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譴責UBS、並罰款4億港元,只因UBS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相關內控缺失


香港證監會:譴責UBS、並罰款4億港元,只因UBS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相關內控缺失

香港證監會:譴責UBS、並罰款4億港元,只因UBS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相關內控缺失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UBS AGUBS)在長達十年的期間內向客戶多收款項及犯有嚴重的相關係統性內部監控缺失,對其作出譴責並罰款4億港元(注1)。

UBS亦已承諾將多收的金額連同利息全數退回受影響的客戶,以對他們作出賠償。退回的款項總額大約是2億港元,並涉及於2008年至2017年期間以在買賣後增加利潤幅度及收取高於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而多收的款項。多收款項的做法涉及約28,700宗交易,大約5,000個在香港管理的客戶賬戶受影響注2)。

證監會認為UBS沒有披露利益衝突並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戶多收款項,不但沒有遵守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的基本和總體責任,亦濫用了不虞有詐的客戶對它的信任。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證監會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戶的買賣時秉持嚴格的誠信標準。UBS 多年來有系統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戶多收款項,其操守遠遜於這些要求。雖然每次多收的款項只佔每宗買賣的一小部分,但UBS的失當行為涉及欺詐及廣泛地濫用客戶對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關過程中賺取其不應得到的龐大額外收入。"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

  • UBS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助理)於2008年至2015年間在進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向客戶多收款項,方法是於執行買賣後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潤幅度;及

  • UBS亦在2008年至2017年間向客戶收取高於其標準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費用。

具體而言,客戶顧問和助理會在客戶要求買入或賣出產品後,於UBS的客戶買賣指令處理系統輸入客戶的買賣中的限價盤價格。若市場所做到的實際成交價優於限價盤的價格,客戶顧問和助理便會於執行買賣後,在未與客戶達成協議或向客戶作出披露的情況下增加利潤幅度,藉以為UBS保留該有利的價格差異。他們有時更會向客戶誤報成交價或利潤幅度。在一些情況中,他們亦會篡改發放予獲客戶授權進行買賣的金融中介機構的戶口結單,方法是誤報利潤幅度的金額,藉以隱瞞多收費用的情況。

證監會認為這些不當手法涉及一系列持續了一段長時間的嚴重系統性缺失,包括UBS沒有充足的政策、程序及系統監控,缺乏職員培訓及監督,以及第一及第二防線的功能失效。

證監會的調查進一步發現:

  • UBS在進行第二市場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時,沒有了解及適當地披露其是以何種身分代客戶行事。UBS確認其過往在處理有關代客戶行事的身分的做法混亂,過去與監管機構就其身分一事所進行的溝通亦不完整,與客戶就其是以他們的代理人還是主事人的身分行事所進行的溝通有欠清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出現錯誤;

  • UBS在被發現犯有失當行為後兩年才向證監會彙報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這並非個別事件,而只是UBS沒有及時或根本沒有向證監會彙報有關失當行為的多宗逾時申報事件之一;

  • UBS在發現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後提升系統,其於2017年10月推出了一個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單一財富管理平台"(One Wealth Management Platform(1WMP))。然而,UBS不但沒有設立一個能確保其遵守有關監管規定的系統,反而向證監會或香港金融管理局彙報了15宗關於1WMP出現缺失的事故,當中涵蓋各種問題,包括進一步多收了利潤幅度。這些問題令人質疑UBS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補救措施及妥善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處理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及避免過往的缺失再度出現。

在上述情況下,證監會認為UBS沒有:

  • 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

  • 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 避免利益衝突及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

  • 向客戶充分披露相關的重要資料;及

  • 遵守一切適用於其業務活動的監管規定,從而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UBS:

  • 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涉及不誠實的元素;

  • 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所持續的時間,即大約十年;

  • 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有至少七年沒被偵察;

  • 內部監控缺失屬嚴重的系統性缺失;

  • 對超過20名曾犯不當行為的職員採取了紀律行動;

  • 委任獨立檢討機構,以(i)識別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的根本成因,及評估其多收利潤幅度的做法的嚴重程度,(ii) 驗證因1WMP而導致的相關多收款項和賠償事宜,及(iii)檢視UBS的補救措施是否充足和有效(注3);及

  • 同意全數賠償受影響的客戶。


備註:

1.   UBS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准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註冊機構。

2.   UBS已委任獨立檢討機構,以評估和驗證應支付予受影響客戶的賠償金額。有關客戶將於一個月內收到UBS的信件,通知他們退款安排的詳情。

3.   有關的檢討報告已經或將會提供予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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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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