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兩年前引入「同股不同權」(WVR)架構,限於個人股東持有「同股不同權」股份。交易所最新公布,就容許法團實體享有同股不同權(俗稱企業版WVR)發出諮詢文件,徵求市場意見,為期三個月。
香港市場其中一個重大挑戰在於投資選擇欠多元化,又極集中於金融和地產等個別行業,共佔香港市場總值的38%。過去10年,在香港市場上市的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佔總市值僅10%(不包括阿里巴巴(9988)),相對納斯達克、紐約交易所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三者數字高達69%、55%及24%。
推進「企業版」同股不同權,聯交所認為,旨在提高本港的全球競爭力、促進創新業務發展,及拓闊市場的投資選擇,建議並增加了增加多項保障措施,確保股東得到適當保障。
根據諮詢文件,法團身份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其主要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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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創新產業公司,或具新興及創新產業方面的業務經驗,並有曾投資於創新產業公司及對此類公司作出貢獻的過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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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上市申請人至少10%的經濟利益,並積极參与其管理或業務至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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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在聯交所、紐約交易所、納斯達克或或倫敦證券交易所主市場作第一上市,市值至少2,0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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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的市值占其法團身份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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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必須設有時限的「日落」條款,有效期不超過10年,其後可經獨立股東批准而續期,每次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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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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