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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8年被聯交所拒絕的63個案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定期都會發佈有關上市申請退回、上市申請拒絕的指引,總結了退回上市申請、拒絕上市申請的理由。在指引中所提到的每項決策都是根據有關個案的特殊情況而作出的,並不能作為未來個案的先例。
在過去六年(2013-2018年)被聯交所所拒絕的上市申請案例,主要:
2013年被拒絕 6 例;
2014年被拒絕 10 例;
2015年被拒絕 7 例;
2016年被拒絕 13 例;
2017年被拒絕 3 例;
2018年被拒絕 24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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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拒絕的理由
聯交所在拒絕上市申請時所考慮因素概述如下:
(一) 是否適合上市
1. 沒有需要上市的商業理據(15名申請人),並非真有集資需求,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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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能為擬進行擴充計劃提供充分的商業理據。此外,申請人擬進行的擴充計劃與過往業務策略及財務表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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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能解釋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用途如何合符合商業需要;有申請人擬將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凈額用於購置土地/物業作為展銷場地、辦公室或零售店之用,但自置物業比租賃物業所能節省的成本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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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能證明真有集資需要,因為業務紀錄期內申請人只靠內部資金作為業務營運之用,理應能夠繼續以內部資源及/或債務融資作為建議中各項擴充計劃的資金。
2. 估值沒有根據 (3名申請人)
申請人未能解釋為何預測市盈率高於同業;挑選同業的理據;以及因應往績和利潤預測,其估值何以是合理估值。
3.包裝上市
一名申請人未能證明近期重組歸入上市集團的不同公司在業務紀錄期內是以單一經濟單位營運,令人覺得申請人重組只是為了符合上市規則的資格規定。
4.財務表現倒退
一名申請人在業務紀錄期的財務表現大倒退,而涉足新業務領域以作多元發展是新近之事,新業務的長遠前景尚不明朗,沒有足夠理據能令人相信其財務表現會有好轉。
5.董事/有重大權益關係人士或控股股東不適合 (3名申請人)
有關申請人的董事/有重大權益關係人士或控股股東過往曾干犯不誠實行為的罪行而使其誠信備受質疑,而由於他們對申請人業務紀錄期的營運及管理有很大的影響力,令申請人不適合上市。
6.業務是否可持續
申請人在業務紀錄期的絕大部分收入都來自其控股股東經營的另一項業務。申請人的業務與控股股東的業務之間的分隔不符合行業慣例,與控股股東的安排沒有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與獨立客戶的安排能否產生相近的銷售額亦不確定。
(二) 不符合上市資格
1.扣除非日常收入後未能符合最低純利規定。
2.未能符合由GEM轉主板的資格規定。
(三) 其他
1.保薦人未能符合獨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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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被聯交所拒絕的24個案例
聯交所於2019年3月22日公布了《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121-2019)》,主要列出了2018年被聯交所拒絕上市申請的主板及GEM上市申請的案例,2018年共拒絕了24個上市申請的案例:消費者服務業 (7家)、地產建築業 (8家)、工業 (4家)、消費品製造業 (3家)、金融業 (1家)、原材料業 (1家)。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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