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提前撤銷瑞銀(UBS)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香港證監會:提前撤銷瑞銀(UBS)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2020年1月14日,香港證監會宣布,提前撤銷瑞銀(UBS.US)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罰。UBS方面對有關決定不予置評。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於昨日(1月14日)撤銷有關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的處分。
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統稱為UBS或瑞銀)在2019年3月14日受到處分,原因是它們在擔任三宗上市申請的其中一名聯席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責任,而證監會針對它們的其中一項紀律行動是將容許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擔任保薦人的牌照暫時吊銷一年。
UBS已按協議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並與該機構合作,檢討有關其進行保薦人業務(相關範疇)的政策、程序及常規。
該檢討機構已對UBS的加強管治程序(由接納保薦人的任命至上市申請人上市)進行為期十個月的檢討。該檢討機構的結論是,UBS在相關範疇的管治及監控程序大致上設計良好,及其評估已考慮到多項主要監控措施,包括:
  • 在第一道防線內設立程序、檢討、管治及監察框架,以支持交易團隊在相關範疇遵守規定,及利便進行有效的管理監察;
  • 制定政策以訂明適用於保薦人業務第一道防線的監控職能的特定職責,當中包括質素保證、監控監察及測試,以及事件彙報及上報,確保在執行上市工作時符合內部及監管的規定和期望;
  • 具有足夠及適當的平台,以便將在整個交易周期所識別的重大事件上報,從而透過特定授權與職位高於保薦人主要人員的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進行討論;
  • 獨立的第二道防線(即合規及營運風險職能)可充分地參與其中;及
  • 設有一項由內部審計組所設計及執行的審計方案作第三道防線,而該內部審計組能夠適當及充分地履行其職責及進行年度評估,確保UBS及其系統和監控措施均持續有效並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
作為檢討工作的一部分,該檢討機構亦審視了UBS在最近期的兩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分別已於2017年及2018年完成),並認為UBS在該兩宗上市申請中已執行上述的監控措施,及在履行其保薦人職責時,已按照相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進行足夠和有效的盡職審查。
證監會決定撤銷有關UBS Securities Hong Kong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是因為本會已評估該檢討機構對UBS的檢討結果,包括向該機構取得支持其檢討結果的文件,以及要求該機構解釋為何得出UBS具備足夠及有效的管治框架及監控程序的結論。
證監會希望明確指出,在評估UBS的個案中所採納的標準等同於所有持牌保薦人應採納的標準。此外,所有持牌保薦人必須明白,監管規定是否獲得遵循,最終取決於公司在執行所有有關首次公開招股的任命時,能否在實際的情況下有效地應用及實行該等監控措施,而這需要管理層密切的關注及監督。
證監會在自行進行評估後,信納UBS已設有清晰的規定及程序,讓職員了解及恰當地履行他們的職責,並具備足夠和有效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適用於其保薦人業務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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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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