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以第18號令,發佈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兩日後,又以第19號令,發佈了《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在服務業、製造業等多個領域進一步對外資開放,提供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 本文將通過簡析發文背景,重點比對新舊全國版負面清單、上述兩版負面清單的具體變化,淺談相關行業趨勢,帶領讀者快速把握新規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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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觀韜中茂北京辦公室 徐玲 周莉
圖 | 王寶珍
2018年6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以第18號令,發佈了《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或「18號令」),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相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2017全國版負面清單」,被18號令廢止),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不僅在內容上有前所未有的突破,在形式上也有耳目一新的變化,採用了表格形式,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進行了分類。
兩天後即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以第19號令,發佈了《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同時廢止)。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適用於全部自貿區(當前全國有12個,即上海、廣東、天津、福建、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陝西、海南自貿區)。相比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的開放力度更大,一些敏感行業、重點領域在自貿區進行開放試點,實施更優惠的開放措施。
一、出台背景及概述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4月博鰲亞洲論壇上指出,過去40年中國經濟發展是在開放條件下取得的,未來中國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也必須在更加開放條件下進行。面對國際環境的深刻變化,中美貿易戰的升級,新一輪的對外開放勢在必行。
此次發佈的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針對我國經濟中當前存在的供需結構性矛盾,推動重點領域開放,全面放寬了第一、二、三產業的市場准入,在涉及金融、交通運輸、商貿流通、專業服務、製造、基礎設施、能源、資源、農業等領域推進了共22項開放措施;大幅精簡了2017全國版負面清單,由63條減少為48條,相應地外商投資審批範圍也就進一步縮小了;列出了汽車、金融領域對外開放路線圖時間表,增強了開放的可預期性。
緊隨其後的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更是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驗田」的作用,在對外開放方面繼續先行先試。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仍沿用「說明+列表」的模式,條目由2017年版95條縮減至45條,在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在種業、油氣、礦產資源、增值電信、文化等重要領域提出了新的舉措,試點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外資准入限制。
二、主要變化
(一)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較之2017全國版負面清單的主要變化
我們以表格方式說明主要變化,前22項體現本次放開准入的開放措施;後6項新增或明確了少許外資准入限制。
序號 |
2017全國版 負面清單 |
2018全國版 負面清單 |
變化情況 |
1 |
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中方控股) |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取消小麥、玉米之外農作物種子生產的外資限制。 |
2 |
特殊和稀缺煤類勘查、開採(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特殊和稀缺煤類勘查、開採的外資限制。 |
3 |
石墨勘查、開採(限制類) |
刪除 |
取消石墨勘查、開採的外資限制。 |
4 |
稀土冶煉、分離(限於合資、合作),鎢冶煉(限制類) |
刪除 |
取消稀土冶煉分離、鎢冶煉的外資限制。 |
5 |
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製造: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并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以及建立生產純電動汽車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 |
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製造的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年取消商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
對汽車行業的開放出台分類分步放開的政策:2018年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5年後,汽車行業全部對外開放。 |
6 |
船舶(含分段)的設計、製造與修理(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船舶行業外資限制,包括設計、製造與修理各環節。 |
7 |
幹線、支線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3噸級及以上直升機設計與製造,地面、水面效應航行器製造及無人機、浮空器設計與製造(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飛機行業外資限制,包括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無人機、浮空器等各類型。 |
8 |
通用飛機設計、製造與維修(限於合資、合作) |
刪除 |
|
9 |
武器彈藥製造(禁止類) |
刪除 |
武器彈藥製造不列入負面清單(由於該行業屬於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性行業,故不單列入本清單)。 |
10 |
電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電網的建設、經營外資限制。 |
11 |
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外資限制。 |
12 |
鐵路旅客運輸公司(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外資限制。 |
13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中方控股),國際海上運輸公司(限於合資、合作)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取消國際海上運輸公司外資限制。 |
14 |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
國內船舶代理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取消國際船舶代理外資限制。 |
15 |
稻穀、小麥、玉米收購、批發(限制類) |
刪除 |
取消稻穀、小麥、玉米等糧食收購、批發的外資限制。 |
16 |
加油站(同一外國投資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油的連鎖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設、經營 |
刪除 |
取消加油站建設、經營的外資限制。 |
17 |
銀行(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投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境外金融機構必須是銀行類金融機構;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境外投資者、唯一或控股股東必須為境外商業銀行,非控股股東可以為境外金融機構) |
刪除 |
取消銀行業外資股比限制。 |
18 |
證券公司(設立時限於從事人民幣普通股、外資股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的經紀,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設立滿2年後符合條件的公司可申請擴大業務範圍;中方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方控股) |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放寬至不超過51%,2021年取消金融領域所有外資股比限制。 |
19 |
期貨公司(中方控股) |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
20 |
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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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測繪公司(中方控股) |
刪除 |
取消測繪公司外資限制。 |
22 |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禁止類) |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
取消禁止外商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規定。 |
23 |
中國法律事務諮詢(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禁止類)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新增禁止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24 |
義務教育機構(禁止類) |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
新增禁止投資宗教教育機構。 |
25 |
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限於合作) |
刪除 |
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限於合作)未列入負面清單,但屬於「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詳見下文第三部分。 |
26 |
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禁止類) |
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新增禁止投資電影引進業務。 |
27 |
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商店(禁止類)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新增禁止投資國有文物博物館。 |
28 |
演出經紀機構(中方控股) |
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新增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二)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較之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的主要變化
我們以表格方式說明主要變化,前6項為更加開放的措施;後13項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准入要求。
序號 |
2018全國版 負面清單 |
2018自貿區 負面清單 |
變化情況 |
1 |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的中方股比不低於 34% |
將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外資股比由不超過49%放寬至不超過66%。 |
2 |
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
刪除 |
取消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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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
刪除 |
取消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與核燃料生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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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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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取消演出經紀機構的外資股比限制 |
5 |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
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
|
將文藝表演團體由禁止投資放寬至中方控股 |
6 |
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
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且經營者須為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上海自貿試驗區原有區域〔28.8 平方公里〕試點政策推廣至所有自貿試驗區執行。 |
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28.8平方公里區域試點的增值電信開放措施推廣到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包括取消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上網用戶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外資股比限制,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0%。 |
7 |
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 |
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未經允許,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取得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及生產工藝技術。)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8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經營或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業務;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並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9 |
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
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只有中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才能經營國內航空服務,並作為中國指定承運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空服務。)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0 |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和經營郵政服務)、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
進一步明確經營郵政服務也在負面清單之列。 |
11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且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輔助人員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在華設立代表機構、派駐代表,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
進一步明確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機構的方式進入中國,而不能以法律諮詢公司等名義或方式進入中國、以此方式規避司法行政部門的許可。 |
12 |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 |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且在中國境內定居),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包括非學制類職業技能培訓),但是外國教育機構可以同中國教育機構合作舉辦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3 |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 |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須經中國政府批准。外國通訊社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的服務業務須由中國政府審批。中外新聞機構業務合作,須中方主導, 且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4 |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但經中國政府批准,在確保合作中方的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並遵守中國政府批複的其他條件下,中外出版單位可進行新聞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項目。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5 |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對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實行審批制度。)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6 |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引進境外影視劇和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其他境外電視節目由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申報。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7 |
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
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放映電影片,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片與進口電影片放映的時間比例。放映單位年放映國產電影片的時間不得低於年放映電影片時間總和的 2/3。)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8 |
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
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但經批准, 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製電影。)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19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禁止不可移動文物及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禁止設立與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採取與中國合作的形式並經專門審批許可。) |
進一步明確准入要求(詳見左欄黑體部分)。 |
三、行業趨勢
縱觀上述變化,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的主要開放措施集中在:服務業、製造業、農業和能源資源領域。而在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的基礎上,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又進一步在種業、油氣礦產資源、文化和增值電信四大領域採取更為優惠的開放措施,這無疑將對相關行業的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比如就汽車行業來說,我國為保護民族汽車工業,於1994年發佈《汽車工業產業政策》,其中首次提到:生產汽車、摩托車整車和發動機產品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中方所佔股份比例不得低於50%,外國(或地區)企業同一類整車產品不得在中國建立兩家以上的合資、合作企業。近年,國家各部委均就進一步放開汽車等一般製造業領域的外資准入限制發文,今年4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及製造業開放問題答記者問」中就曾提及:「新的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將把製造業開放作為一項重點。比如,汽車行業將分類型實行過渡期開放,2018年取消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資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車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外資股比限制,同時取消合資企業不超過兩家的限制。通過5年過渡期,汽車行業將全部取消限制。」這一說法也最終在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中落定。相較於大眾等傳統汽車廠商,取消股比限制對於沒有傳統產能、合資夥伴束縛的外資新興新能源車企,諸如特斯拉來說,可謂「天上掉餡餅」。
除汽車行業以外,我們還注意到在2017全國版負面清單中的「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限於合作)」在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中已無跡可尋,而在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中關於此被刪除項則在兩處分別被提及,「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但經批准,允許中外企業合作攝製電影。」我們理解,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刪除「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限於合作)」項並不意味着對於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向外資完全開放,反而,根據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的說明部分,「《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該項業務留給專項規定規範、仍按現行專項規定走。就電影製作業務而言,根據現行有效的《電影管理條例》第18條之規定,「電影製片單位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與境外電影製片者合作攝製電影片;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與境外電影製片者合作攝製電影片。」且「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立從事電影片攝製活動。」《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則進一步細化了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形式、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等。由此可見,現行的行業規定已然就外資參與電影製作給出必須與中方合作等限制,仍按此規定執行。再將目光投向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業務,根據2017年修訂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節目由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製作。廣播電台、電視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的單位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同時《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國家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實行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活動;未經審查通過的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完成片,不得發行和播出。」該規定也就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的形式、立項等予以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正與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中的有關表述相吻合。基於上述,我們理解,2018全國版負面清單未提及「廣播電視節目、電影的製作業務(限於合作)」正是將該項限制「託付」於有關行業規定而不再贅述,相較之下,2018自貿區負面清單則更體現過渡性、更清晰明確,重申了有關行業規定。
修訂負面清單,總的來看是以更大力度推進對外開放,尤其是推動重點領域、關鍵行業(如汽車行業、金融和物流領域)的開放,希望通過這些舉措引進高質量外資和本土企業在競爭與合作中促進我國整體製造業的轉型升級,發揮外資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促進作用。
作者簡介: 徐玲律師是觀韜中茂國際投資部合伙人、北京辦公室執行委員會委員。她擅長外商直接投資、境外投資、跨境併購、境外上市等國際投融資業務,尤其專註於能源和礦產資源領域。近年來,她也涉足於涉外商事仲裁和其他爭議解決領域。她被《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評為「2017法律精英A-List:百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多年來連續被《錢伯斯亞太》(Chambers Asia-Pacific)、《錢伯斯全球》(Chambers Global)、《亞太法律500強》(Legal500 Asia Pacific)、《亞洲傑出律師》(Asialaw Leading Lawyers)等全球著名法律評級機構評為「併購」、「能源和自然資源」等領域的推薦律師或傑出律師。
聯繫方式:(Email: xuling@guantao.com) 作者簡介:周莉律師是觀韜中茂國際投資部的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其執業領域為:跨境併購、外商直接投資及爭議解決。
聯繫方式:(Email: zhouli@guant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