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 董事、監事,必須提供聯絡數據

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 董事、監事,必須提供聯絡數據

香港交易所(「港交所」,00388.HK) 2月1日就有關《建議修訂上市發行人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及〈上市規則〉其他非主要修訂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刊發諮詢總結。

港交所於2017年11月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修訂《上市規則》徵詢市場意見。根據市場對諮詢建議的響應,聯交所決定落實諮詢文件中的大部分建議。

《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包括:

  • 修訂董事及監事以《上市規則》所載表格提交的聲明及承諾:加入董事或監事須將其聯絡數據通知聯交所的承諾;授權聯交所向監事收集資料;以及劃一《主板規則》與《GEM規則》有關董事及監事責任的規定; 

  • 簡化上市發行人發行新證券時的存檔規定; 

  • 刪除兩類文件的存盤規定:(i) 提交予聯交所僅供記錄之文件;及(ii) 內容已向公眾披露之文件;及 

  • 《上市規則》的其他非主要修訂及輕微修訂。

有關修訂將於2019年3月1日生效。就簡化上市發行人的存檔規定而言,經修訂的《上市規則》條文將適用於上市發行人在2019年3月1日或之後宣布發行的證券。

上市發行人現任董事及監事應留意,他們必須儘快(不可遲於2019年3月31日)按照修訂後的《上市規則》向聯交所提交其聯絡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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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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