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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向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及時提供涉及其中國運營狀況的審計工作底稿; -
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不符合美國和歐盟最佳標準; -
公司採用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Entities,VIE)架構; -
公司不遵守《公平披露規定》(Regulation Fair Disclosure),未將重要信息同時發佈給所有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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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提供的財政支持,包括直接補貼、政府貸款、贈款、低於市場利率的貸款、擔保、稅收優惠、政府採購等直接或間接支持的情況; -
獲得政府支持的條件,包括滿足出口績效,指定從本地供應商購買貨物或使用本地知識產權,為政府人員安排公司職位等; -
公司黨委的組成人員和其職位; -
公司內部(包含其中國子公司、美國子公司和合營企業)現任或曾擔任中國官員的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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