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勞動法在線
作者 | 德恆律師事務所.林丹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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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國務院辦公廳通知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後,各地政府相繼出台了文件,限制企業正常復工或要求企業採取靈活辦公方式。關於限期復工期的性質是否為休息日,目前各方有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限制企業復工系政府為了控制疫情而採取的行政應急處置措施;限制復工期並非法定的休息日或節假日,而是企業停工期。在限制復工期內,被限制復工企業應按停工、停產的相關規定向員工發放工資;未被限制復工的企業,按正常工資標準向員工發放工資即可,無須向員工發放加班費或安排補休。
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通知春節假期延長。隨後,不少地方政府相繼出台了通知文件,要求企業延期復工或採取靈活辦公方式工作。這些地方政府文件雖然大都規定了限制復工的時間,但卻未對限制復工期的性質是否休息日予以明確。
限制復工期的性質是否屬於休息日,直接關係著這段時間員工提供勞動是否要獲得加班費問題,但實踐中各方觀點並不統一。有鑒於此,筆者針對政府限制復工期的性質及工資支付相關問題進行分析,以供各方參考。
一、企業延期復工期間的性質系企業停工期,而非員工法定節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筆者認為,限制企業復工系政府為了控制疫情而採取的行政行政應急處置措施;限制復工期並非法定的休息日或節假日,而是企業停工期。理由如下:
(一)國務院發佈的關於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的法律文件中,均無「延期復工假」這一種類
我國關於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規定,其法律依據分別是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這兩份文件中都不包含延期復工的假期。另外,國務院也未專門發文設置延期復工假。因此,限制復工期並非國務院明文認可的法定節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二)各地政府出台通知文件的權力來源依據,顯示政府限制復工之舉措並非創設假期而只是行政應急處置措施
各地政府出台延遲復工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二)停工、停業、停課」。因此,限制復工從本質上而言,是政府為了控制疫情而採取的一種行政應急處置措施,而非為勞動者創設法定假期。
(三)從限制復工期的目的來看,其與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而各地政府出台限制復工文件的權力來源依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該法第一條已明確其立法目的為「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因此,各地政府採取限制復工舉措的目的是為了隔離人員以防控疫情,而非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這與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的目的有着本質的區別。
(四)各地出台通知文件的內容表述,進一步印證了限制復工期並非法定節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此前規定休息休假的法律文件均是由國務院頒佈,文件適用的對象是「公民」「職工」或「人民」,文件中使用的表述是「假期」或「休息」。而各地疫情防控通知文件的頒佈主體是各地政府,文件適用的對象是企業而非職工,文件中使用的諸如「復工(或復產、復業)時間不早於」「暫不復工」或「靈活辦公」之類的表述。因此,從內容的表述來看,各地限制復工文件的重點在於對企業進行限制,而非對企業員工的休息休假權進行規制。
綜上可知,近期各地政府出台限制復工文件,無論是政府出台文件的權力來源,還是文件出台的目的,亦或文件規制的對象,都與法定節假日、法定休息日有本質的不同。因此,本次的限制復工期,其性質應為因政府採取行政應急處置措施而導致的部分企業停工期(含完全停工、半停工),而非法定節假日或法定休息日。
二、限制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問題
林丹靜 北京德恆(福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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