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或引入集體訴訟,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證券法》修訂:或引入集體訴訟,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12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證券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2015年啟動的證券法修改備受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於2015年4月、2017年4月、今年4月三次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今天,草案第四次提請審議。

強化投資者保護,提起代表人訴訟

報告指出,為提高證券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在加大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的同時,應當充分發揮民事賠償的作用;證券民事訴訟具有涉及投資者人數眾多,單個投資者起訴成本高、起訴意願不強等特點,建議在民事訴訟法框架內,結合證券民事訴訟的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的建議,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枃在證券民事訴訟中的作用,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規則,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受損害的投資者向法院辦理登記,提起代表人訴訟。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一百零五條中增加兩款規定:一是明確,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二是明確,投資者保護結構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九十五條第款)。


違法處罰標準提高到1至10倍,欺詐發行頂格罰2000萬

報告指出,在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力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成本,嚴厲懲治並震懾違法行為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以下修改: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多數規定的30萬元至60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200萬元至2000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100萬元至1000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50萬元至500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修訂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十三章)


或取消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證券期貨資格

12月20日,證監會發佈修訂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後管理辦法中的第22條,非上市公司公眾公司年度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修改為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已釋放了這一信號。

修改後的證券法將大幅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和人員的未勤勉盡責執業行為,減少事前審批、加大事後監督處罰,同時引入證券違法集體訴訟連帶賠償責任,大幅提高證券服務中介機構違法成本,讓會計師、評估師、律師不敢蓄意、串通作假。

證券服務中介機構證券期貨資格的放開,大幅提高中介機構和人員違法成本,將「倒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推倒現有運營方式,改變鬆散型「湊業務、做大規模」的較普遍運營方式,推動中介機構加強內部治理、強化專業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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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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