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關於建立「有限責任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建議

來源 | 普華永道中國 

香港政府關於建立「有限責任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建議


摘要

財政司司長於2019-20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提出,香港政府「正研究建立一套適用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有限合夥制度,目標是提供更多基金結構供業界選擇」。為此,財經事務科牽頭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庫務科和香港稅務局組成了專責工作小組,提出了關於建立有限責任合夥私募基金制的建議《建議》。專責工作小組目前正在向各類機構組織尋求意見,從而擬定條例草案以提交至立法會審閱。


本新知就上述《建議》,總結了市場參與者,包括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及基建基金,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詳細內容


現時的《有限責任合夥條例》並不適用於投資基金,因此上述《建議》的目的是建立一套有別於現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並且適用於投資基金的有限責任合夥基金制度,而現行的《有限責任合夥條例》將仍然適用於現存的一般非基金有限責任合夥。


以下為《建議》涵蓋的不同範疇要點:


有限責任合夥基金(下稱 「有限合夥基金」)制度的重要特點之建議


  • 設立有限合夥基金的目的是為了替投資者管理投資。

  • 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將是註冊制。

  • 有限合夥基金必須最少有兩位合伙人 (即一位普通合伙人及一位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須為一間香港私人公司,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個人、公司、有限合夥企業或任何其他法團。

  • 該有限合夥基金必須根據有限合夥協議成立,且在香港擁有一個註冊地址和商業登記證。

  • 一般情況下,除非該有限合夥基金從事香港證監會監管範圍內的活動,否則該有限合夥基金通常不會受到香港證監會的監管。

  • 普通合伙人須委任一位投資經理以執行日常投資管理職能。該投資經理可以是證監會授權機構、持牌公司、指定的會計專業人士或指定的法律專業人士。同樣地,如果該投資經理從事受證監會監管的活動,該投資經理須持有相關證監會牌照。

  • 不對有限合夥基金設置最低資金要求,亦不對其設置投資範圍限制。


註冊要求


  • 《建議》提及有限合夥基金向公司註冊處註冊的各種要求。

  • 公司註冊處是有限合夥基金的登記機關,並且會保存有限合夥基金的相關註冊信息。

  • 法例將授權公司註冊處足夠的執行權力,以監督有限合夥基金的合規情況包括註冊登記、周年申報表及其他有關要求。


稅務和印花稅處理


  • 與其他類型基金一樣,如果符合《稅務條例》相關條款下的「基金」定義,並符合其他豁免條件,該有限合夥基金亦可以在香港豁免利得稅。

  • 鑒於有限合夥基金的權益不是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亦並非由單位信託發行的單位,因此該有限合夥基金的權益並非《印花稅條例》下定義的「證券」。鑒於此,關於發行、轉讓、贖回有限合夥基金權益無須繳納香港印花稅。

  • 如果以應當徵收香港印花稅的資產 (如香港股票或不動產) 作為對價取得有限合夥基金的權益,則該資產的轉讓應繳納香港印花稅 。

  • 如果有限合夥基金將應稅資產轉讓給該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該轉讓亦需要繳納香港印花稅。


根據現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成立的基金是否可以轉為新制度下的有限合夥基金


  • 根據現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註冊的基金可以轉換至新制度下的有限合夥基金,同時基金的特性及持續性不會受到影響。如果該轉換不涉及任何資產轉讓或實益所有權的變化,基金在轉換時亦不涉及香港利得稅或印花稅的影響。


其他要點


  • 合伙人之間的契約自由 – 每個有限合夥基金受到有限合夥協議的監管,所有條款及條件都應在有限合夥協議中列明。

  • 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活動 – 《建議》舉出了一些例子,展示有限合伙人可以進行一些不會影響其有限責任的安全港活動。這些安全港活動不會構成有限合夥基金的管理活動。專責工作小組特別參考了外國相關制度的經驗以制訂此類建議。

  • 有限合夥基金清盤 – 《建議》考慮有限合夥基金應採取一個簡便且成本高效的解散和/或清盤機制,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 《建議》亦考慮反洗錢/打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要求、記錄的保存、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和法院的權力、違規和罰款等等。特別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其他部門)擁有制定有限合夥基金相關規則的權力。

  • 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建議》要求有限合夥基金的財務報表必須每年經由執業會計師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其他同等準則)進行審計。



要點總結


我們很高興看到香港政府回應業界關於建立更現代化的制度以迎合香港私募基金髮展的期望,並擬訂了一份全面的《建議》來推動其發展。這份《建議》反映業界期望推行一個簡單及容易操作的制度,我們期待政府發佈進一步細節和法例草案,屆時我們將會提供更多意見及更新。


我們預計上述《建議》將會為香港帶來更多機遇,特別是對於香港在大灣區所擔任的核心角色尤其重要。屆時,適用於對沖基金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股權基金、風險投資基金、房地產投資基金和基建基金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將會優勢互補,吸引更多的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來香港,並為業界提供關於架構和商業實質所在地的更多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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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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