商獨資醫療機構先行試點、逐步放開。隨後,2011年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由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

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試點和放開亦在推進。繼允許香港、澳門、台灣投資者設立獨資醫療機構、允許外國投資者在上海自貿區設立獨資醫療機構之後,2014年7月,國家衛生和計劃委員會、商務部發佈了《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境外投資者通過新設或併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

2014年11月4日,國家發改委發佈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稿)》(以下簡稱”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稿將外商投資醫療機構重新列入限制類,並且將其投資形式限於合作。海問理解,修訂稿同中國政府逐步放開外商投資境內醫療機構的趨勢並不一致,鑒於修訂稿尚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存在進一步修改的可能。

二、外商直接持股境內醫療機構

(一)中外合資醫療機構

外商與中國境內機構以合資形式設立醫療機構、或外商參股境內已有的醫療機構,是目前外商投資境內醫療機構的主要模式之一。在此種模式下,合資醫療機構為獨立企業法人,設立董事會作為合資醫療機構的最高決策機關,合資各方按照股權比例分擔風險和分享利潤。

《暫行辦法》對中外合資醫療機構的設立制定了相關標準,包括:合資醫療機構的設置與發展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執行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申請設立中外合資醫療機構的中外雙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合資中外雙方應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中外合資醫療機構的投資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人民幣,且中方在合資醫療機構中所佔的股權比例或權益不得低於30%;合資期限不超過20年等。

中國政府對港澳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中外合資醫療機構執行國民待遇政策,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與《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及《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

中國目前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醫療機構包括上海德濟醫院有限公司、上海嘉會國際醫院有限公司、浙江慈林醫院有限公司等。

(二)中外合作醫療機構

《暫行辦法》允許外商以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或參股境內醫療機構。在中外合作企業模式下,合作企業可以為獨立法人,也可以為其他實體,合作各方通過合作合同約定投資方式、收益分配、經營管理方式等事項。

中國政府對中外合作醫療機構的設立要求與中外合資醫療機構一致,均執行《暫行辦法》的規定,其詳細內容參見本文第二部分(一)的闡述。此外,港澳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中外合作醫療機構執行國民待遇政策。

根據海問的經驗,儘管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作各方可以選擇較為靈活的合作形式,但在實踐中,多數知名的中外合作醫療機構通常選擇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從事經營活動。此類先例包括:北京和睦家醫院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國際醫院有限公司、廈門長庚醫院有限公司等。

(三)外商獨資醫療機構

中國相關主管部門於2014年7月頒佈《通知》,規定外商可以通過新設或併購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外資獨資醫院。此前,中國政府僅允許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其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按照內地單位或個人設置醫療機構辦理;允許台灣投資者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允許符合規定的外國投資者經批准在上海自貿區設立獨資醫院。

《通知》中規定了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請設立外資獨資醫院的境外投資者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應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醫療衛生投資與管理的經驗;擬申請設立的外資獨資醫院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等;此外,設立外資獨資醫院還應符合試點省(市)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要求。

海問理解,儘管《通知》允許境外非港澳投資者在中國特定城市設立外商獨資醫院,但《通知》本身屬試點性質,並且根據《通知》規定,試點省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商務部門均有權就設立外商獨資醫院設定條件和要求。據此,現階段外商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醫療機構,需要進一步了解所在省主管部門對此類申請的態度和政策,有關審批也可能採取個案審批的方式。

目前在中國境內批准設立的外商獨資醫療機構的案例包括台資獨資的上海禾新醫院有限公司,港資獨資的深圳希瑪林順潮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等。

三、外商間接持有境內醫療機構

外商間接持有境內醫療機構的模式下,外商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出資,單獨或者與境內合作夥伴共同設立從事醫療投資和管理的平台公司,通過新設或者收購的方式將相關醫療機構納入該平台公司控制和管理之下。

實踐中,外商間接持有境內醫療機構已有較多案例,如華潤醫療集團通過與昆明市衛生局合資設立華潤昆明兒童醫院管理有限公司,從而間接持有昆明市兒童醫院的權益。

四、外商以協議形式管理境內醫療機構

外商(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與境內醫療機構簽訂管理協議獲得對境內醫療機構的管理和運營權,是一種特殊的投資模式。此種模式下,外商以現金或其他資產出資,單獨或者與境內醫療機構的擁有人(通常是政府部門或者國有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管理公司,通過管理公司與醫療機構之間的協議安排,經營和管理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用。

2013年在香港主板上市的鳳凰醫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醫療”)即採用了上述模式。鳳凰醫療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北京鳳凰聯合醫院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相關境內醫療機構簽署”投資-託管-移交”協議。鳳凰醫療承諾作出固定投資,改善醫療機構的醫療設施和診療服務水平,以換取一定年限內管理和營運相關醫療機構、收取管理費的權利以及向相關醫療機構供應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用耗材的權利。此種模式下,管理公司一般有權任命相應醫療機構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

五、小結

綜上所述,海問認為,在現行立法下,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投資境內醫療機構已有一定先例可循,是可資借鑒的投資模式;隨着中國政府逐漸放寬相關領域的限制,外商以獨資形式投資設立境內醫療機構,存在很大的發展空間;此外,外商亦可通過間接持有或協議控制等方式投資境內醫療機構,獲得相應收益。

海問在代表外國投資者投資境內醫療機構及其相關產業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近年來,海問多次代表境內外知名投資者投資位於中國境內的醫療機構、製藥公司、醫療器械製造商等企業和機構。

海問將對相關領域的立法及實施情況予以持續關注,並及時報告相關的重大進展。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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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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