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第二上市的含义及特点
二、《上市规则》关于第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香港第二上市时可豁免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上市中的中国内地法律关注要点
针对第二上市的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中国律师可以依据发行人在主要上市地披露的公开信息梳理境内主体的基本情况,并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划定尽职调查范围,向境内主体提出更为精准的尽调资料需求。此外,由于发行人将申请第二上市时部分信息披露要求的豁免,中国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关注点也应随着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批准豁免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在第二上市项目中,中国律师仍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境内主体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合约安排、业务资质、主要资产、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劳动人事、税务、法律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合规情况,但在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形式及涵盖范围等方面,第二上市与香港主要上市仍存在较大差别。
* 任何提及“香港”、 “澳门”、“台湾”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任何提及“港澳台居民”指的是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附:香港第二上市规则简析
本文作者
姜志会
合伙人
金融资本部
jiangzhihui@cn.kwm.com
姜志会律师的执业领域是金融、证券、企业境内外重组及上市、私募基金投资等业务,姜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并在投资、并购领域经办过多个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项目,包括阿里巴巴美国上市、香港二次上市及蚂蚁金服多轮融资等。
梁启康
合伙人
公司证券部
kanne.leung@hk.kwm.com
梁律师主要致力于办理与香港和中国内地相关的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证券和并购交易业务。梁律师曾向多家投资银行和公司提供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方面的咨询,包括国有企业、红筹公司及股票资本市场相关交易;也曾向上市公司提供与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合规事宜方面的咨询;以及跨境并购交易和常规公司事务。
孔祥云
律师
金融资本部
王帝清
律师助理
金融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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