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00388)就加強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ESG)規定的諮詢期上周五(19日)結束,上市公司商會對建議有保留,指ESG報告在港推出的時間尚短,就要施加額外披露責任,推行時間未成熟,只會令披露更複雜及拖低整體彙報質素,建議應維持現狀及采自願披露性質。
港交所今年五月發表提高ESG規定的諮詢文件,主要建議包括加入強制披露規定,以涵蓋陳述董事會考慮過有關ESG事宜的董事會聲明;以及於ESG報告中應用的相關彙報原則及範圍。
涉不同準則,協調需時間
同時,要求發行人披露對其產生影響的重大氣候相關事宜,以及縮短刊發ESG報告的時限至與年報刊發時間一致。若建議落實,發行人需於2021年按修改後的指引刊發ESG報告。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上市公司刊發首份ESG報告是在一六年財政年度以後,公司尚在適應及累積經驗階段,至2020財政年度,公司才只刊發四份ESG報告。若要在2021年就再施加額外強制披露規定,是推行得太快。
其次,很多提升要求,公司需花大量時間進行,尤其是大型企業,涉及不同國家及市場,當中有不同的ESG準則,在協調方面需花費大量工夫,對公司造成壓力及負擔。
該會建議應維持現狀,待現行要求運作多一、兩年才再施加額外規定。他又指若港交所最後堅持要引入有關新規定,建議先採「不遵守就解釋」,而非一開始就強制披露。
特許秘書公會響應書就指,整體支持有關建議,但在實施時需考慮時間及其他資源因素,認為港交所初期可就有關披露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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