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輝律師事務所:紅籌架構下人民幣機構ODI路徑解密 – 以近期赴港上市的新經濟企業為例

作者 | 大輝哥

來源 | 世輝律師事務所(shihuilaw)

世輝律師事務所:紅籌架構下人民幣機構ODI路徑解密 – 以近期赴港上市的新經濟企業為例

自2017年以來,中國眾多新經濟企業紛紛完成搭建境外紅籌架構重組並成功實現境外融資或上市,或者正在醞釀搭建境外紅籌架構重組擬赴境外融資或上市。世輝有幸代表了新經濟領域部分行業頭部企業完成了搭建境外紅籌架構重組並境外上市,包括但不限於獵聘(6100.HK)、樂信集團(NASDAQ: LX)、品鈦集團(NASDAQ: PT)等。

隨着我國境外投融資監管日趨規範,新經濟企業如何實現境外紅籌架構的搭建、境內機構投資者如何實現對境外紅籌架構企業的投資,成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和被投企業在企業融資以及上市重組中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加之新經濟企業往往都有上市前融資輪次多、投資人數量多、累計融資金額大的特點,因而原先為境內人民幣融資結構的新經濟企業在轉化為境外紅籌結構時,如何快速、高效、合規地實現眾多人民幣投資人在境外紅籌結構的持股,通常也是影響這些被投企業境外融資或境外重組上市時間表的重要問題。為此,世輝今後將發表一系列我們在搭建境外紅籌架構重組及投融資領域的研究和洞察,為這一領域的相關方及時分享世輝的最新操作心得和實踐經驗。

本文簡要介紹了我們以近期赴港完成上市或正在上市申請中的一系列新經濟企業為例,分析、總結的境外紅籌架構下境內人民幣機構投資者(包括人民幣基金及其他的境內機構)完成ODI審批的三種常見申報方式。以下,Enjoy:



一、境外投資的監管背景及ODI審批常見申報方式



目前在海外上市或擬赴海外上市的中國新經濟企業大多採用境外紅籌架構,包括股權紅籌架構和VIE架構。境外紅籌架構下,集團的融資主體和擬上市主體一般為在境外開曼群島設立的公司(簡稱「開曼公司」)。慣常的境外紅籌架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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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們在系列文章《跨境投融資系列:推開「ODI」之門》中的介紹,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令[2017]11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合稱「境外投資規定」),如境內企業擬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投資境外企業,則其應當根據投資標的、金額、行業等情況相應辦理境外投資所需的發改委、商委和外匯登記手續(以下合稱「ODI審批」)。

根據境外投資規定,上圖境外紅籌架構中的開曼公司為中國法項下的境外企業,境內機構投資者持有開曼公司的股權將被視為境外投資行為,須經ODI審批。而根據世輝的最新操作心得和實踐經驗,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紅籌架構項目過程中,ODI審批有下列三種比較常見的申報方式,即獨立申報、共同申報以及聯合申報:

(1)獨立申報:如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一個境外公司,則其需向註冊地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上海、天津等部分自貿區內的ODI審批可由該自貿區相關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提出ODI審批的申請;

(2)共同申報:如兩個以上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擬共同投資同一個境外公司,則應當由持股比例或投資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在徵得其他投資者的書面同意後作為主申報人,在取得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申請資料後,共同向主申報人註冊地的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提出ODI審批的申請,而其他境內機構投資者無須在各自註冊地省級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另行申請辦理ODI審批;

     (3)聯合申報:如兩個以上境內機構投資者共同在境內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聯合ODI申報主體」),以該等聯合ODI申報主體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

我們將上述三種ODI審批的申報方式小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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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考慮到境外紅籌架構多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亦較少涉及敏感行業,故本文僅討論非敏感類項目辦理ODI審批的情形;

(2) 未免異議,就上表所述的境外持股方式而言,無論是直接持股或是通過新設聯合持股主體間接持股,境內機構投資者及新設聯合持股主體均可選擇直接持有及/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實體作為投資路徑,實現持有境外企業股份之目的。



二、ODI審批的案例分析




以下為我們以近期赴港完成上市或正在上市申請中的一系列新經濟企業為例,具體分析、總結境外紅籌架構下境內機構投資者完成ODI審批的三種常見申報方式:


01

獨立申報

在正在上市申請中的新經濟企業中,360 LUDASHI HOLDINGS LIMITED(簡稱「360魯大師」,2018年9月10日遞交上市申報文件,目前正在審查中)的部分境內機構投資者系採用了獨立申報的方式完成了ODI審批,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
360魯大師

a)重組前持股情況

根據360魯大師的上市申報文件披露,360魯大師所屬的集團公司原為以成都奇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成都奇魯」)為境內融資平台的境內架構,作為境內機構投資者之一的上海嵩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嵩恆」)直接持有了成都奇魯的部分股權。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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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組後持股情況

因上市需要,360魯大師所屬的集團公司通過重組的方式搭建了VIE架構並以360魯大師為融資平台及擬上市主體,註冊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的Songchang International Limited(簡稱「Songchang International」)認購了360魯大師的部分股份。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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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I審批情況

360魯大師的上市申報文件中未披露ODI審批的事宜,但根據我們在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網站的公開信息查詢,上海高欣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高欣」)已就其投資360魯大師完成商委部門的ODI審批。根據公開信息查詢,我們理解具體審批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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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輝觀點

根據世輝的最新操作心得和實踐經驗,獨立申報方式中,單個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申請人,其自身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並須向主管部門提供各項申請資料;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下列問題:

  1. 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如要求境內機構提交最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自有資金證明等;

  2. 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後的自然人持股情況;

  3. 境外投資的真實性,如要求境內機構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前期工作落實情況說明,涵蓋盡職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02

共同申報

在近期赴港完成上市的新經濟企業中,以股權紅籌架構完成上市的信達生物製藥Innovent Biologics, Inc.(簡稱「信達生物」,2018年10月31日上市)、以VIE架構申請上市的Tongcheng-ElongHoldings Limited(簡稱「同程藝龍」,2018年6月21日遞交上市申報文件,目前正在審查中)的部分境內機構投資者系採用了共同申報的方式完成了ODI審批,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
信達生物

a)重組前持股情況

根據信達生物的招股書披露,信達生物在上市重組前通過其全資持有的香港公司Innovent Biologics (HK) Limited(簡稱「香港信達」)與一些境內機構投資者(包括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簡稱「先進制造」)、國壽成達(上海)健康產業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簡稱「國壽成達」)、上海薩旺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簡稱「上海薩旺」)等)共同持有境內運營主體信達生物製藥(蘇州)有限公司(簡稱「蘇州信達」)的股權。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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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組後持股情況

因上市需要,信達生物所屬集團公司進行重組,持有蘇州信達股權的部分境內機構投資者通過共同申報ODI審批的方式持有了信達生物股份而不再持有蘇州信達股權,具體方式如下:信達生物、香港信達、蘇州信達及其境內機構投資者於2018年4月10日達成框架協議,約定:包括先進制造、國壽成達、上海薩旺在內的9方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合稱「信達共同ODI投資者」)同意將其持有的蘇州信達股權以19,944萬美元的價格轉讓至香港信達持有;同時該等信達共同ODI投資者向主管部門遞交ODI審批並同意在ODI審批完成後直接或通過全資持有的境外實體合計以19,944萬美元的價格認購信達生物的股份。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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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I審批情況

根據信達生物的招股書披露信息顯示,先進制造、國壽成達為信達共同申報ODI投資者中持股比例及投資額最大的兩個投資方,且兩者的持股比例與投資額相同。根據我們在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網站的公開信息查詢,先進制造已就其投資香港信達完成商委部門的ODI審批,而其他信達共同申報ODI投資者的ODI審批信息均顯示先進制造的上述ODI審批信息,故我們理解在信達共同申報ODI審批過程中先進制造作為主申報人完成了ODI審批。根據公開信息查詢,我們理解具體審批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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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國壽成達(上海)健康產業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海薩旺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信達共同ODI投資者將ODI審批材料匯總至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並由其作為ODI審批的主申報人將相關材料遞交ODI審批的主管部門。


案例
同程藝龍

a)重組前持股情況

根據同程藝龍的上市申報文件披露,同程藝龍所屬集團公司為VIE架構,其中同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同程網絡」)為其VIE公司之一;但上市申報文件中未披露各境內機構投資者在同程網絡重組前的具體持股情況。同時,由於同程網絡為股份有限公司,我們亦無法通過公開信息查詢到各境內機構投資者在同程網絡的準確持股情況、持股時間等信息。

b)重組後持股情況

同程藝龍的上市申報文件披露,根據2017年12月28日簽署的重組協議,同程藝龍向同程網絡各股東發放一定數量的同程藝龍股份,同時同程藝龍通過其間接持有的境內外商獨資企業協議控制了同程網絡。同程藝龍的上市申報文件進一步披露:同程網絡的十餘方境內機構投資者(以下合稱為「同程藝龍共同ODI投資者」)直接或通過該等境內機構投資者全資持有的境外實體間接持有了同程藝龍的部分股份,其中蘇州華帆潤禾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華帆潤禾」)直接持有並通過其全資持有的境外子公司Huafan Runhe Limited持有同程藝龍合計約8.70%的股權,國開博裕一期(上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國開博裕」)通過其全資持有的境外子公司EmeraldJoy Limited持有同程藝龍約2.23%的股權,寧波保稅區凱程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寧波凱程」)通過其全資持有的境外子公司CowinTongcheng Limited持有同程藝龍約1.84%的股權,其餘同程藝龍共同ODI投資者分別持有同程藝龍0.03%-1.03%不等的股權。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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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境內機構投資者的ODI審批情況

同程藝龍的上市申報文件中未披露ODI審批的事宜,但根據我們在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網站的公開信息查詢,華帆潤禾已就其投資同程藝龍完成商委部門的ODI審批,而其他同程藝龍共同申報ODI投資者的ODI審批信息均顯示華帆潤禾的上述ODI審批信息,故我們理解在同程藝龍共同申報ODI審批過程中華帆潤禾作為主申報人完成了ODI審批。根據公開信息查詢,我們理解具體審批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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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國開博裕一期(上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保稅區凱程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等同程藝龍共同ODI投資者將ODI審批材料匯總至蘇州華帆潤禾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並由其作為ODI審批的主申報人將相關材料遞交ODI審批的主管部門。

世輝觀點

       根據世輝的最新操作心得和實踐經驗,共同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提請注意:

a. 發改委及商委關於判斷主申報人的標準存在一定差異。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改委令[2017]11號)規定,共同申報應當由投資額較大的投資者作為主申報人,如各方投資額相同則由各方協商確定由其中一方作為主申報人;但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規定,共同申報應當由持股比例相對較大的投資者作為主申報人,如各方持股比例相同則由各方協商確定由其中一方作為主申報人。目前實踐操作中,境外投資主管部門一般傾向於以持股比例較大的投資者為主申報人,具體需以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屆時的認定為準。

b. 共同申報中的全部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自身均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後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境內機構投資者如擬進行共同申報的,可提前進行準備並判斷自身是否符合要求。如任何一家參加共同申報的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或無法提供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任何證明資料,則整個共同申報的ODI審批將會受到影響。

      c. 共同申報中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路徑可以不一致,即各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直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亦可以通過其在境外設立或控制的實體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份。




03

聯合申報

正在上市申請中的新經濟企業中, Zhaogang.comInc(簡稱「找鋼」,2018年6月26日遞交上市申報文件,目前正在審查中)的部分境內機構投資者系採用了聯合申報的方式完成了ODI審批,具體情況如下:

案例
找鋼

a)重組前持股情況

根據找鋼的上市申報文件披露,一些境內機構投資者(包括上海未易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簡稱「未易投資」)、深圳華晟領輝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簡稱「華晟領輝」)、北京和諧創新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簡稱「和諧創新」等)與找鋼的創始人、高管共同持有上海找鋼網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找鋼」,找鋼的境內運營主體之一)的股權。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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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組後持股情況

因上市需要,找鋼所屬集團公司進行重組,在重組過程中,持有上海找鋼股權的部分境內機構投資者通過ODI方式持有了找鋼的股份,具體方式如下:上海晏貓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晏貓」)作為普通合伙人、包括未易投資、華晟領輝、和諧創新在內的15方境內機構投資者(簡稱「找鋼聯合ODI投資者」)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設立了上海赫貓企業管理諮詢中心(有限合夥)(簡稱「上海赫貓」),並由上海赫貓在完成ODI審批後通過其全資持有的境外實體以票麵價格認購找鋼的股份。具體持股結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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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I審批情況

根據找鋼的上市申報文件披露信息顯示,上海赫貓已於2018年5月4日完成ODI審批。根據公開信息查詢,我們理解具體審批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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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輝觀點


根據世輝的最新操作心得和實踐經驗,聯合申報方式中,有以下幾點需要提請注意:

a. 聯合申報中的聯合ODI申報主體須滿足ODI審批的各項條件,此外,聯合ODI申報主體亦須滿足近期ODI審批的主管部門重點關注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真實性和合規性、境內機構投資者穿透後的自然人持股情況、境外投資的真實性等要求。如聯合ODI申報主體無法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的,則主管部門可能會穿透要求境內機構投資者,作為聯合ODI申報主體的合伙人或股東,滿足前述ODI審批條件和要求,如有任一家境內機構投資者不滿足ODI審批條件或要求的,則可能會影響整個聯合申報的時間表和可行性。

      b. 聯合ODI申報主體目前有公司和有限合夥兩種類型。從實踐中ODI審批的難度考慮,我們注意到,公司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ODI審批難度比有限合夥類型的審批難度相對低;但目前實踐中主管部門仍在受理和批准有限合夥類型的投資主體提交的ODI審批申請。此外,從稅負角度考慮,對於境內機構投資者而言,未來從公司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取得境外退出收益時可能將比從有限合夥類型的聯合ODI申報主體取得相關收益時需多繳納一筆企業所得稅。


以上為我們以近期赴港上市的新經濟企業為例分析的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外紅籌架構ODI審批的三種申報方式,供各位參考。本文未就ODI審批的細節(如申報材料、審批要點等)進行詳細論述;且除ODI審批外,目前市場上尚有境內機構投資者的自然人合伙人辦理37號文登記、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直接投資再投資(針對境內機構投資者已有完成ODI審批的境外實體的情況)等方式可以供境內機構投資者在投資境外紅籌架構時選擇。如各位有進一步需要或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並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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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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