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監管紀錄,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

香港證監會: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監管紀錄,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


香港證監會就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供貨商,向持牌機構發出通函,強調若在由證監會律政司提出的法律程序中須出示監管紀錄,則該等紀錄的真確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以及其能否迅速被取覽至關重要。
該通函載列當監管紀錄只存放於電子數據儲存供貨商,而沒有在持牌機構的場所內備存一套有關紀錄的複本時所適用的規定,包括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亦傳達證監會有關要求持牌機構紓減因電子數據儲存被外判給電子數據儲存供貨商,而帶來的網絡及運作風險的訊息。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愈來愈多金融機構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解決方案,包括公共及私有雲端儲存。這些服務帶來可擴展性及節省成本等好處,但使用這些服務的公司必須確保證監會對監管紀錄的取覽權不受限制或不會遭到削弱。
註: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包括以下各項的外間供應商:
(a)公共及私有雲端服務;
(b)設於傳統數據中心的數據儲存伺服器或裝置;
(c)電子資料的其他虛擬儲存形式;
(d)某些科技服務,而在使用這些服務期間產生的資料會儲存於該服務供應商或其他數據儲存供應商,並且可被該服務供應商檢索出來。
監管紀錄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定持牌機構須備存的紀錄或文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0條,持牌機構在未得證監會事先書面批准下,不得將任何場所用作存放關乎它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紀錄或文件

版權聲明:所有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創文章,轉載須聯繫授權,並在文首/文末註明來源、作者、微信ID,否則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將向其追究法律責任。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與原作者或公眾號平台取得聯繫。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繫我們。

更多香港IPO上市資訊可供搜索、查閱,敬請瀏覽:www.ryanbencapital.com

相關閱讀

香港證監會.梁鳳儀:在不斷轉變的首次公開招股環境中對保薦人的監察之道

內地企業繼續撐起香港 IPO市場

2019年前三季,香港主板上市100家,是自1994年以來同期上市數量最多的

港交所列不適合上市六大理由,去年拒絕IPO申請宗數增7倍

香港IPO上市申請失敗:被聯交所拒絕的24個案例匯總 (2018年)

香港IPO上市申請失敗:被聯交所拒絕的39個案例匯總(2013-2017年)

香港證監會: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監管紀錄,須向證監會尋求批准


Author: RyanBen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