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內地從事鞋履生產及銷售業務的富貴鳥(01819),在本月12日才就遭到香港交易所撤銷上市資格而上訴,在正常上市地位最終是否成功力保之際,卻已遭到福建泉州中院頒佈裁定書,宣告公司破產。
富貴鳥在公告內指出,在本月24日收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中院民事裁定書,指出在今年8月23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富貴烏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並終止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富貴鳥自2016年8月31日起停牌,迄今已近3年,至今年8月12日上市委員會決定取消公司上市地位,並在8月20日申請複核,至8月21日收到上市科主管回復,接納複核取消上市地位的申請,並將通知公司複核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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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1日,富貴鳥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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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泉州中院裁定受理富貴鳥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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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債權人會議表決重整計劃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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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3日,債權人會議部分表決組二次表決仍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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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請裁定批准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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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香港聯交所發函告知富貴鳥被取消上市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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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0日,向上市複核委員會申請複核取消上市地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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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泉州中院駁回管理人申請,宣告富貴鳥破產
富貴鳥重整失敗轉入破產
2019 年 8 月 23 日,泉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8)閩05破4號之五),正式裁定駁回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並終止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申請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人黃春輝。
2018年7月26日,本院根據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裁定受理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貴鳥股份」)重整一案,並指定富貴鳥股份清算組擔任管理人。2019年7月26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請書》,稱雖然普通債權組經兩次表決均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該草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形,故請求法院裁定批准富貴鳥股份重整計劃草案。具體理由如下:1.本案中有爭議的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簡稱「廈門國際銀行」)賬戶中的10,837,381.13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孳息另計)是否屬於保證金涉訴未決。管理人已全額預留並將其納入普通債權組參與表決。若法院最終支持廈門國際銀行的主張,則該債權人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會受到實質性損害,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2.職工債權及稅款債權(納入普通債權的部分除外)全額清償,不作調整。且該兩類債權人已全部書面同意《重組計劃草案》。3.普通債權在破產清算條件下的清償率為2.5%,重整情況下的清償率不低於2.5%。4.本案不進行出資人利益調整,因此《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不適用。5.《重整計劃草案》對清償順序的安排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同時,「普通債權調整方案」的規定適用於全體普通債權人,公平對待普通債權組的全體成員。6.重整投資人以整體富貴鳥股份含貨幣資金在內的資金及營業事務、全體職工的方式參與重整,延續富貴鳥品牌效應,充分發揮富貴鳥的品牌優勢,繼續為社會和經濟建設作出貢獻,《重整計劃草案》中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與此同時,管理人還向法院提交了富貴鳥股份工會、富貴鳥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和平簽字)請求法院支持重整草案的報告。
本院查明,2019年1月22日,本院根據管理人申請,裁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至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5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本案先後兩次以書面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投票截止日分別為2019年5月24日與2019年7月21日。重整計劃規定的重整方式如下:由重整投資人整體承接富貴鳥股份全部資產、營業事務、部分債務、全體職工,重整投資人提供的對價用於支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及清償各類債權。在重整計劃草案中不進行出資人權益調整,不涉及對富貴鳥股份的股東所持股份的調整或處理。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富貴鳥股份的主體資格存續,由股東另行處理。因重整計劃草案僅對普通債權進行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由普通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其他債權組不參加表決。
重整計劃草案第一稿主要內容為:重整投資人出資 2.25億元(其中 1.65億元為現金,6000 萬元為購物券),此方案下,職工債權、稅款債權不作調整,清償率為100%;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約為 2.7%,其中現金部分約為 1.1%,購物券部分約為 1.6%。同時採取差別清償的方式,20 萬元以下的部分清償率為 20%,現金部分仍為 1.1%,購物券部分為 18.9%。該方案經普通債權組表決,應到會有表決權債權人 349家,債權總額3,082,038,562.57 元,實際到會 347 家,代表債權額 3,081,975,656.96 元。同意票債權人 137家,佔到會有表決權債權人人數的 39.48%,代表的債權金額為213,194,223.32元,佔有表決權普通債權總額的 6.92%。
重整計劃草案第二稿主要內容為:重整模式基本不變,清償方式變更為全部現金清償。重整投資人支付的對價視債權人選擇不同清償期限而定。若債權人全部選擇六個月清償期限的,則重整投資人支付對價為2.28億元;若債權人全部選擇二年清償期限的,重整投資人支付對價在2.28億元至2.4億元之間。此外,評估機構《分析報告》附件「其他應收款評估明細表」序號第3至第14中富貴鳥股份對12家債務人的其他應收款(清算價值69,102.07元)不由重整投資人承接,該項資產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處置方案處理。此方案下,職工債權、稅款債權不作調整,清償率為100%;普通債權20 萬元以下的部分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完畢,清償率為20%。20 萬元以上的部分,若債權人選擇六個月清償期的,清償率為2.51%;若選擇二年清償期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之日起二年內分三期清償完畢,清償率2.85%,具體如下:第一期在六個月內按 1.2%比例清償,第二期在二十個月內按 0.55%清償,第三期在二十四個月內按 1.10%比例清償。
經普通債權組二次表決, 應到會有表決權債權人 349 家,債權總額3,082,038,562.57 元,實際到會 348 家,代表債權額 3,081,990,066.96 元。同意該方案的普通債權人 235 家,佔到會有表決權債權人人數的 67.53%,代表的債權金額為766,758,608.55 元,佔有表決權普通債權總額的 24.88%。
本院認為,債權人自治原則是破產程序應當遵循的法治原則。債權人會議未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慎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不得濫用強制批准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富貴鳥股份重整計劃草案經兩次表決,均未獲得通過,且同意票債權人代表的債券額比例偏低,故本院對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不予批准。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請;
二、終止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宣告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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