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法律研究

來源 | IPO法律實務

作者 | 王在海

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法律研究


分拆上市概述

分拆上市通常指上市公司將部分資產或業務分拆到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行為。


分拆上市在境外成熟市場比較普遍,中國證監會亦於2004年7月21日發佈《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4]67號),對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予以規範。但A股市場分拆上市暫無具體法律規定及監管規則可循,長期以來中國證監會對待分拆上市的態度為「不鼓勵」、「從嚴審核」。


2019年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佈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上述規則施行後,A股市場分拆上市將在科創板取得突破。


本文將對近年來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的案例進行分析,重點對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中國證監會審核關注要點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


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的主要優勢

中國證監會對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目前持開放態度,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主要具有下述優勢:


1、提高發行人股份的流動性及價值,在境內發行A股預期將獲得更高的資產溢價,發行人的上市將帶來母公司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價值的增值。

2、形成兩個融資平台,發行人可以為其業務發展開拓新的融資和籌資渠道。

3、發行人募集資金將有利於進一步拓展現有業務。

4、同時受到香港及大陸兩地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增加透明度。

5、提升和加強公司治理。

6、解決管理層激勵和約束不足問題。


香港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

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規定適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之《第15項應用指引》,主要內容如下:


1、如擬分拆上市的公司是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須滿足《聯交所上市規則》之基本上市準則。


2、母公司(指擬分拆上市的公司的母公司,下同)最初上市後的三年內不得作分拆上市。

鑒於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審批是基於母公司在上市時的業務組合,而投資者當時會期望母公司繼續發展該等業務。因此,如母公司上市年期不足三年,上市委員會一般不會考慮其分拆上市的申請。已根據《上市規則》第九A章成功從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上市發行人將以其當初於創業板上市的日期作為該條所述的母公司上市日期。


3、如無特殊情況發生,母公司經分拆後餘下的業務和資產須符合《聯交所上市規則》第8.05條規定的最低盈利條件。

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擬分拆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上市後,母公司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上市委員會不會接受以一項業務(子公司的業務)支持兩個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情況。母公司除保留其在子公司的權益外,自己亦須保留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及足夠業務的運作(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權益),以獨立地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在母公司(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權益)未能符合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的情況下,母公司如能證明其(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權益)未能符合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的原因,純粹是由於特殊因素或市況大幅逆轉,則聯交所可能給予豁免。同時,母公司亦須令聯交所確信:有關因素只是暫時性質,而且相當可能不會繼續存在或日後再次出現;或者,母公司已採取適當措施以抵消市況逆轉對其盈利的影響(視屬何情況而定)。此外,母公司(不包括其在子公司的權益)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股東應占盈利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為符合上文所述的最低盈利總額規定,母公司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a) 在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連續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後的純利,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如未能達到這個標準的話,則

(b) 在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連續4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後的純利,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如仍未能達到這個標準的話,則

(c) 在提出申請分拆上市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虧損合計後的純利,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有關的盈利/虧損指母公司的股東應占盈利/虧損(不包括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權益),並應扣除母公司日常業務以外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或虧損。

在上述(b)或(c)的情況下,母公司必須令香港聯交所確信,就那些沒有將盈利/虧損計算在5,000萬港元最低純利內的財政年度,其盈利/虧損是受到特殊因素及/或市況大幅逆轉所影響。


4、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

考慮有關以分拆形式上市的申請時,上市委員會將採用下列原則:

(1)由母公司及子公司分別保留的業務應予以清楚劃分。

(2)子公司的職能應能獨立於母公司。上市委員會除要求子公司保持業務及運作獨立外,亦要求子公司在下列方面有其獨立性:

① 董事職務及公司管理方面的獨立。兩公司有相同董事出任的情況儘管在本原則下不會對有關申請資格構成障礙,但發行人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子公司會獨立地及以其整體股東的利益為前提運作,並在其利益與母公司利益實際或可能出現衝突的情況時,不會僅僅考慮母公司的利益;

② 行政能力方面的獨立。儘管上市委員會就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有關行政及非管理職能(例如秘書服務)的分擔方面願意作彈性處理,但上市委員會會要求所有基本的行政職能均由子公司執行,而毋須由母公司給予支援;以及

③ 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母公司及子公司兩者之間持續進行的以及未來的關聯交易,均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及/或此章的豁免規定適當進行,尤其是,即使獲得任何豁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持續關係,在保障各自的少數股東權益方面不會虛假或難以監察。

(3)對母公司及子公司而言,分拆上市的商業利益應清楚明確,並在上市文件中詳盡說明。

(4)分拆上市應不會對母公司股東的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


5、分拆上市建議須獲得股東批准

根據《上市規則》及在適用關聯交易的條文的情況下,(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如有關交易的任何百分比率計算達25%或25%以上,須獲股東批准。分拆上市建議如屬於上述情況的,必須尋求獲得母公司的股東批准。此外,如控股股東在有關建議中佔有重大利益,則該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均須放棄其表決權。

如分拆上市建議須經母公司的股東批准,無論控股股東是否需要放棄其表決權,母公司均須遵守第13.39(6)及(7)條的規定。在向股東發出通函中,必須載有分拆上市之詳情及分拆上市對母公司的影響。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6)(b)條所委任的獨立財務顧問,不能同時擔任子公司的保薦人或聯席保薦人或包銷商)。

在任何情況下,如控股股東在面對大多數小股東反對下投票通過分拆上市建議,則有關獨立財務顧問須就在有關股東大會上所作出的討論向香港聯交所提交報告。


6、保證獲得子公司股份的權利(IPO新股獲配權)

(1)IPO新股獲配權

上市委員會要求母公司向其現有股東提供一項保證,使他們能獲得子公司股份的權利,以適當考慮現有股東的利益,方式可以是向他們分派子公司的現有股份,或是在發售子公司的現有股份或新股份中,讓他們可優先申請認購有關股份。至於子公司股份中撥作保證他們獲得股份權利部分的比例,則由母公司董事與其顧問決定,並且母公司全體股東將會獲得同等對待。因此,控股股東據此收取其應得比例的股份不受限制。如子公司的建議上市地點不在香港,而在這保證的權利項下可獲得的子公司股份,僅可通過在香港公開發售的方式提供予母公司的現有股東,則有關公司需作出陳述,解釋有關保證權利的規定為何不符合母公司或其股東的利益,以供上市委員會考慮。此外,即使子公司將在香港上市,母公司的小股東亦可在股東大會上決議通過放棄有關保證的權利。

如子公司是在本應用指引第2段附註所述情況下須遵守本應用指引的規定,母公司應儘力為其股東提供保證,使他們能獲得子公司的股份的權利。母公司是否有提供此等保證,將會是香港聯交審批有關分拆上市建議時考慮的因素之一。

(2)IPO新股獲配權的豁免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業務指南》、《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特殊機構及產品證券賬戶業務指南》,除非有關人士為下列合資格投資者,非中國投資者無法在境內開立證券賬戶,繼而亦無法認購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在A股上市過程中新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

① 中國主管機關批准的境外投資者;

② 經中國商務部批准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③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④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⑤ 在中國境內工作和生活的香港、台灣及澳門居民;

⑥ 在中國擁有永久居住權的外國公民。

如發行人僅在境內發行股份,且其現有股東都不是境內的合格投資者,則向其提供IPO新股獲配權存在法律障礙。


參照華寶股份案例,可向香港聯交所申請有條件豁免母公司嚴格遵守IPO新股獲配權的規定,豁免條件為母公司需要披露如下資料:

① 不向股東提供IPO新股獲配權的理由;

② 中國法律法規有關提供IPO新股獲配權的法律限制;

③ 董事會就不向股東提供IPO新股獲配權的影響及子公司於境內上市及IPO新股獲配權豁免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母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發表的意見。


7、分拆上市建議須經香港聯交所審批。

香港聯交所對接受或拒絕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建議,保留絕對酌情決定權。


8、其他規定

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的規定,如子公司在A股發行的募集資金金額大於母公司屆時市值的75%或以上,則母公司還需依據《聯交所上市規則》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本次發行並將本次發行提交聯交所審批。


A股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

A股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及中國證監會頒佈的部門規章。


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案例


(一)華寶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1)華寶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寶股份」)的母公司華寶國際為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HK.00336,實際控制人為朱林瑤;華寶國際間接持有華豐國際100%股權和香悅科技100%股權,華豐國際和香悅科技分別持有華寶股份90.1153%的股份和0.0902%的股份,華寶國際合計持有華寶股份90.2055%的股份。

(2)華寶股份主要從事香精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同時經營少量食品配料業務。報告期內華寶國際和華寶股份存在同業競爭情形,華寶國際和華寶股份通過股權結構調整、固定資產轉讓、業務停止、註銷等方式,對相關業務進行了剝離與整合。整合完畢後,華寶股份不再經營香原料業務、捲煙新材料業務、電子煙業務等業務。

(3)發行人認為,華寶國際香原料業務和華寶股份香精業務在產品特徵、應用領域、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核心技術、核心人員、產品商標,以及原材料採購和客戶銷售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不具有競爭性和可替代性,不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

2、反饋關注問題:

發行人由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華寶國際控制。請發行人:

(1)說明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說明並披露發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請提供發行人分拆上市獲得香港聯交所的同意函。

(2)說明華寶國際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的時間、上市的資產範圍、業務與本次發行人本次IPO資產範圍、業務的關係、申請公開發行時聯交所關注的主要問題,華寶國際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動及其持股變動情況。

(3)說明華寶國際及其董監高人員上市期間的是否曾受到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或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或監管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前述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構成影響。



(二)石葯集團新諾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1)石葯集團新諾威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諾威」)的母公司石葯集團為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HK.01093,實際控制人為蔡東晨;石葯集團間接持有恩必普葯業100%股權和歐意葯業100%股權,恩必普葯業和歐意葯業分別持有新諾威98.69%的股份和1.31%的股份,石葯集團合計持有新諾威100%的股份。

(2)石葯集團為特大型製藥企業,是我國醫藥行業的龍頭企業之一;新諾威主要從事功能食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報告期內新諾威與同一控制下企業河北果維康、中諾泰州存在同業競爭,為消除同業競爭,新諾威於2016年收購了同一控制下河北果維康100%股權、中諾泰州100%股權。

2、反饋關注問題:

根據申報材料:石葯集團系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控制公司控股股東恩必普葯業100%股權。請發行人:

(1)說明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說明並披露發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提供香港聯交所就發行人分拆上市的同意函。

(2)說明石葯集團在香港上市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上市方式(IPO、借殼)、上市的業務和資產範圍以及與發行人業務和資產的關係、上市時聯交所關注的主要問題、上市後的再融資和併購重組情況。

(3)說明上市期間石葯集團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是否曾受到香港證監會、聯交所的處罰或監管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是否構成本次發行上市的障礙。



(三)深南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1)深南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深南電路」)的母公司中航國際控股為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HK.00161;中航國際控股直接持有深南電路92.99%股權,中航國際直接持有中航國際控股37.50%的股份,並通過全資子公司中航國際深圳間接持有中航國際控股33.93%的股份,中航工業持有中航國際62.52%的股權,中航工業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深南電路主要從事印製電路板、封裝基板、電子裝聯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中航國際控股為一家多元化戰略投資控股公司,主要通過附屬公司從事電子高科技、零售及高端消費品、地產與酒店、貿易物流、資源投資與開發等業務,控股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深天馬A;股票代碼:000050.SZ)、飛亞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飛亞達A;股票代碼:000026.SZ)等公司,並持有中航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簡稱:中航地產;股票代碼:000043.SZ)部分股權,與深南電路不存在同業競爭。

2、反饋關注問題:

招股說明書披露,發行人為香港上市公司中航國際控股的控股子公司。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說明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說明並披露發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說明控股股東中航國際控股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時間、上市的資產範圍與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資產範圍的關係、申請公開發行時香港證監會及聯交所關注的主要問題;說明發行人控股股東及董監高人員是否曾受到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或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或監管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前述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影響。



(四)北大青鳥環宇消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1)北大青鳥環宇消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青鳥消防」)的母公司北京北大青鳥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大青鳥環宇」)為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HK.08095,其股權結構分散,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北大青鳥環宇持有青鳥消防51.02%的股份。

(2)青鳥消防主營業務為消防安全系統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銷售;北大青鳥環宇的業務包括消防安全系統產品、旅遊業、投資業務三大板塊,其中,青鳥消防及其子公司經營消防安全系統產品,北大青鳥環宇的其他對外投資公司經營旅遊業、投資業務,不存在北大青鳥環宇的其他對外投資公司經營消防安全系統產品的情形。

2、反饋關注問題:

請發行人代表結合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北京北大青鳥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K08095)(以下簡稱北大青鳥環宇)經營以及資產總額、收入和稅前利潤等最新狀況,對照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監管規則的規定,進一步說明截至目前發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以及香港地區有關規則的規定,是否存在嚴重損害北大青鳥環宇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是否己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是否取得香港聯交所對其分拆上市的批准。



(五)北京金山辦公軟件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1)北京金山辦公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山股份」)的母公司金山軟件為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HK.03888,實際控制人為雷軍,金山軟件通過WPS開曼、WPS香港持有金山股份67.50%的股份。

(2)金山股份主要從事WPSOffice辦公軟件產品及服務的設計研發及銷售推廣,金山軟件主營業務為投資控股,金山軟件通過WPS開曼持有WPS香港100%的股權,WPS香港除持有金山股份股權外還從事論壇網站運營業務。

2、反饋關注問題:

發行人為香港上市公司金山軟件旗下獨立的辦公軟件業務主體。請發行人:

(1)說明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說明並披露發行人是否已經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發行人在境內分拆上市,是否取得境外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許可,是否履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程序。

(2)說明金山軟件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時間、上市的資產業務情況與發行人的業務、資產、人員等方面的關係,申請公開發行時香港聯交所關注的主要問題;金山軟件與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金山軟件及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金山軟件控制的各下屬企業在業務經營、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是否曾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或監管措施;前述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構成法律障礙。

(3)補充說明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中涉及金山軟件及下屬企業、金山軟件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方面的披露內容,與金山軟件在香港聯交所披露的公開信息是否一致,並以列表方式詳細說明。

(4)說明並補充披露雷軍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權的比例。認定雷軍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依據,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是否發生變更。



(六)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況

(1)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信利光電」)的母公司信利國際為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碼為HK.00732,實際控制人為林偉華;信利國際間接持有信利光電85.42%的股份。

(2)信利光電主營業務為集成觸控模組、觸摸屏和微型攝像模組等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信利國際是一家投資控股型公司,主要從事投資、貿易和多項電子元器件及相關產品的製造及銷售業務,下屬最主要的兩家生產製造型企業為信利光電和信利半導體,信利光電和信利半導體的營業收入合計占信利國際收入比例超過90%。信利半導體的主營業務為生產經營液晶顯示器、液晶顯示模組等產品。

2、反饋關注問題:

發行人系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信利國際的附屬公司。請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並說明:

(1)中國內地及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發行人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信利國際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2)信利國際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的時間、上市的資產範圍與本次發行人本次IPO資產範圍的關係、申請公開發行時聯交所關注的主要問題。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董監高人員上市期間的是否曾受到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或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或監管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前述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影響。


中國證監會審核關注要點

根據上述案例,中國證監會對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境內分拆上市的審核關注要點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香港地區關於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獨立上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的要求。


2、發行人在境內分拆上市是否取得境外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的許可,是否履行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程序,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要求,發行人分拆上市是否獲得香港聯交所的同意函。


3、發行人母公司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的時間、上市方式(IPO、借殼)、上市的業務和資產範圍以及與發行人業務和資產的關係、上市時聯交所關注的主要問題;上市後的再融資和併購重組情況;發行人母公司與發行人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發行人母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發行人母公司控制的各下屬企業在業務經營、信息披露、規範運作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行人母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動及其持股變動情況。


4、發行人母公司及其董監高人員上市期間的是否曾受到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或相關管理部門的處罰或監管措施,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情況,前述情況是否對本次發行構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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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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