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律师事务所: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新规突破、案例点评及趋势分析

来源 | 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刘涛 黄青峰
通商律师事务所: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新规突破、案例点评及趋势分析
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分拆上市规定》”),就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控股子公司在A股上市(下称“A股境内分拆上市”)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翘首以盼的A股境内分拆上市这一资本市场重大变革终于到来。

《分拆上市规定》的发布预示着满足一定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可以由其控股的子公司直接申请A股上市,而不需要采取此前通用的“先由子公司脱离A股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然后申请A股上市”的方式(具体方式我们此前已撰文进行专题分析,具体详见本文文尾的链接);当然,《分拆上市规定》项下的条件十分严格,我们相信 “先由子公司脱离A股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然后申请A股上市”的方式将会依旧存在,并成为“分拆上市”不可或缺的补充。

本文将从“新规突破、政策沿袭、条件解析、案例点评、工作准备、趋势分析”六大方面进行全面解读,给大家一个全方位的“A股境内分拆上市”政策分享。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新规突破


根据《分拆上市规定》的规定,A股境内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与此前《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其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及市场预期相比,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方式及上市地点:

1. 分拆上市的方式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亦包括重组上市;

2. 分拆上市的地点不限于科创板,上交所主板、科创板与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均可进行。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政策沿袭


2004年7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到境外分拆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制度并未同步建立。如我们于2017年11月6日撰文《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系列研究(一)丨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以实现A股上市》所述,2010年,证券监管机构曾先后三次对A股境内分拆上市(创业板)传达了一些原则性的审核政策,其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渐转变为“不鼓励”、“从严把握”:

1. 2010年3月底,监管机构在创业板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上表示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要满足六个条件(以下简称“《创业板分拆六条》”),包括:(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4)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5)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2. 2010年9月的第四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监管机构表示,创业板原则上不鼓励分拆上市,只有一些大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在创业板分拆上市。

3. 2010年11月的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监管机构进一步表示,分拆上市目前争议很大,操作性并不强。对于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从严把握。

2019年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分拆其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

《分拆上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条件、程序要求、主要流程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并允许通过直接上市及重组上市的方式在沪深交易所各个板块进行,其将作为指导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纲领性文件。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条件解析


《分拆上市规定》明确规定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七大基本条件,我们结合“创业板分拆六条”,对比分析如下:


《分拆上市规定》
《创业板分拆六条》
简评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3 年
/
对A股境内分拆上市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防止频繁利用相同资产实施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在《创业板分拆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目前绝大多数A上市公司均无法满足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标准,据市场估计,只有约10%的A股上市公司符合该标准。
 
A股境内分拆上市制度主要适合多主业发展且盈利能力强的大型A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延续了《创业板分拆六条》的要求。
 
《分拆上市规定》设置拟分拆子公司与母公司之前净利润及净资产的占比指标,系为了避免母公司主要资产或业务被拟分拆子公司掏空,以致母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损害母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分拆上市后,母公司能够继续独立经营并持续盈利等。
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明确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规经营、遵纪守法要求。支持运作规范的企业谋求更大发展,防止“问题企业”不专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及提高专业治理水平,而炒作概念,损害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最近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相比《创业板分拆六条》,《分拆上市规定》进一步放开对上市公司的募投项目和收购标的分拆上市的限制,不再是红线。同时设置了三个会计年度的要求,避免过度占用资本市场资源。
 
此外,金融业务被排除在A股境内分拆上市制度之外。
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延续了《创业板分拆六条》的要求。
 
一方面防止利益输送,避免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造壳”致富,另一方面也给母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核心人员留下股权激励空间。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在《创业板分拆六条》基础上,细化了关于上市公司及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独立性要求,要求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方面保持完全独立,避免两者之间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案例点评


截至目前,尚无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申请IPO的成功案例或者在审企业,部分科创板申报企业存在其股东系A股上市公司的情形,亦有部分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拟将其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公告,我们参照《分拆上市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等案例简要评析如下:


拟上市企业基本信息
股东(A股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简评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鸿泉物联”),已提交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其主营业务未智能增强驾驶系统和高级辅助驾驶系统等汽车智能网联设备。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7,118,674.91元、47,795,676.42元、及32,318,218.60元。
千方科技(002373)通过其二级子公司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9.94%的股份,非控股股东。
 
千方科技主要从事智慧交通和智能安防业务;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81,180,221.78元、269,896,307.85元及637,700,972.63元。
鉴于两者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因此,若千方科技控股鸿泉物联的,则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规定》关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星图”),已提交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其主要为用户提供数字地球产品和技术服务。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303.30万元、2974.60万元及7014.48万元。
中科曙光(“603019”)持有中科星图23.29%的股份,非控股股东。
 
中科曙光提供高端计算机、存储产品及云计算、大数据综合服务;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71,632,366.99元、205,814,240.60元及167,274,523.13元
若中科曙光控股中科星图的,则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规定》关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10亿元”的条件。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联瑞新材”),已提交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其主营业务为硅微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5,624.37万元、3,620.27万元及
2,483.01万元。
 
联瑞新材曾是生益科技(600183)的控股子公司。生益科技目前持有其31.02%的股份,非控股股东。
 
生益科技的主营业务为设计、生产和销售覆铜板和粘结片、印制线路板;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924,798,068.77元、1,001,796,705.44元及729,791,714.87元
对比联瑞新材及生益科技的基本信息,若生益科技仍保留对联瑞新材控股地位的,亦基本符合《分拆上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宝生物”),已提交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其主要从事重组蛋白质及其长效修饰药物研发、生产及销售。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16,002,935.32元、5,168,602.99元及29,314,080.25元。
特宝生物历史沿革上曾是通化东宝(600867)的控股子公司,通化东宝目前持有其33.94%的股份,非控股股东。通化东宝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和制造,主要业务涵盖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治疗领域以糖尿病、心脑血管为主,其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814,320,928.69元、834,872,869.26元及623,056,668.38元
对比特宝生物与通化东宝的基本信息,若通化东宝仍保留对特宝生物控股地位的,亦基本符合《分拆上市规定》的基本条件。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瑞云数据”),主要从事档案存储及电子化业务。瑞云数据系东港股份(002117)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东港股份的公告文件,瑞云数据拟单独在A股IPO。瑞云数据2016、2017及2018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37.27万元、426.76万元及1,660.90万元。
瑞云数据东港股份主要业务为印刷类业务、覆合类业务和技术服务类业务,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234,273,523.44元、209,673,433.26元及209,013,760.28元。
若瑞云数据拟独立在A股IPO的,目前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规定》关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10亿元”的条件。
西安诺博尔稀贵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菲尔特金属过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家企业均为西部材料(002149)的控股子公司,根据西部材料的公告文件,三家企业正在筹划独立IPO事宜。西部材料2016、2017及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36,722,839.18元、19,805,506.62元及-23,051,600.12元。
若该三家企业拟独立在A股IPO的,目前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规定》关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10亿元”的条件。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工作准备


《分拆上市规定》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内部决策程序、财务顾问独立核查及持续督导等方面,明确了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主要流程及程序要求:


阶段
流程及程序要求
简评
分拆准备
上市公司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的要求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上市公司还应当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及风险,披露分拆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
强化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要求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提示分拆风险,保护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预计交易所将进一步完善有关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防止内部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
内部决策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决议内容应当包含有关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及规范运作能力。
A股境内分拆上市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明确了决议的相关内容。
关于分拆事项的表决,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A股境内分拆上市将执行更为严格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且中小股东将对上市公司分拆事项的表决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实施方式
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方式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重组上市两种。上市公司及其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应遵守关于首发或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则。
财务顾问独立核查及持续督导
对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要求上市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对分拆事项、信息披露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在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财务顾问持续督导的要求,督导期限为所属子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趋势分析


《分拆上市规定》填补了我国境内资本市场关于A股境内分拆上市制度的空白,但结合A股境内分拆上市的七大基本条件可以看出,A股境内分拆上市适合拥有不同业务板块、各业务板块独立经营且关联度较小、业务体量均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A股上市公司。

对于尚不能满足A股境内分拆上市相关硬性条件的公司,作为变通方式,则可考虑通过“先由子公司脱离A股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然后申请A股上市”或者“分拆其控股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或境外其他交易所上市”的方式进行。

我们预计:一方面《分拆上市规定》正式出台之后,将会很快出现大型A股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A股上市的案例;另一方面,“先由子公司脱离A股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然后申请A股上市”将会作为“分拆上市”的有效补充,继续频繁出现在市场案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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