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香港)因保薦人缺失,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700萬元。
事件涉及2008年6月2日中金再生(上市時編號為0773)上市申請,證監會早前已向瑞銀採取紀律行動。證監會發現,招商證券及瑞銀各自在上市過程中,沒有履行聯席保薦人應盡的盡職審查責任。
涉及中金再生上市,與瑞銀同為保薦人
瑞銀在中金再生申請上市時,發現其中一名最大客戶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人擁有,而A公司已經在2007年3月撤銷註冊,但卻繼續與中金再生或其附屬公司簽訂銷售合約。
瑞銀調查後發現這事件,但之後接受中金再生的解釋,即B公司與A公司由同一實益擁有人擁有,而A公司撤銷註冊後,B公司一直以A公司的名義與中金再生簽約,故B公司最終在文件內被描述為中金再生的其中一名最大客戶。
雖然是後來加入的聯席保薦人,但仍要盡職審查
不過,註冊文件不支持這種說法,而內地律師亦告知瑞銀已撤銷註冊公司無權簽訂任何業務合約,亦無任何證據支持B公司是中金再生的最大客戶之一,但瑞銀仍繼續處理上市申請。
雖然招商證券在2008年11月才加入成為聯席保薦人,但證監會認為亦需要負上盡職審查的獨立責任,以便徹底掌握和了解中金再生的情況。
證監會認為,如果招商證券有做盡職審查,就會發現資料存在矛盾。
證監會:如有盡職審查,便會發現資料矛盾
證監會認為,假如招商證券以專業的懷疑態度審閱瑞銀及其他專業人士提供的盡職審查文件,便會發現在哪個或哪些公司在關鍵時間與中國金屬簽訂了合約一事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均就中國金屬與A公司及/或B公司之間的交易的真實性,引起多個預警跡象。證監會認為,有關證據顯示招商證券並無採取任何步驟,以就此問題進行跟進盡職審查。
無證據顯示,有核實訪談客戶的身份
證監會又表示,瑞銀與招商證券曾與中金再生的供貨商進行電話訪談,但卻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曾核實對方電話號碼及/或身份。
而面對面訪談的紀錄一概沒有顯示在何處進行,亦沒有證據顯示瑞銀及招商銀行有任何步驟核實對方身份。
證監會在決定處分時,考慮到招商證券沒有履行重要的職能,即抱着提問求證的心態,作出批判評論性的評估,並特別留意一些與中國金屬及其聯席保薦人提供的數據互相矛盾或令該等數據的可靠性受質疑的預警跡象。
此外,招商證券沒有履行其獨立職責,進行妥善的盡職審查及/或以批判性態度嚴格審閱由中國金屬及其聯席保薦人所提供、並與中國金屬所提供的數據互相矛盾或令該等數據的可靠性受質疑的文件及數據。
而招商證券曾協助一間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上市,在調查期間表現合作,接受證監會的紀律行動及監管關注事項,亦同意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以檢討與其進行保薦人業務有關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證監考慮到上述因素,因此譴責招商證券及罰款2,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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