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趙華
來源 | 涉外律說(ID:shewailvshuo)
我們曾在公眾號文章《香港IPO視角下的股權激勵》中描述了香港IPO之前(非/擬上市公司階段)設立股權激勵的幾種主要形式:購股權計劃、股份限制單位和信託等。通常而言,在該階段作為激勵對象的境內居民個人尚未實質性擁有擬獎勵的股份或股票的所有權,因此,在股權激勵的設立階段毋需去做任何外匯登記。由於境內居民個人未作外匯登記,其也將無法匯出任何與股權激勵相關的資金,無論金額大小。
然而,當股權激勵的條件得以滿足,一旦境內居民個人着手行權,不出意外將會實打實地獲得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權,此舉無疑構成境內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因此,境內居民個人需在行權之前申請辦理相關的外匯登記手續。
那麼,去哪裡登記呢?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該項登記手續在取得外匯局金融機構標識碼且在所在地外匯局開通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銀行辦理。
需要準備哪些申請材料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第六條規定,「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業股權或期權等為標的,對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司具有僱傭或勞動關係的員工進行權益激勵的,相關境內居民個人在行權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匯局申請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手續:
(一)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二)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登記憑證;
(三)相關境內企業出具的個人與其僱傭或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能夠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境內居民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鑒於境內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境內居民個人基本上無法直接現金出資設立境外公司抑或直接取得境外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權或股份。但現實的需求就在那裡,於是就有了如下操作:
參與方式。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2年2月頒佈的《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第7號),參與任何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權激勵計劃的境內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並應由一家境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受託機構)統一負責辦理個人行權、購買與出售對應股票或權益以及相應資金劃轉等事項。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託管業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參與資金。個人可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不得以境外資金參與。以自有外匯資金參與的,銀行應憑加蓋了境內代理機構公章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複印件、個人與境內公司僱傭及勞務關係說明等材料辦理相應的資金劃轉手續。以人民幣資金參與的,個人應將人民幣資金劃轉至境內代理機構的賬戶,由境內代理機構按照規定統一辦理有關購付匯手續。
收入調回。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所得外匯收入調回後,境內代理機構應憑相關書面申請、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境外交易憑證等材料,由銀行將資金從境內代理機構境內專用外匯賬戶分別劃入對應的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並按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調回資金中與原本金購匯部分對應的資金及所有收益,也可由境內代理機構憑上述材料在銀行統一為個人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所得資金分別劃入對應的個人境內人民幣賬戶。
要繳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修正)》及其實施條例,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到底適用超額累進稅率還是特定比例的稅率呢?
繳稅的依據。綜合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等等諸多文件,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稅款的計算。要回答前述提及的股權激勵所得到底「適用超額累進稅率還是特定比例的稅率」之疑問,應先確認股票期權所得之性質。財稅〔2005〕35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員工接受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作為應稅所得徵稅。
(二)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註:屬於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員工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三)員工將行權後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於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註: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四)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註: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結語
鑒於境內居民個人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外匯管理是邁向境外股權激勵途中一道必須要過的檻;鑒於中國所得稅的屬人兼屬地原則,稅收則是境外股權激勵行權時不可忽視的痛。中國證監會已允許A股上市公司中參與股權激勵的外籍員工可開立A股賬戶,那麼,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路還有多遠?
本文作者趙華律師,國匠麥家榮(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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