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於9月27日推出諮詢,建議規管公眾基金的受託人及保管人,主要內容包括向在香港營運「以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存管人」的第13號牌,建議相關持牌人受到證監會或金管局的持續監督。
若條例通過,存管人將屬於受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督的中介人的一類,與股票經紀、顧問及基金經理一樣,需要證監會發牌才能執業。
存管人指在保管安排中處於頂層位置的受託人(如屬單位信託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和保管人(如屬其他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他們有責任保障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及對計劃的運作進行獨立監察。
諮詢將於2019年12月31日截止,諮詢文件內容可參考: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onsultation/doc?refNo=19CP3
現時條例規定12種於香港受規管活動,涵蓋證券交易、資產管理及提供機構融資意見等活動,證監會於諮詢中提出,希望將公共基金相關行事加入其中作為第13種受規管活動。諮詢文件顯示,建議的規管將會涉及多類公共基金,包括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及集資退休基金等,強積金因已受積金局規管,因此獲豁免。
「頂層」存管人需獲發牌或註冊
在現行的監管架構下,證監會規定,申請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必須委任一名證監會所接納的存管人。由於存管人無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證監會並沒有對他們進行監督或採取紀律行動的直接權力。
諮詢建議,本港基金的「頂層」存管人及從事與業務相關職能的職員將需要獲證監發牌或註冊。所謂「頂層」,是指基金公司的首要保管人或單位信託的受託人之類,代理人不在其範圍內。證監將會為此類新規管活動設計發牌考試,有關人士或職員亦將會有12至18個月過渡期,此外會豁免經驗豐富的人員。
證監會表示,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過後,大部分的主要海外市場已經對各自基金制度進行強化,而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亦更新其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的保管標準。惟現時香港的公眾基金存管人並不受特定發牌制度所限,亦沒有監管機構持續監督,因此確保其受到規管時遇到不少實際困難。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稱,在香港營運的公眾基金存管人受到證監會的直接規管至關重要,建議的制度將為基金資產提供更佳的保障,並有助維護散戶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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