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交所指引:曾犯罪者,未必不獲信納任董事

來源 | 明報

香港聯交所指引:曾犯罪者,未必不獲信納任董事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須能讓交易所信納其適合擔任,其中任何人干犯涉及違反誠信的罪行如詐騙、虛假文件等,將不適合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私人公司方面,對董事資格亦有一定限制,如有關公司董事的專業資格,如從事金融、證券公司或地產代理公司,因為犯罪而被取消,其董事資格可能會受影響,惟一般情況下,仍可出任董事。


郭炳江2014年被禁任公司董事5年

翻查數據,新鴻基地產 (00016.HK)旗下旗下子公司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資深董事郭炳江,於2014年底因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被定罪、禁止任職公司董事5年,於2017年上訴失敗後繼續服刑至去年3月出獄。由於事隔5年,理論上郭炳江可再獲選為公司董事。

香港聯交所在2015年6月更新的指引信指出,過往有違規或犯罪紀錄不一定令個別人士不獲接納為上市公司董事,最重要是過往犯罪性質或定罪是否令人嚴重質疑個別人士誠信,該人士很可能對上市後的申請人發揮重大影響力,兼影響公司上市地位,才確定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未致對被定罪者封掉任職董事的後門。

不過,在上市公司而言,多年來在判監後重新能復任董事者基本無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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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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