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郵寄催收的效力與郵局還是快遞公司寄出無關

來源 | 金杜研究院

作者 | 雷繼平 余學文

澄清:郵寄催收的效力與郵局還是快遞公司寄出無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關於催收與訴訟時效問題的(2015)民申字第134號(下稱「134號案」)裁定,有分析觀點認為「一般快遞公司郵寄催收通知,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我們認為有必要從訴訟時效制度本旨與最高院的規定出發,予以澄清。



1

郵寄催收的關鍵:

意思表示的到達債務人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事由: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則是對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具體化,包括:「(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法律含義是,一方當事人向其他當事人做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產生效力之時即訴訟時效中斷之時。關於意思表示的生效,法律理論大體有 「發出主義」與「到達主義」的區分,前者指的是民事主體做出意思表示,並將該意思表示置於可控制的範圍內即生效;後者則指的是,意思表示做出併到達相對人時生效。我國立法採取的是到達主義的立場,這不僅僅體現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上,《合同法》第16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與第26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是關於意思表示到達主義的上位規定。

意思表示生效的到達主義立場,是理解訴訟時效中斷問題和解釋《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的出發點。 



2

134號案:

未認可快遞公司郵寄效力

主要原因是沒有送達的證據

134號案完整的說理為:「某銀行主張其於2009年4月1日、2010年12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通過信件向【債務人】主張了債權,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其2009年4月1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是通過某快遞公司寄送郵件,其證據為某快遞公司的寄件存根。該證據能夠證明某銀行已將郵件交郵,但是不能證明郵件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債務人】。……某銀行應提供郵件回執等證據證明郵件已經到達【債務人】,但是某銀行並未提交。」

可知,法院認定某銀行未能中斷訴訟時效的原因是,某銀行僅提交快遞公司存根作為證據,「能夠證明某銀行已將郵件交郵,但是不能證明郵件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債務人】」。因此,未能證明郵件已到達或應當到達,才是本案訴訟時效未能中斷的原因,至於是通過郵局還是快遞公司郵寄並非關鍵所在,這也與《訴訟時效規定》的「到達主義」立場相符。我們認為,諸如「一般快遞公司郵寄催收通知,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的結論,似乎並不符合134號案裁判的本意。



3

爭議:

快遞公司快遞 &

郵局快遞是否同等對待

公眾一步關心的問題是:如果通過快遞公司郵寄,不是134號案訴訟時效未能中斷的原因,那麼快遞公司郵寄與郵局的郵寄是否是被同等對待的?

2003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二他字第6號,下稱「6號答覆」),明確:「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6號答覆有兩種可能的解釋路徑:第一,明示其一則排除其他,在答覆只列明郵局郵寄的情況下,應當排除其他郵寄方式的適用;第二,答覆列舉郵局郵寄,但是並未否定其他郵寄方式同樣適用。最高院在134號案中採信第一種理解,認定:「(2003)民二他字第6號規定的郵寄方式是特定的,即通過郵局的特快專遞。」可見,雖然快遞公司快遞與郵局快遞均有可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但是其證明力上有所區別:通過郵局的快遞,僅憑「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即推定到達;快遞公司寄出的快遞並不享有6號答覆所確定的推定效力,當事人需要另行提供回執等證明快遞公司已經送達的證據材料。

但是,司法實踐中也有另外一種裁判思路。四川高院審理的(2016)川民申121號案中,法院認定:「【某快遞公司】速遞詳情單、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上的郵寄地址均為【債務人】工商登記住所地,【債權人】以快遞方式向【債務人】寄送主張權利的函件,說明其積極行使了權利,而在快遞公司沒有向其退回函件並說明不能送達的情形下,基於對快遞企業服務正常化的合理信賴,【債權人】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函件會及時、確定地到達收件人,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到達』的情形,同樣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則並未區分民營快遞公司與中國郵政快遞。

考慮到6號答覆出台的時間為2003年,當時中國民營快遞業務還處於相對欠發達的狀態,有一定的時代背景。隨着快遞業務的不斷完善,「對快遞企業服務正常化的合理信賴」,有可能成為鬆動6號答覆解釋範圍的契機。



4

郵寄函件時

應當關注的要點 

基於對6號答覆理解的不確定性,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在寄出相關材料時,應盡量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EMS)。除此之外,以下還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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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郵寄催收的效力與郵局還是快遞公司寄出無關


對已通過快遞公司寄出的快遞,須儘早彌補其通知效力可能存在的瑕疵。除重新通過EMS郵寄之外,還可以對已經寄出的快遞的運單進程進行證據固定。絕大多數快遞公司都對查詢期限有不同的限制,證據固定應該在該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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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合同中的送達條款。例如,對於快遞公司的範圍做出明確的約定,將主流的快遞公司明確納入其中;細化對於地址的約定,如約定地址變動後的通知義務,約定指定接收人,防止出現134號案中因當事人歇業而無法送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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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通過快遞公司寄出的時間過長而無法查詢的,依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調取相關證據。例如在廣州中院審理的(2015)穗中法民五終字第5555號案中,當事人即依據法院開具的《補充訴訟材料通知書》(加蓋法院公章),向快遞公司發出《郵件妥投情況查詢聯繫函》,要求其查詢並出具相關函件的妥投證明文件,並最終取得各份函件送達簽收底單掃描件。

———  本文作者  ———

澄清:郵寄催收的效力與郵局還是快遞公司寄出無關

雷繼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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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爭議解決部

leijiping@cn.kwm.com

雷繼平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投融資及貿易訴訟。雷繼平律師曾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從事金融審判工作,並深度參與信託法、證券法、期貨法的立法工作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結算等制度設計。雷繼平律師曾為多家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過法律服務,在泛資產管理類訴訟仲裁業務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和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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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學文

主辦律師

爭議解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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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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