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香港证监会网站
香港证监会分别于2017年7月、2018年5月及2019年2月刊发了3期《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该通讯旨在提供指引,说明证监会如何运用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调查权力,以及在《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简称《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下反对上市(《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条)或暂停证券交易(《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条)的法定权力,从而对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进行前置式监管。
证监会的前置式监管方针不会取代其执法行动。即使上市申请或其他企业交易已告失效或被撤回,证监会仍可在适当情况下采取执法行动。证监会将更广泛地在早期阶段直接介入涉嫌干犯《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或《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严重不当行为的个案,以免投资者受到损害及保障市场。
公司董事应注意,在评估、建议或批准企业交易时,他们必须真诚地以公司的利益为前提,及以适当和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此外,董事有责任对建议进行的交易自行作出判断,及不应不合理地依赖第三方的意见或建议。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摘自《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第1期(2017年7月),重点阐述香港证监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所采取的相关行动。
首次公开招股(下称IPO)个案1
证监会在处理一宗上市申请时关注到,申请人就其与最大供应商的关系提供了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该供应商在业务纪录期内占该申请人的采购成本逾75%。虽然该申请人披露了其与该供应商之间有多项安排及联系(包括股权互控),但在该申请内却将该供应商形容为独立第三方。
该申请人在回复证监会的查询时,特别表明该供应商从未使用该申请人的商标(在向该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及相关包装上使用除外),并作出了其他保证以支持其声明。然而,证监会发现了拍下该供应商设施的相片,当中显示该供应商名称上方的当眼处展示了该申请人的商标。由于本会对该申请人是否真诚和其就与最大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所作的披露是否准确及完整表示关注,因此发出了反对意向书。该申请人就反对意向书作出回复当天,亦撤回了其上市申请。
IPO个案2
在另一宗上市申请中,申请人似乎高度倚赖其唯一一名执行董事及由该名董事控制的一家私人公司为其提供业务及营运支援。该申请人承认以往一直倚赖该名执行董事转介生意,但声称其他主要雇员亦有能力招揽生意。然而,该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声称属实。
由该名执行董事控制的私人公司向该申请人提供了办公室、人力资源、设施及其他营运支援。在业务纪录期内,该公司亦是申请人
获转介的生意的主要来源。该名执行董事在业务纪录期后订立了合约,将该私人公司出售。至于该项出售对申请人的业务及营运造成的影响,当时未能确定,亦因而未有入帐以反映在该申请人于业务纪录期的业绩上。由于本会觉得该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内的财务资料未必能够提供公平及可靠的基准,让投资者在申请人上市后据以对其进行评估,因此本会发出了反对意向书。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该申请人尚未就本会发出的反对意向书作出回应。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则可反对任何上市申请:
(a)该项申请并不符合《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3条所订的某规定,即(i)不符合《上市规则》(在获得宽免的范围除外);(ii)不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iii)没有载有在顾及该申请人及该等证券的特质下属需要的详情及资料,以致投资者能够就该申请人在申请时的业务、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以及就该申请人的利润与损失和依附于该等证券的权利,作出有根据的评估;
(b)该项申请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c)申请人没有遵从向证监会提供本会为执行《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授予本会的职能而合理所需的进一步资料的规定,或在看来是遵从该项要求时,向证监会提供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
(d)让该等证券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
《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出现以下情况,则可指示联交所暂停某公司的股份交易:
(a)该公司披露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b)对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任何上市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或
(d)证监会施加的任何条件没有获得遵从。
IPO个案3
由于证监会觉得,若批准有关公司的股份上市,将不符合广大投资者或公众的利益,因此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行使了其权力,反对该公司的股份上市。证监会注意到,虽然公众认购人的数目超出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指明的100人下限,但在该公司上市后,前20名股东及前25名股东将分别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本逾97%及99%。该公司的股权极为高度集中,令人怀疑该公司的股份上市后是否有可能存在一个公开、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
上市后个案1
有关上市公司建议按较当时市价大幅折让的价格,向一小撮认购人发行新股。该次配售将会令有关认购人合计持有约70%经扩大的已发行资本,即实际上等同现有的控股股东将控制权转移。该公司计划将配售所得收益用作拓展处于亏蚀的现有业务。
证监会在作出多次查询后,该公司未能就为何按大幅度折让方式进行配售(及现有控股股东转移控制权)提供合理解释。此外,有多个迹象显示,一名或多于一名准认购人可能正在以代名人的身分,为未披露人士行事。证监会于是向该公司发出反对意向书,当中载有本会对建议配售的关注事项。该公司其后公布不会继续进行建议配售。
上市后个案2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某上市公司透过股份配售及债券配售所得的款项存入了一名执行董事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该公司提供银行纪录以支持其解释,表示有关资金其后转至该公司在中国内地的银行账户,并用来向该公司的债权人付款。然而,证监会另行作出查询时,发现相关银行并没有上述转帐的任何纪录。
该公司在年报中所示的银行结余,远低于证监会直接从相关银行所取得的纪录所示的结余。鉴于该公司可能挪用资金和提供虚假及具误导性的资料,证监会遂根据第8条行使权力,指示该公司的股份暂停买卖。
上市后个案3
有关上市公司于一年内完成了两次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并拟进行第三轮集资活动,尽管该公司每次看来并无迫切的资金需求。证监会因此对该公司的事务展开调查,并发现该公司某些董事与投票批准进行集资活动的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经披露的关连。该等董事看来亦与随后在集资活动中从包销商购入该公司股份的部分人士有关连。证监会关注到该公司就其集资活动所作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另一项计划进行的集资活动对该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影响,因而指示该公司的股份暂停买卖。
上市后个案4
证监会觉得有关上市公司的股份买卖可能并不存在一个公开市场,因而行使了其在《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下的权力,暂停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一切交易。在有关IPO活动完成后,前25名承配人共获取了大约15%的已发行股本,而该公司的前25名股东(包括其控股股东)则持有约89%的已发行股本。该公司的股价在上市首日的上午交易时段涨幅超过五倍。证监会经考虑该上市公司作出的申述,及其控股股东向多名独立承配人藉配售减持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5%的股份之后,于是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3)条允许该公司的股份恢复交易。
证监会职员就IPO申请发表意见
证监会职员有时会在决定是否发出反对意向书之前要求上市申请人作出澄清或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按照证监会职员秉持的一贯政策,他们不会重复发表上市部已提出的意见。
在部分相关个案中,申请人会在证监会决定是否发出反对意向书之前撤回申请或让其失效。为提高透明度及进一步协助市场了解证监会的方针,下文会重点阐述于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某些IPO申请在证监会职员发表意见后失效或被撤回的有关个案。
“我们会秉持一贯政策,不会重复发表上市部已提出的意见。”
IPO个案4
申请人未能充分披露其与前控股股东在业务纪录期间的密切关系。尤其是,该申请人无法就该等前控股股东出售其前景良好的业务一事作出合理解释,因而令人对该申请人的实际实益拥有权产生疑问。该申请人亦未就其在业务纪录期内的收入大幅增加的情况,提供合理的分析和解释。
证监会就申请内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保荐人的尽职调查范围作出查询。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该申请人尚未回应证监会的最后一轮查询。
IPO个案5、IPO个案6
在两宗个案中,申报会计师在拟备上市申请的过程中被终止聘用,留下多项尚未解决的重大审计事项。该两宗个案中的申请人最终均提交了上市申请,而所聘用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与之前不同,但其未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处理前任申报会计师在审计结果中所发现的问题。
在其中一宗个案中,申请人未有向其前任申报会计师解释某些不寻常的业务手法,包括客户透过第三方付款人付款,及即使已支付大额预缴款项但仍取消机械采购交易。证监会就该申请人的财务资料提出质询,但申请人未能作出回应。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有关上市申请已告失效。
在第二宗个案中,申请人的前任申报会计师所提出尚未解决的审计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内地附属公司向内地当局提交的财务资料与该等附属公司各自的内地审计报告所载资料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同样,证监会就该申请人的财务资料提出质询,但该申请人未能作出令人满意的回应。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有关上市申请已告失效。
IPO个案7
新申请人是某些独家分销协议的订约方。这些协议对该申请人的业务而言至关重要,当中载有供应商在定价方面设定的某些限制。在回应证监会的查询时,该申请人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披露,定价限制可能违反了适用的竞争法例,并采取措施纠正该情况。该申请人亦未有披露其先前与某些关连方订立的销售安排的详情。该申请人在回应证监会的查询时披露,因证明文件不足,故与先前销售安排有关的某些费用未有载列于其会计师的报告内。有关情况引致证监会进一步就申请人的簿册和纪录的状况以及净利润的准确性提出质询。申请人未有回应证监会的最后一轮查询。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有关上市申请已告失效。
IPO个案8
有关批发业务在业务纪录期之前由有关控股股东经营。证监会的查询结果显示,新上市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开始时接管了该批发业务,当时向两名客户进行的销售均录得明显较高的销售额及毛利率。此外,其中一名客户在首次向该申请人购入产品后的两年内便告停业;而另一名客户在其后的一年内向该申请人购入产品的数量或金额显著减少。这令人对该申请人批发业务的真实性产生疑问。
该申请人没有回应证监会就其批发业务所作的进一步查询。截至本通讯刊发的日期,有关申请已告失效。
证监会的查讯及调查
证监会对某事项作出查讯时,如觉得涉及第179(1)条所载的其中一项理由(见以下补充资料),便可能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士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这项权力补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条;该条赋予证监会较为一般性的权力以进行调查。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的查讯可以属例行性质。第179条的查讯大多不会引致对目标公司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为协助市场了解证监会的方针,以下载有证监会在2017年首六个月根据第179条进行查讯的案例,而本会在这次已完成的查讯当中没有采取进一步的监管行动。
上市后个案5
某上市公司在就经纪行出售了被该公司的控股股东质押的大部分股份一事作出公告后大约四个星期,其股价在一日内急跌逾78%。我们不清楚该上市公司是否事前已知悉经纪行的意向,以及隐瞒了有关追缴保证金通知的内幕消息。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发现两家经纪行已作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及已沽售了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多日。我们发现,虽然控股股东在相关经纪行作出追缴保证金通知前已获得通知,但由于董事会事先并未获悉经纪行的行动,故没有隐瞒任何内幕消息。
补充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1)条规定,证监会如觉得某些情况显示以下各项,则可要求交出任何簿册及纪录:
(a)该法团的业务(i)是为诈骗其债权人而经营的;(ii)是为欺诈性或非法目的而经营的;或(iii)是以欺压其股东的方式而经营的;
(b)该法团是为欺诈性或非法目的而组成的;
(c)参与该法团上市过程的人,曾经在与该过程有关的情况下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d)管理该法团的人,曾对该法团或其股东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或
(e)该法团的股东曾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关于该法团事务的所有资料。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内容摘自《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第2期(2018年5月),重点阐述香港证监会在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九个月期间内采取的行动。
IPO个案1
申请人的收益有重大部分来自第三方付款人而非其客户。尽管该等付款人被形容为独立第三方,但证监会经查询后发现,部分付款人与该申请人或其控股股东有关系或有关连。例如,入帐为垫付予控股股东的款项,实际上是该申请人直接向第三方付款人作出的汇款。有一次,某第三方付款人在代表某客户向该申请人付款的同一个月内,收到该申请人垫付的款项。此外,证监会在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内发现有关第三方款项的其他重大不相符之处及遗漏。
证监会向该申请人发出“反对意向书”,原因是本会对申请文件内的资料是否准确及完整表示关注,包括经第三方付款人收取的销售所得款项是否由该申请人的客户提供,以及相关的销售是否真实。该申请人没有就证监会的反对意向书作出回应,有关申请亦已告失效。
IPO个案2
申请人在业务纪录期后将主要营运业务迁移,导致其成本架构出现重大改变。然而,该申请人没有提供反映迁移后的业务营运状况的经审计财务资料,以证明在新的环境下,其收益和利润能得以持续。证监会对该申请人的过往财务资料是否能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基础让投资者评估其未来前景表示关注,因此向其发出了反对意向书。
经考虑该申请人的回应后,证监会行使其根据《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6(2)条的权力,反对该申请人的股份上市,理由是该申请看来并未载有所需的详情和资料,让投资者对该申请人的业务、资产与负债、财务状况及证券所附带的权利作出有根据的评估。证监会亦认为,如该申请人的股份在当时上市,并不符合投资大众的利益。
IPO个案3
证监会在申请人的股份配发资料中注意到,虽然股东总数超出了《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指明的100人下限,但在该公司上市后,其绝大部分的已发行总股本将只会由少数股东持有。由于股权极度集中,故令人怀疑申请人的股票会否有一个有秩序、信息灵通和有效率的市场。
证监会向该申请人发出反对意向书。该申请人于证监会作出查询后,押后上市。其后,有关的股东基础随着该申请人再次进行股份发售而得以扩大。
IPO个案4
在业务纪录期结束前不久,申请人将营运资金中的重大部分调配到一项新的业务。
该笔款项超出该申请人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营运总额,而该项新业务的风险与回报状况及流动资金与资本需求跟原本业务完全不同。
考虑到该申请人的业务策略出现如此重大的变化,证监会关注到,上市文件内呈报的过往财务资料可能并不能代表其业务的日后发展。证监会向该申请人发出反对意向书。其后,申请人在没有回应证监会的关注事项的情况下,撤回其上市申请。
上市后个案1
有关公司建议透过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股份以筹集资金,并向不知名的人士发出购股权。该配售及购股权所涉及的股份合共相当于该公司大部分的经扩大股本。此外,配售价及购股权行使价均较该公司的每股资产净值大幅拆让超过80%。该公司亦于2017年上半年度完成了一项供股,因此并无迹象显示该公司急需集资,或有任何理由解释其为何需以较资产净值大幅折让的价格筹集资金。
由于股权极度集中,故令人怀疑申请人的股票会否有一个有秩序、信息灵通和有效率的市场。
因此,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9条展开查讯,要求该公司提供与该配售、所发出的购股权及其于较早前供股所得资金的用途有关的资料。该公司其后取消发出购股权。
该公司在证监会向其发出关于建议配售的条款的关注函后,公布终止配售。
上市后个案2
有关公司建议透过发行及配售可换股债券进行收购,所发行及配售的可换股债券的换股价均较当时市价大幅折让超过60%。若获全数行使,转换成的股票将相当于经扩大的已发行股本的大约57%。证监会关注到,该收购及配售是一连串的交易的一部分,旨在于没有进行惯常的上市申请程序的情况下取得上市地位。证监会就有关建议的收购及配售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
证监会透过查讯注意到,目标收购公司处于亏蚀状况,而且尚未开始营运。该公司看来没有迫切的资金需要以解释为何要进行配售,亦未能解释为何要以大幅度折让方式配售可换股债券,或为何没有尝试成本较低的融资方案。此外,该公司不但没有就目标收购公司的预计增长提供合理解释,亦没有寻求独立估值。
鉴于以上所述,证监会向其发出关于建议收购及配售的条款的关注函。该公司其后公布收购失效及终止配售。
上市后个案3
有关公司建议的供股及可换股票据发行,将会带来合共超过50%的摊薄影响。供股的认购价及可换股票据的换股价均较当时市价大幅折让。此外,该公司自2015年以来曾两度进行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
证监会向该发行人发出关注函。鉴于证监会的关注,该公司其后重整建议的交易。在新的提案下,没有发行可换股债券。这大大减低了对小股东的摊薄影响,而相对于原本的提案,新供股的认购价较当时市价有更合理的折让。
上市后个案4
有关公司收购了某经纪行的少数权益,并于其后公布建议收购该经纪行余下的权益。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发现该经纪行所录得的纯利润主要来自非经常性项目,而其主要客户是卖方的附属公司或与卖方有关连的人士。此外,证监会亦发现,该公司最近曾向一小撮个别人士发出购股权,而这些人士均已透过卖方提供的贷款行使购股权。证监会关注到该一连串的交易是为将该经纪行的高人为估值合理化而预先安排的。
因此,证监会向其发出反对意向书,表示本会关注到建议收购为该公司公众股东带来的影响。该公司于其后公布已终止收购。
上市后个案5
证监会就一份偿付契据根据第179条向有关公司展开查讯。该公司根据这份偿付契据建议透过发行新股及可换股债券偿付一笔未偿还的贷款,而新股发行价及可换股债券的换股价均较当时市价大幅折让。如获全数转换,新股及可换股债券合共相当于经扩大股本的35%,总价值亦远远超出该公司尚未偿还的债务。
证监会关注到,该偿付契据的条款可能损害该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向其发出关注函,而该公司其后公布这份偿付契据失效,并建议寻求其他集资途径以清还余下的债务。
上市后个案6
有关公司建议按折让方式发行非上市认股权证,约相当于该公司超过14%的经扩大股本。可是,该公司却没有就以如此大幅度的折让方式筹集资金提供合理的解释。此外,董事会亦没有就将予发行的认股权证取得独立估值。
证监会关注到董事可能没有取得足够的资料以厘定认股权证的发行价是否公平和合理及符合该公司股东的利益。证监会向该公司发出关注函,而该公司亦于其后公布终止该认股权证的认购。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内容摘自《证监会监管通讯:上市公司》第3期(2019年2月),以下的个案研究将概述香港证监会近期采取的一些行动。
IPO个案1
申请人是一家零售商,在业务纪录期内拓展其业务至产品批发。该申请人表示,由于它进行市场推广工作,及向一家批发商作出销售,而其产品及后经由该批发商转售予一个领先的电子商贸平台,因此其收益在最近一年内大幅增长。
证监会注意到,申请人只是在业务纪录期将近完结时展开其市场推广活动,而有关推广活动的数量很少,以及其产品在相关电子商贸平台上的销售亦似乎不多。证监会对申请人的财务资料的准确性及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及公平地反映其业务表现表示关注。
证监会致函申请人,要求它进一步提供资料,以解释及证明其收益大幅增长的原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圆满的解释,最终撤回其上市申请。
IPO个案2
在业务纪录期内,从事交通业务的上市申请人将其大部分交通工具出租予第三方公司,但该第三方并无持有操作有关交通工具的牌照。该第三方遂指示申请人操作有关交通工具。这项运作安排似乎违反了申请人的交通工具营运牌照上的条件。证监会致函申请人,对此运作安排表示关注及要求它作出相关解释。
鉴于到有关运作安排在业务纪录期结束后不久便告终止,证监会亦关注到上市申请中所载的过往财务资料能否作为申请人日后业务模式的指标。申请人没有回应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并让有关申请失效。
上市后个案1
有关公司建议透过发行新股来收购一家主要从事研发将人工智能及大数据运用于证券服务的目标公司,而发行价较最后收市价有79%溢价。根据该公司的公告,目标公司在最近期的财政年度并未录得任何收益及处于亏蚀。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见第3页的相关资料),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最大股东是该公司主席的一名亲属。此外,该公司并无寻求任何独立财务意见或独立估值。
证监会关注到所建议的收购是否公平和合理,及会否不公平地损害该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向该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该公司作出解释。该公司没有就证监会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有关收购亦告失效。
上市后个案2
有关公司建议收购一家正在发展机械人技术并处于亏蚀的目标公司的65%权益。卖方就目标公司作出一项由完成交易起计为期12个月的利润保证。若利润低于保证的水平,卖方将会退还部分收购代价给该公司。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并在目标公司的估值报告草拟本及其现金流量预测报告中发现重大问题。该公司未能就目标公司用作厘定预计收益、利润率和估值的基础及假设提供合理解释。此外,截至有关公告日期,目标公司尚未开始经营其核心业务。
证监会遂向该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该公司作出解释。该公司没有就证监会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而有关收购亦告失效。
上市后个案3
有关公司建议收购一家从事音响技术业务、处于亏蚀并具有净负债额的目标公司的7.5%权益。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要求该公司提供详情。证监会在查讯中注意到,该公司并无寻求独立财务意见或对目标公司进行独立估值。该公司亦未能或不愿意提供证据,以证明有关收购的订金事实上已支付予卖方。
这令人质疑有关收购的真确性及实际卖方的身分。因此,证监会向该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该公司作出解释。该公司没有就证监会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有关收购亦没有继续进行。
上市后个案4
一家上市公司建议透过发行代价股份来收购一家从事财务租赁业务的目标公司的80%权益。目标公司已注册成立一年,其所从事的唯一业务似乎是与卖方订立财务租赁协议。目标公司于最近期的财务年度录得极少量的收益,而且其看来可能没有任何独立于卖方的客户。
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并由于目标公司的业务纪录及客户基础均极为有限,因而对建议的交易可能不公平地损害股东利益提出关注。鉴于财务租赁市场的准入门槛低,证监会要求该公司解释为何选择透过收购目标公司,而不是直接招揽或自行开展业务以涉足有关市场。该公司没有回应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并在其后公布终止有关交易。
上市后个案5
有关公司建议主要透过发行可换股票据,收购一家从事建设及营运天然气管道和网络的业务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于2016年及2017年均处于亏蚀,而其未经审核资产净值大部分由无形资产构成。该公司亦披露,目标公司尚未展开任何重要的业务运作。
证监会关注到,鉴于目标公司的亏蚀状况和营运风险,加上其有形资产极少及没有业务纪录,有关建议交易可能不公平地损害该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证监会根据第179条展开查讯,就该公司进行建议收购的理据提出质疑。公司没有在提交予证监会的资料内就本会的关注事项作出回应,并在其后公布终止交易。
上市后个案6
有关公司建议透过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股份来筹集资金。配售价订于较该公司每股资产净值大幅折让80%的水平。截至最近期的中期财务业绩日期,该公司似乎拥有充足的现金来支付其营运开支,借款总额亦极少。
证监会对于该公司为何在看来没有迫切的集资需要时,以如此大幅的折让来进行配售提出关注。该公司其后终止配售。
本文来源于香港证监会网站,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在文章底部留言。
版权声明:所有瑞恩资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创文章,转载须联系授权,并在文首/文末注明来源、作者、微信ID,否则瑞恩资本Ryanben Capital将向其追究法律责任。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或公众号平台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
更多香港IPO上市资讯可供搜索、查阅,敬请浏览: www.ryanbencapital.com
香港证监会就交易所规管上市事宜的表现作出的检讨:港交所你都干了些什么?
香港IPO上市申请失败:被联交所拒绝的39个案例汇总(2013-2017年)
香港IPO上市申请失败:被联交所退回的43个案例汇总(2013-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