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律師事務所: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新規突破、案例點評及趨勢分析

來源 | 通商律師事務所
作者 | 劉濤 黃青峰
通商律師事務所: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新規突破、案例點評及趨勢分析
2019年8月23日,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分拆上市規定》」),就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屬控股子公司在A股上市(下稱「A股境內分拆上市」)相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市場翹首以盼的A股境內分拆上市這一資本市場重大變革終於到來。

《分拆上市規定》的發佈預示着滿足一定條件的A股上市公司可以由其控股的子公司直接申請A股上市,而不需要採取此前通用的「先由子公司脫離A股上市公司的合併報表,然後申請A股上市」的方式(具體方式我們此前已撰文進行專題分析,具體詳見本文文尾的鏈接);當然,《分拆上市規定》項下的條件十分嚴格,我們相信 「先由子公司脫離A股上市公司的合併報表,然後申請A股上市」的方式將會依舊存在,並成為「分拆上市」不可或缺的補充。

本文將從「新規突破、政策沿襲、條件解析、案例點評、工作準備、趨勢分析」六大方面進行全面解讀,給大家一個全方位的「A股境內分拆上市」政策分享。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新規突破


根據《分拆上市規定》的規定,A股境內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或實現重組上市的行為。

與此前《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其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及市場預期相比,該規定進一步放寬了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方式及上市地點:

1. 分拆上市的方式不限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亦包括重組上市;

2. 分拆上市的地點不限於科創板,上交所主板、科創板與深交所中小板、創業板均可進行。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政策沿襲


2004年7月,證監會發佈《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境內上市公司到境外分拆上市應當符合的條件,但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上市的制度並未同步建立。如我們於2017年11月6日撰文《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系列研究(一)丨上市公司將下屬子公司控制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以實現A股上市》所述,2010年,證券監管機構曾先後三次對A股境內分拆上市(創業板)傳達了一些原則性的審核政策,其態度從「明確允許」逐漸轉變為「不鼓勵」、「從嚴把握」:

1. 2010年3月底,監管機構在創業板監管業務情況溝通會上表示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但要滿足六個條件(以下簡稱「《創業板分拆六條》」),包括:(1)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3)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4)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5)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6)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2. 2010年9月的第四期保薦人培訓會議上,監管機構表示,創業板原則上不鼓勵分拆上市,只有一些大的企業滿足特定條件,才可以申請在創業板分拆上市。

3. 2010年11月的第六期保薦人培訓會議上,監管機構進一步表示,分拆上市目前爭議很大,操作性並不強。對於擬分拆到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即使發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從嚴把握。

2019年1月,證監會發佈《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首次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分拆其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

《分拆上市規定》進一步明確了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條件、程序要求、主要流程以及相關監管措施,並允許通過直接上市及重組上市的方式在滬深交易所各個板塊進行,其將作為指導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綱領性文件。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條件解析


《分拆上市規定》明確規定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七大基本條件,我們結合「創業板分拆六條」,對比分析如下:


《分拆上市規定》
《創業板分拆六條》
簡評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滿3 年
/
對A股境內分拆上市設置了三年的過渡期,防止頻繁利用相同資產實施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3 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後,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累計不低於10 億元人民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計算)。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
在《創業板分拆六條》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的凈利潤指標;目前絕大多數A上市公司均無法滿足最近三年凈利潤累計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標準,據市場估計,只有約10%的A股上市公司符合該標準。
 
A股境內分拆上市制度主要適合多主業發展且盈利能力強的大型A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最近1 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併報表凈利潤的50%;上市公司最近1 個會計年度合併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凈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併報表凈資產的30%。
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
延續了《創業板分拆六條》的要求。
 
《分拆上市規定》設置擬分拆子公司與母公司之前凈利潤及凈資產的佔比指標,係為了避免母公司主要資產或業務被擬分拆子公司掏空,以致母公司財務狀況惡化,損害母公司及其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保分拆上市後,母公司能夠繼續獨立經營並持續盈利等。
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6 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 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
明確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合規經營、遵紀守法要求。支持運作規範的企業謀求更大發展,防止「問題企業」不專註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展及提高專業治理水平,而炒作概念,損害投資者利益。
上市公司最近3 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最近3 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所屬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
相比《創業板分拆六條》,《分拆上市規定》進一步放開對上市公司的募投項目和收購標的分拆上市的限制,不再是紅線。同時設置了三個會計年度的要求,避免過度佔用資本市場資源。
 
此外,金融業務被排除在A股境內分拆上市制度之外。
上市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10%。
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延續了《創業板分拆六條》的要求。
 
一方面防止利益輸送,避免上市公司管理層通過「造殼」致富,另一方面也給母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核心人員留下股權激勵空間。
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並說明:本次分拆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機構方面相互獨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在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
 
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
在《創業板分拆六條》基礎上,細化了關於上市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獨立性要求,要求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機構等方面保持完全獨立,避免兩者之間存在任何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案例點評


截至目前,尚無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申請IPO的成功案例或者在審企業,部分科創板申報企業存在其股東系A股上市公司的情形,亦有部分A股上市公司發佈了關於擬將其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公告,我們參照《分拆上市規定》的相關規定,對該等案例簡要評析如下:


擬上市企業基本信息
股東(A股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簡評
杭州鴻泉物聯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鴻泉物聯」),已提交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材料,其主營業務未智能增強駕駛系統和高級輔助駕駛系統等汽車智能網聯設備。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57,118,674.91元、47,795,676.42元、及32,318,218.60元。
千方科技(002373)通過其二級子公司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19.94%的股份,非控股股東。
 
千方科技主要從事智慧交通和智能安防業務;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281,180,221.78元、269,896,307.85元及637,700,972.63元。
鑒於兩者主營業務關聯度較高,因此,若千方科技控股鴻泉物聯的,則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規定》關於「本次分拆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要求。
中科星圖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星圖」),已提交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材料,其主要為用戶提供數字地球產品和技術服務。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1303.30萬元、2974.60萬元及7014.48萬元。
中科曙光(「603019」)持有中科星圖23.29%的股份,非控股股東。
 
中科曙光提供高端計算機、存儲產品及雲計算、大數據綜合服務;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271,632,366.99元、205,814,240.60元及167,274,523.13元
若中科曙光控股中科星圖的,則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規定》關於「最近三年凈利潤累計10億元」的條件。
江蘇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聯瑞新材」),已提交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材料,其主營業務為硅微粉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5,624.37萬元、3,620.27萬元及
2,483.01萬元。
 
聯瑞新材曾是生益科技(600183)的控股子公司。生益科技目前持有其31.02%的股份,非控股股東。
 
生益科技的主營業務為設計、生產和銷售覆銅板和粘結片、印製線路板;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924,798,068.77元、1,001,796,705.44元及729,791,714.87元
對比聯瑞新材及生益科技的基本信息,若生益科技仍保留對聯瑞新材控股地位的,亦基本符合《分拆上市規定》的基本條件。
廈門特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寶生物」),已提交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材料,其主要從事重組蛋白質及其長效修飾藥物研發、生產及銷售。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16,002,935.32元、5,168,602.99元及29,314,080.25元。
特寶生物歷史沿革上曾是通化東寶(600867)的控股子公司,通化東寶目前持有其33.94%的股份,非控股股東。通化東寶主要從事醫藥研發和製造,主要業務涵蓋生物製品、中成藥,化學葯,治療領域以糖尿病、心腦血管為主,其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814,320,928.69元、834,872,869.26元及623,056,668.38元
對比特寶生物與通化東寶的基本信息,若通化東寶仍保留對特寶生物控股地位的,亦基本符合《分拆上市規定》的基本條件。
東港瑞雲數據技術有限公司(「瑞雲數據」),主要從事檔案存儲及電子化業務。瑞雲數據系東港股份(002117)的控股子公司,根據東港股份的公告文件,瑞雲數據擬單獨在A股IPO。瑞雲數據2016、2017及2018年度的凈利潤分別為137.27萬元、426.76萬元及1,660.90萬元。
瑞雲數據東港股份主要業務為印刷類業務、覆合類業務和技術服務類業務,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234,273,523.44元、209,673,433.26元及209,013,760.28元。
若瑞雲數據擬獨立在A股IPO的,目前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規定》關於「最近三年凈利潤累計10億元」的條件。
西安諾博爾稀貴金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菲爾特金屬過濾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西安天力金屬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家企業均為西部材料(002149)的控股子公司,根據西部材料的公告文件,三家企業正在籌劃獨立IPO事宜。西部材料2016、2017及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分別為36,722,839.18元、19,805,506.62元及-23,051,600.12元。
若該三家企業擬獨立在A股IPO的,目前可能不符合《分拆上市規定》關於「最近三年凈利潤累計10億元」的條件。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工作準備


《分拆上市規定》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內部決策程序、財務顧問獨立核查及持續督導等方面,明確了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主要流程及程序要求:


階段
流程及程序要求
簡評
分拆準備
上市公司參照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規定的要求充分披露對投資者決策或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所有信息。
 
上市公司還應當充分披露分拆的影響及風險,披露分拆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對各方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分拆預計和實際的進展過程、各階段可能面臨的相關風險,以及應對風險的具體措施、方案等。
強化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要求參照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定披露相關信息、提示分拆風險,保護各方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及決策權。
 
預計交易所將進一步完善有關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業務規則,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嚴格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防止內部交易或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
內部決策
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分別做出決議,決議內容應當包含有關所屬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是否有利於維護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上市公司及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分拆後能否保持獨立性、是否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及規範運作能力。
A股境內分拆上市應由上市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明確了決議的相關內容。
關於分拆事項的表決,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安排持股計劃的,該事項應當由獨立董事發表專項意見,作為獨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並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A股境內分拆上市將執行更為嚴格的股東大會表決程序,且中小股東將對上市公司分拆事項的表決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實施方式
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應當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承銷等相關規定;涉及重組上市的,應當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方式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或重組上市兩種。上市公司及其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應遵守關於首發或重組上市的相關規則。
財務顧問獨立核查及持續督導
對上市公司分拆是否符合本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相關信息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出具核查意見
要求上市公司聘請財務顧問對分拆事項、信息披露事宜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在所屬子公司在境內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關註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以及督導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明確財務顧問持續督導的要求,督導期限為所屬子公司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趨勢分析


《分拆上市規定》填補了我國境內資本市場關於A股境內分拆上市制度的空白,但結合A股境內分拆上市的七大基本條件可以看出,A股境內分拆上市適合擁有不同業務板塊、各業務板塊獨立經營且關聯度較小、業務體量均達到一定規模的大型A股上市公司。

對於尚不能滿足A股境內分拆上市相關硬性條件的公司,作為變通方式,則可考慮通過「先由子公司脫離A股上市公司的合併報表,然後申請A股上市」或者「分拆其控股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或境外其他交易所上市」的方式進行。

我們預計:一方面《分拆上市規定》正式出台之後,將會很快出現大型A股上市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A股上市的案例;另一方面,「先由子公司脫離A股上市公司的合併報表,然後申請A股上市」將會作為「分拆上市」的有效補充,繼續頻繁出現在市場案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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