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豁免人士」基金管理人何去何從

作者 | 王勇 盧羽睿 金文斌

來源 | 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引言

2019年4月16日,開曼群島公布了現行《證券投資業務法(2019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投資業務法》」)的最新修訂草案(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Amendment) Bill, 2019)(以下簡稱「《2019修訂草案》」)並徵求各界意見。《2019修訂草案》擬對現行《證券投資業務法》作較大調整,其中最重要的變化在於擬取消「豁免人士」(Excluded Person)規則,取而代之的是更為嚴格的「登記人士」(Registered Person)制度。

2019年4月30日,開曼群島出台了《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附表修訂)2號規章(2019)》(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Amendment of Schedule) (No.2) Regulations, 2019)(以下簡稱「《2號附表修訂》」)以及《開曼屬地流動性活動經濟實質指引(第2.0版)》(以下簡稱「《開曼經濟實質指引2.0》」)。在此之前,開曼豁免人士是否需要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是眾多開曼基金管理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而《2號附表修訂》的出台使這個問題有了更清晰的答案。

本文將就《2019修訂草案》和《2號附表修訂》會對豁免人士基金管理人產生哪些影響進行簡要分析,供各位讀者酌參。


面對《2019修訂草案》

「豁免人士」何去何從?

 

1.登記還是不登記,這是個問題

現行《證券投資業務法》規定,非經獲准持牌或豁免,任何人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業務1由於滿足《證券投資業務法》附件4所列的豁免條件難度並不大,實踐中,大量開曼基金管理人選擇申請成為豁免人士並得以開展投資管理業務。

《2019修訂草案》擬刪除豁免人士規則,並對證券投資業務按照監管力度從大到小劃分為如下三個層次:(1)申請持牌(license);(2)申請登記(registration);(3)免於登記(non-registrable)。

1.1須申請持牌的情形

除非可根據下文第1.2條申請成為登記人士或第1.3條免於登記,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人士須向開曼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以下簡稱「開曼金管局」)申請持牌。

1.2可申請成為「登記人士」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曼基金管理人可申請成為登記人士而不申請持牌:

(1)僅為同一公司集團內的成員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2)僅為下列人員開展證券投資業務,且由開曼持牌中介提供相關註冊辦公室或營業地址的人士:

  • 專業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2

  • 高凈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3

  • 公司、合夥或信託(無論是否作為共同基金受到規管),其股東、有限合伙人或信託單位持有人屬於專業人士或高凈值人士;或

(3)在受認可海外(指開曼群島以外)監管機構的監管下在該司法轄區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人士。

1.3可免於登記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曼基金管理人可不申請成為登記人士和持牌:

(1)作為參與合資企業的一方僅為該合資企業開展證券投資業務;

(2)下列人士:

  • 開曼證券交易所;

  • 開曼金管局;或

  • 開曼政府或其創設的其他公共機構;

(3)以下列身份在履職過程中開展證券投資業務的人士:

  • 董事;

  • 合伙人;

  • 有限責任公司(LLC)的管理人(manager);

  • 清算人(包括臨時清算人);

  • 破產管理人;

  • 財產或公司的接管人;

  • 財產的執行人或管理人;或

  • 信託受託人。

同時,以該等身份開展證券投資業務仍須滿足以下條件:

  • 除為履行上述職能而獲取報酬之外,不因從事該等證券投資業務而單獨額外取得報酬;且

  • 除以該等身份履行職能所必須或附帶外,不得對外表示其從事證券投資業務;或

  • 系作為持牌或被豁免的公司、合夥或信託之代表而從事業務。

(4)單一家族辦公室,指由單一家族4在開曼群島成立的法律實體或法律安排,其目的是僅為單一家族從事證券投資業務,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證券未被第三方實益持有;且

  • 相關法律實體或安排不得對外表示出為單一家族成員以外任何人從事證券投資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為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證券投資業務開綠燈是《2019修訂草案》的首創,這一創新既是對近年來家族辦公室行業蓬勃發展的積極回應,又將對開曼群島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元化有促進作用。

2.成為「登記人士」,你準備好了嗎?

結合大量開曼基金管理人乃依據為專業人士或高凈值人士開展證券投資業務而申請成為豁免人士的現實情況,根據《2019修訂草案》大部分開曼基金管理人將落入需要申請登記之列。在此情形下,該等申請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5

(1)向開曼金管局提交申請表並支付登記費;

(2)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和高管是適格的6;

(3)在開曼群島維持一定的資源,包括員工、場所和賬簿等7

(4)公司制的登記人士至少要有2名董事;豁免有限合夥制的登記人士,其普通合伙人至少要有2名董事;其他法律形式的登記人士以此類推;

(5)在登記人士可採取何種法律形式方面,除了《證券投資業務法》規定的豁免公司、豁免有限合夥等常見形式,《2019修訂草案》還新增了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及LLP(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兩種組織形式;以及

(6)在成為登記人士後一年內須開始展業,否則開曼金管局有權取消該登記。

3.年度維護8

與此前豁免人士類似,成為登記人士後開曼基金管理人須在每年1月15日前向開曼金管局提交年度聲明並支付年費且每逾期一個月支付,開曼金管局有權加收年費的十二分之一作為罰金。

4.重大變更備案9

登記人士發生下列重大變更事項後須在21日內通知開曼金管局,包括:

(1)轉讓或處置登記人士的股份/合夥權益10

(2)登記人士的董事或高管變更;

(3)登記人士停止展業;或

(4)向開曼金管局提交的申請表或年度聲明中的任何信息發生變更。

而根據現行《證券投資業務法》,通常豁免人士發生重大變更後只需在該年度末提交年度聲明時一併更新相應信息即可,無須就特定變更事項單獨報備。由此可見,開曼金管局在加強日常監管和掌握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信息方面較以往顯得更加積極主動。

5.與持牌管理人並軌監管11

根據《2019修訂草案》,開曼金管局在《證券投資業務法》下針對持牌基金管理人的部分監管措施將同樣適用於登記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1)有權要求登記人士提供日常業務經營信息;

(2)有權採取現場檢查、查閱審計報告或其他措施以確認登記人士是否依法合規經營或具備良好財務狀況;以及

(3)要求審計師主動向開曼金管局報告其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登記人士可能無法償還債務、違法經營、損害客戶利益或未能按要求記賬等情形。

6.過渡期安排12

根據《2019修訂草案》,現有大部分依賴豁免人士規則的開曼基金管理人都將需要及時採取措施以轉變為登記人士且如無開曼政府的進一步延期通知,該過程應在2019年8月15日前完成。 

目前《2019修訂草案》還未正式通過,我們也將持續密切關注開曼群島立法動態。



《2號附表修訂》出台,誰最受傷?


根據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2018)》(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以下簡稱「《經濟實質法》」),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人士需要在開曼群島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其中「相關活動」包括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而在該版本的《經濟實質法》中,基金管理業務僅指由《證券投資業務法》項下持牌實體開展的管理證券(managing securities)業務。因此,通過申請成為豁免人士開展投資管理業務的眾多基金管理人得以免受《經濟實質法》影響。 

但是根據開曼政府2019年4月30日發佈的《2號附表修訂》以及《開曼經濟實質指引2.0》,基金管理業務的定義已擴大為由《證券投資業務法》項下持牌或經授權開展相關業務的實體所從事的管理證券業務13,以涵蓋《2019修訂草案》中規定的登記人士,因此我們理解絕大多數開曼基金管理人都將落入《經濟實質法》的約束範疇,進而需要滿足各項經濟實質要求。從這個角度來說,《2號附表修訂》的出台最受傷的是依賴豁免人士規則從事投資管理業務的開曼基金管理人。



結語



長期以來,人們對開曼群島等離岸司法轄區的主要印象之一是監管寬鬆而近期開曼群島這一系列新法案和政府規章的出台標誌着其對資產管理行業的監管態勢逐漸趨嚴。從短期看,這些監管組合拳的推出和緊湊的實施時間表需要開曼基金管理人及時作出反應,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合規經營,同時也可能帶來合規成本的上漲;但從長遠看,適度監管狀態下的開曼群島資產管理行業將逐漸減少濫用豁免規則的現象,對提升開曼資產管理行業乃至整個司法轄區的信譽度將有所裨益。


注釋:

1:包括證券交易(dealing in securities)、撮合證券交易(arranging deals in securities)、管理證券(managing securities)、證券諮詢(advising on securities)及涉及歐盟關聯基金(EU Connected Funds)相關業務。

2:指(i)受開曼金管局監管的人士;(ii)受經認可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人士;(iii)其證券在經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人士;或者(iv)被合理認為具有對擬開展的交易進行評估的金融及商業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並且參與單筆交易的交易金額價值至少達到80,000開曼元(約100,000美元)。

3:指(i)凈資產不低於800,000開曼元(約1,000,000美元)或其等值外幣的個人;或者(ii)總資產不低於4,000,000開曼元(約5,000,000美元)或其等值外幣的人士。

4:關於單一家族(single family)的認定規則載於《2019修訂草案》第2條和第20條。

5:根據《2019修訂草案》第5、11和13條相關規定。

6:《2019修訂草案》就何為適格(fit and proper)未作具體規定,有待進一步立法解釋或政府指引。

7:《2019修訂草案》就登記人士需要維持何種程度的資源未作具體規定,有待進一步立法解釋或政府指引。

8:根據《2019修訂草案》第5條規定。

9:根據《2019修訂草案》第7條和第11條規定。

10:根據《2019修訂草案》第7條規定,登記人士發行股份也應當通知開曼金管局,但是否需要在發行股份後21日內通知尚不明確,原文規定為「Shares in a company or interests in a partnership which is a registered person under this Law shall not be issued and issued shares or interests shall not be voluntarily transferred or disposed of without the Authority being notified within twenty-one days of the transfer or disposal」。

11:根據《2019修訂草案》第12和第15條規定。

12:根據《2019修訂草案》第21條規定。

13: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ords 「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by inserting after the word 「licensed」 the words 「or otherwise authorized to conduct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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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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