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達律師事務所 :「直接控制」模式紅籌企業回歸A股IPO的法律問題概述

康達原創|「直接控制」模式紅籌企業回歸A股IPO的法律問題概述

一、「直接控制」模式

與「協議控制」相對,「直接控制」即境外上市主體直接股權控制境內經營實體的結構。目前我們統稱的「協議控制」是指境外註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未對外國投資者實施禁止、限制類的行業,如「三廢」處理、節能環保服務、軟件開發、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等行業,均可採用「直接控制」模式。

如企業原海外紅籌架構為直接控制模式,回歸A股前需要關注控制權回歸、員工期權落地、歷史沿革規範性、同業競爭等法律問題,並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回歸方案。

二、回歸過程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
股東

1、控制權回歸

根據監管部門近期發佈的「首發審核非財務知識問答」(「51條」)及相關過會案例,目前對於紅籌企業控制權回歸需把握兩點:中國國籍(港澳台除外)實際控制人必須控制權回境內;非中國籍實際控制人控制權可留在境外,但需達到股權簡潔結構清晰,在國際避稅港設立的多層級複雜化的控股股東結構,需說明理並說明資金來源。目前,A股市場接受實際控制人為外籍人士,但不接受中國國籍自然人使用境外控股的方式申報IPO,因此,紅籌企業需解決中國國籍實際控制人控制權落回境內的股權操作路徑。

2009年實施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10號文」)對於跨境「關聯併購審批」要求報商務部審批,「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即實際控制人註冊離岸公司收購自己的境內企業的「左手倒右手」的回歸路徑在2009年後被封,且實踐中未見有參考價值的商務部審批通過案例,目前需要從實際控制人國籍等角度規避上述限制。

2、境外投資人清退

同時,根據不同紅籌企業在境外的成長階段不同,其不同程度地引入了財務投資人甚至境外證券市場二級投資者,紅籌企業的境外融資的規模直接影響企業清退境外投資人或完成私有化的難度,回購的資金壓力可能影響紅籌企業回歸A股的決心及可行性。

如果境外投資人決定退出,其股權轉讓可給其他老股東、或由新基金接盤、或由境外發行人以自有資金回購;如境外投資人不退出,可繼續使用原紅籌架構在海外持股、或簡化持股結構在海外持股、或使用境內關聯主體在境內持股。

3、員工期權落地

如原境外發行人已發出員工期權、尚未行權,員工可以選擇在境內上市公司持股,如果選擇境外行權,則涉及到資金出入境的外匯登記程序,應依據《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37號文」)辦理完成。

在員工選擇境內持股時,應注意與投資人回歸入股、Pre-IPO融資(如有)的價格比較,還應測算股份支付的影響。

4、繳稅

根據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由上可知,境外的退出股東產生兩類納稅義務:一方面境外投資人退出產生納稅義務(10%),另一方面實際控制人從境外退出亦產生納稅義務。根據《國稅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7號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是指非居民企業通過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境外企業(不含境外註冊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及其他類似權益,產生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同或相近實質結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業重組引起境外企業股東發生變化的情形。

(二)
歷史沿革

1、實際控制人

A股市場IPO上市要求發行人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不變,在回歸A股進行內部重組時需注意實際控制人進行股權轉讓、增資的先後順序,以防止出現上市主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影響整個申報周期。

2、外匯登記

「37號文」要求,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前,應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境內居民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註冊地外匯局或者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登記。

「37號文」實施前,境內居民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境內居民應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理由。外匯局根據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則辦理補登記,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參考相關案例,紅籌回歸企業的外匯手續完備性為反饋意見常規問題。因此,公司股東需提供其資金出入境的合規性證明,或者辦理補登記手續。

3、「補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後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存續不足十年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因此,在拆除紅籌架構時,可考慮保留其外商投資企業身份,以繼續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如需補繳稅款,應考慮一次性補繳對當期利潤的影響;如企業能夠就不需補繳獲取主管機關的書面認可意見,亦有案例支持。

(三)
同業競爭

紅籌企業在海外上市主體之下可能存在多家境內經營主體,如在A股上市,應在控制權回歸時同時考慮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如「邁瑞醫療」回歸方案,在完成海外私有化後同時採用資產收購、股權收購的方式將相關業務併入境內上市主體。

三、 回歸方案的兩種路徑

(一)
方案要點

在設計紅籌企業回歸A股方案時,需考慮:

1、選定A股上市主體,將控制權從海外上市主體轉移至A股上市主體;

2、境外投資人退出,實際控制人需要解決境外資金缺口;

3、實際控制人取得境外身份,可保留結構,需保證A股上市主體股改時有過半數股東有境內住所;

4、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國籍,需清理紅籌結構,回境內持股。

(二)
實際控制人為中國國籍的方案設計

1、操作路徑

境外投資人如果退出,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境內新進投資人)以股權轉讓或增資的方式在境內取得外商獨資企業WFOE的股權,對價通過香港公司、開曼公司後再去回購境外投資人在開曼公司股份;如果無法完全回購,則由實際控制人在開曼層面進行收購,後續應註銷實際控制人的特殊目的公司。

境外投資人如繼續留下,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境內新進投資人)以股權轉讓或增資的方式取得外商獨資企業WFOE的股權,之後實際控制人在開曼公司層面退出,境外投資人可以選擇繼續以紅籌架構通過WFOE持有境內運營主體權益,或者選擇其境內關聯實體在境內持股。

2、案例點評-高偉達(300465)

2003年,境外公司高偉達控股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取得境內經營實體高偉達有限100%股權,原高偉達有限12名股東在境外取得高偉達控股相應股份。2011年,高偉達控股將53.945%高偉達有限的股權直接轉讓給實際控制人和公司員工境內自然人設立的境內公司鷹高投資、鷹偉投資、鷹飛投資、鷹傑投資,將46.055%的股權分別轉讓給境外投資人銀湖公司在香港新設的全資子公司銀聯科技,以及境外投資人OWWII在香港新設的全資子公司貴昌公司,高偉達控股不再持有高偉達有限的股份。上述股權轉讓均按註冊資本定價。

本案境內自然人進行關聯併購時,「10號文」尚未制定,因此不存在審批障礙。本案實際控制人於偉為中國國籍,因此控制權必須回歸境內。同時,境外投資人全部參與回歸,以其境外關聯公司參與回歸重組。整個過程無新投資人參與,紅籌結構較為簡明清晰,且實際控制人註銷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反饋時,發審委關注「銀聯科技、貴昌有限獲得發行人股份的定價依據,比較構建紅籌架構時外方股東入股價格、解除紅籌架構時退出價格、以及本次入股價格,說明本次股權轉讓定價的合理性」,發行人律師認為「銀湖公司及OWWII所持高偉達有限之權益並未發生變化。由於本次銀聯科技和貴昌公司的入股均系承繼性質,因此股權轉讓價格根據高偉達有限的註冊資本確定」。考慮到整個回歸過程無新投資人進入,因此沒有第三方參考價格,同時,因無權益增加,各方按註冊資本轉讓具有合理解釋理由。

(三)
實際控制人取得境外身份的方案設計

1、操作路徑

境外投資人如果退出,實際控制人需籌集資金收購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實際控制人可以在開曼公司層面進行股權轉讓;也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或增資的方式取得外商獨資企業WFOE的股權,對價用於清退支付境外投資人。後一種操作同時實現拆除多層持股結構。

境外投資人如果繼續留下,則無資金缺口,僅需簡化持股層級。

2、案例點評-邁瑞醫療(300760)

邁瑞國際(美股上市公司)私有化由公司管理層李西廷、徐航、成明和三人組成買方集團並在境外成立三層控股公司作為回購主體,資金來源主要為銀行債權。其中solid union作為回購實施主體向境外銀行取得私有化貸款。solid union向社會公眾完成回購後,邁瑞國際成為其子公司,solid union與邁瑞國際吸收合併,邁瑞國際繼續存續,成為李西廷、徐航、成明回購主體下的第二級控股公司,邁瑞醫療為邁瑞國際在中國境內的子公司。完成私有化後,邁瑞醫療通過管理層增資、員工激勵及兩輪Pre-IPO融資對上市前的股權結構完成了最後調整,調整完成後,三位管理層股東通過境外公司直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本案實際控制人李西廷、徐航、成明和為境外自然人身份,實際控制人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將境外投資人全部清出,三層回購主體的架構形成了後續A股上市主體的控制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的資金壓力通過對資產重組後的A股上市主體邁瑞醫療兩輪Pre-IPO階段融資得以緩解。

END

康達原創|「直接控制」模式紅籌企業回歸A股IPO的法律問題概述

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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