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就私募基金、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開展業務所需牌照的申領指引

香港證監會:就私募基金、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開展業務所需牌照的申領指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昨天(1月7日)就在香港進行業務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的申領牌照責任,發指引。

 

在一份致尋求獲發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內,香港證監會就適用於私募股本公司普通合伙人投資委員會成員基金推廣活動的發牌規定提供更多數據。該通函亦釐清證監會如何評估私募股本公司的投資酌情權、對私人公司證券的投資及適用於其負責人員的行業經驗規定(注1)。

 

香港證監會在另一份通函內,探討本會的發牌制度如何適用於擬在香港進行資產管理或其他服務的家族辦公室,同時亦解釋發牌制度對單一家族及多家族辦公室的潛在影響。視乎家族辦公室的運作方式,發牌豁免或豁除情況(注2)可能會適用。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 :「私募股本公司家族辦公室是任何領先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兩個主要基石。我們所發出的兩份通函釐清本會的申領牌照責任如何適用於這些公司在香港的活動。"

 

有關通函是因應業界參與者及其專業顧問的查詢而發出的。證監會鼓勵相關人士與我們聯絡,以討論他們的業務計劃或尋求作進一步釐清(注3)。

 

備註:

1. 有關私募股本及創業資金公司的其他指引,請同時參閱證監會的《發牌手冊》第1.4.18及1.4.19段。

2.《發牌手冊》第1.3段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豁免遵行發牌規定的某些情況,提供一般指引。

3.   如對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的發牌規定有任何查詢,請分別發送電郵至 enquiry.pefirm@sfc.hk 及 enquiry.familyoffice@sfc.hk 。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年1月7日


《發牌手冊》獲取鏈接

https://www.sfc.hk/web/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licensing-handbook/licensing-handbook.pdf

 

附件1:致尋求獲發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2

本通函向尋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牌以在香港經營受規管活動業務的私募股本公司,提供一般指引。 

證監會於2019年2月發出的《發牌手冊》述明,私募股本公司可能須就一類或多類受規管活動取得牌照(視乎其在香港經營的業務類別而定)1。本會因應近期接獲的查詢,現就以下事宜提供額外指引:

A.   適用於普通合伙人的發牌規定
B.   投資酌情權
C.   投資委員會成員
D.   對私人公司證券的投資
E.   提供共同投資的機會
F.   基金推廣活動
G.   適用於負責人員的行業經驗規定


A. 適用於普通合伙人的發牌規定

私募股本基金普遍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組成。根據有關協議,普通合伙人對基金的管理及監控負有最終責任,並會收取管理費、附帶權益或其他報酬作為回報。鑒於普通合伙人在管理私募股本基金方面擔當著關鍵角色,普通合伙人只要在香港進行基金管理業務,且有關的基金管理活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所界定的「資產管理」,該合伙人一般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任何人如在香港為普通合伙人進行資產管理活動,亦須領有牌照成為隸屬該名普通合伙人的持牌代表及(在適當情況下)獲核准成為其負責人員。

然而,如普通合伙人已將所有資產管理職能全面轉授予另一已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機構,則普通合伙人本身便無需就該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亦禁止任何無牌人士顯示自己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尤其是,普通合伙人在沒有領取牌照的情況下,不應向任何准投資者聲稱其在香港管理私募股本基金。  


B. 投資酌情權

證監會認為,獲發牌的資產管理公司須就所管理的基金獲授予全面的投資酌情權2,以便區分第9類受規管活動與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受規管活動。本會在考慮私募股本公司是否具備此權限時,將會審視每宗個案的事實,包括建議的投資決策過程,擬領取牌照的人士(連同負責人員在內)在該過程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以及有否就向該公司轉授投資權限一事備存妥善的文件紀錄。

舉例來說,如私募股本公司在每隻基金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均有一名負責人員具有足夠權限及職級作出投資決定,證監會便可能會認為該私募股本公司已具備投資酌情權。


C.投資委員會成員

有些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私募股本公司在香港為所管理的基金設有投資委員會。一般來說,若投資委員會的成員擔當著主導角色為基金作出投資決定(不論是個別或共同地),他們便須領有牌照成為持牌代表及(在適當情況下)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

某些投資委員會成員對於投資決定並無任何投票權或否決權,而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從法律、合規或內部監控角度提供意見,故此他們一般無需領取牌照。 


D. 對私人公司證券的投資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資產管理」指(除其他含義外)為另一人提供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對「證券」一詞給予廣泛的定義。然而,除其他豁除情況外,任何公司如屬於《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所指的私人公司,其股份或債權證便豁除在「證券」一詞的定義之外3。

不少私募股本基金成立本地或海外註冊的特定目的公司,作投資控股用途。在判斷私募股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是否包含屬於第9類受規管活動範圍的證券或期貨合約時,證監會將考慮整個投資組合的成分。若透過特定目的公司持有的相關投資屬於「證券」的定義(即使特定目的公司是被豁除在定義之外)或特定目的公司本身屬於「證券」的定義,證監會將視管理有關投資組合為「資產管理」,而管理有關投資組合的私募股本公司便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E. 提供共同投資的機會

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資機會,讓他們可與某私募股本基金共同作出投資並訂立相關證券交易,則該公司一般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資機會這行為,可能會被視為誘使其他人士訂立證券交易。

儘管如此,若私募股本公司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以管理私募股本基金,以及它提供共同投資機會這行為純粹為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作出,則有關公司可能無需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4。舉例來說,若提供共同投資機會是私募股本基金為籌集資金以投資於其相關項目而進行的集資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則私募股本公司無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F.基金推廣活動

一般而言,由於基金推廣活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交易」,因此所經營的業務涉及有關活動的私募股本公司,通常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然而,若私募股本公司純粹為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作出相關基金推廣活動,並且已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第E部所述的發牌豁免亦可能適用,即該公司可推廣其基金,而無需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另行申領牌照。 


G.適用於負責人員的行業經驗規定

在評核申請成為私募股本公司負責人員的人士是否具備足以符合勝任能力規定5的相關行業經驗時,證監會會採取務實的處理方法及承認範圍廣泛的行業經驗,但前提是申請人可證明有關經驗與其擬履行的職責相關。例如,證監會將會考慮以下經驗:

  • 就相關行業內的公司進行研究、估值及盡職審查;

  • 向相關行業內的公司提供管理諮詢及業務策略建議;

  • 為基金投資者的最佳利益而管理及監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關投資;及

  • 策劃企業交易,例如管理層收購及私有化。


香港證監會亦接納在未受規管的情況下所獲取在私募股本基金方面的經驗。我們會將以下經驗納入考慮之中:在沒有規管相關私募股本活動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內所獲取的經驗,以及在一家於香港營運並獲豁免而無須遵從發牌規定的私募股本公司內獲得的相關經驗。舉例來說,有關經驗可能包括在香港進行研究以純粹供私募股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使用6。

如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發送電郵至enquiry.pefirm@sfc.hk。 

 

 

附件2:有關家族辦公室的申領牌照責任的通函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1


本通函旨在為擬於香港進行資產管理或其他服務的家族辦公室提供一般指引。

家族辦公室通常是為了管理高資產凈值家族的財務事宜而設立的,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資產管理樞紐,是家族辦公室進行業務活動的一個必然選擇。它們的活動包括資產管理及遺產規劃。家族辦公室可為一個家族或多個未必互相關連的家族提供服務。


A. 一般發牌規定

香港並無專為家族辦公室而設的發牌制度。《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發牌制度是以活動為基礎的。如家族辦公室所提供的服務並不構成任何受規管活動或屬於任何適用的豁除情況1,該家族辦公室便無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領牌照。然而,家族辦公室應注意,它們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不得聲稱其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如下文第B及C部所述,若公司或家族辦公室是為了管理資產(包括證券或期貨合約)而以企業形式設立的,該公司或辦公室便可能須持有第9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2牌照。在香港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是否需要申領牌照,並非取決於客戶是否為家族。因此,家族信託的受益人或家族成員之間的關係,與釐定是否須申領牌照無關。舉例來說,家族辦公室可為嚴格上並非屬於「家族成員」的人士管理資產(如前配偶及姻親)。

若家族辦公室擬提供其他服務(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購買金融資產),便應檢視它們是否屬於第1類(證券交易)等任何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的定義範圍,以及是否須就這些活動申領牌照。


B. 單一家族辦公室

單一家族辦公室如何運作,在發牌制度下可產生不同的影響。舉例來說,若某家族委任受託人來持有其家族信託的資產,而該受託人以內部單位形式營運家族辦公室,以便管理信託資產,則該家族辦公室將無需申領牌照,因為它並非為第三方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同樣地,假如家族辦公室是以獨立的法律實體形式成立,並由受託人或持有家族資產的公司全資擁有,則該家族辦公室將無需申領牌照,因為作為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全權委託資產管理公司,它將符合集團內部豁除情況3的資格。家族辦公室如純粹向相關公司(定義為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權公司,或該控權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便無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C. 多家族辦公室

顧名思義,多家族辦公室為多於一個高資產凈值家族提供服務。家族辦公室需申領哪類證監會牌照,取決於它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務。若多家族辦公室向並不屬於相關公司(定義見上文第B部)的客戶提供服務,將不可採納集團內部豁除情況。

當某多家族辦公室獲授予全面的投資酌情權時,其資產管理活動與持牌資產管理公司的活動大致相若,故可能需要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家族辦公室如未獲授予全面的投資酌情權,並只會提供證券投資意見和執行證券交易,便可能需就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即第1類受規管活動及第4類受規管活動(就證券提供意見))申領牌照。若資產包括期貨合約,家族辦公室可能同時需就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及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申領牌照。


如對本通函的內容有任何疑問,請發送電郵至enquiry.familyoffice@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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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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