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自2015年启动的证券法修改备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5年4月、2017年4月、今年4月三次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天,草案第四次提请审议。
强化投资者保护,提起代表人诉讼
报告指出,为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民事赔偿的作用;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的建议,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枃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的投资者向法院办理登记,提起代表人诉讼。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结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款)。
违法处罚标准提高到1至10倍,欺诈发行顶格罚2000万
报告指出,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100万元至1000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50万元至500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三章)
或取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资格
12月2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后管理办法中的第22条,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年度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修改为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已释放了这一信号。
修改后的证券法将大幅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员的未勤勉尽责执业行为,减少事前审批、加大事后监督处罚,同时引入证券违法集体诉讼连带赔偿责任,大幅提高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违法成本,让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不敢蓄意、串通作假。
证券服务中介机构证券期货资格的放开,大幅提高中介机构和人员违法成本,将“倒逼”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推倒现有运营方式,改变松散型“凑业务、做大规模”的较普遍运营方式,推动中介机构加强内部治理、强化专业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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