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莫欣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來源 | 投融資及涉外法專欄
近期,中國內地企業赴港上市熱潮仍在持續。根據香港聯交所指引信HKEX-GL63-13,不合規事件分為具重大影響的不合規事件、系統性不合規事件和非重要的不合規事件三類。在境內企業赴港上市案例中,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未全員、未足額繳納的情況較為普遍及突出。本文將總結2019年1月至4月赴港主板上市涉及境內權益的企業關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原因及針對性解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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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件的比例
在香港聯交所公布的2019年1月至4月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39家公司(除由GEM轉往主板上市的公司外)中,其中28家公司涉及境內權益,根據該些公司招股書,該28家公司中有13家公司的境內企業存在社保、公積金未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的不合規事件,佔比約為46.43%。存在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件的企業比例較大,且主要集中在從事輕資產經營服務行業及加工生產行業的民營和部分外資企業中。所以,社保、住房公積金的不合規是涉及境內權益的企業赴港上市過程中經常可能遇到的問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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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存在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件的境內企業主要違反以下法律法規規定:
(一)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訂)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年3月24日修訂)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二)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19年3月24日修訂)
第十四條第一款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五條第一款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第二款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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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解決思路
不同境內企業關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件的解決方式視乎欠繳金額大小等因素存在差異,但主要解決思路也存在一定的同類項,主要如下:
(一)闡述原因
從2019年1月至4月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涉及境內權益的企業的招股說明書中看到,導致未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原因主要如下:
1、行政人員疏忽、人力資源員工不熟悉相關監管規定以及中國地方政府對相關法規的執行或詮釋不一致造成(如中國科培,1890.HK;銀城國際控股,1902.HK);
2、若干員工是流動性較高的外來務工人員(如博尼控股,1906.HK);
3、員工不願意並自願放棄繳付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供款(如博尼控股,1906.HK;濱江服務,3316.HK);
4、部分非本地戶籍僱員不願參加其暫時移居城市的社會保險計劃(如開元酒店,1158.hk);
5、部分員工已參加新農保,不願繳納社保及公積金(如開元酒店,1158.hk);
6、強制僱員作出全額供款可能引致僱員流失的風險(如開元酒店,1158.hk);
7、部分員工新入職、社保公積金轉移手續正在辦理中(如開元酒店,1158.hk)。
(二)主管部門的確認
如境內企業未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則需要取得當地社會保障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的書面確認/訪談,確認:
1、 境內企業自成立之日起/報告期內未因違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訴訟或處罰;(如濱江服務,3316.HK;銀杏教育,1851.HK)
2、 了解並認可企業的繳費基數,符合當地慣例,不會因該情況施加任何罰款或要求支付任何未繳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如博尼控股,1906.HK);或企業可繼續按現有基準為社會保險作出供款;(中國科培,1890.HK)。
上述第1項確認為絕大多數企業能夠獲取的確認,但第2項則取決於各地主管機關的不同態度。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頒佈了《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根據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社保局徵收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然而,在改革方案頒佈前,例如廣東省實際上已經由稅務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2019年1月至4月,香港主板上市企業中,有部分企業會向當地稅務機關徵詢境內企業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的合規性(如美亨實業,1897.HK,其位於廣東省惠州市),但大部分企業仍繼續由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合規證明/訪談。
(三)整改: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如境內企業未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境內企業將在報告期內整改,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或者承諾上市後/特定時間內整改完成(如美亨實業,1897.HK;奧園健康,3662.HK)。但如果取得了當地主管部門認可企業按照當前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且中國法律顧問認為被相關主管部門責令補足未繳足款項、支付滯納金或繳納罰款的風險較低的,境內企業則沒有披露做出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整改(如博尼控股,1906.HK;中國科培,1890.HK)。
(四)計提未足額繳納供款
就境內企業報告期內未為全部員工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欠繳金額,一般情況下審計師將作出計提撥備,但公司及審計師也會根據欠繳金額大小、追繳的風險高低、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主管機關的確認以及董事的意見後確定是否計提撥備或是否全部計提。
(五)中國法律顧問的意見
2019年1月至4月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的13家存在社保、住房公積金不合規情形的公司,均需中國法律顧問就公司被要求補繳社保/住房公積金的法律風險發表明確意見。中國法律顧問將根據公司的不合規情況、主管機關的確認等方面,發表公司因社保、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項而遭受處罰或被責令限期繳納的風險是否較低的法律意見。
(六)控股股東承諾
部分存在社保、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項的公司的控股股東承諾,對相關政府部門要求上市公司支付尚未繳付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供款、滯納金或罰金部分,或計提撥備後未覆蓋的供款、滯納金或罰金部分,將由控股股東彌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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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中國內地企業無論是選擇赴港上市還是選擇境內上市,特別是從事輕資產經營服務行業及加工生產行業的民營和部分外資企業,多出現社保、住房公積金不合規的情形,香港聯交所對此問題已是司空見慣,但也越來越重視。因此,涉及中國境內權益的企業在赴港上市時,應慎重考慮整改社保、住房公積金不合規事項所可能帶來的對企業成本的影響。
本來來源於投融資及涉外法專欄,作者莫欣影,來自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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