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提醒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更清晰披露任何風險因素

港交所:提醒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更清晰披露任何風險因素

香港交易所,於1月31日就審閱上市發行人年報注(財政年結日截至2018年1月至12月)所得結果和建議刊發報告。港交所今年審閱了13個特定範疇,其中包括五個新增項目。


港交所大致滿意此次審閱的結果,並提出以下建議: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一節中的業務審視 — 發行人應更清晰地披露任何風險因素,例如重要的監管或政府政策變更,並評估變更對其業務經營及已公布之業務計劃的影響。如適用,發行人亦應討論政策更改如何影響其有關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
 
· 被審計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財務報表 — 被審計師發出非無保留意見的發行人,應主動與審計師緊密商討制定計劃,以期採取適當有效的行動,令審計師可除去非無保留意見。至於應收賬款和按金的資產估值方面,發行人應按照過往虧損資料並以前瞻經濟因素作調整後制定信貸虧損政策,再據而作出減值。
 
· 重大無形資產,包括商譽 — 發行人應確保評估減值測試所用的主要假設不會過份樂觀,並提供充足資料讓投資者了解發行人所定的主要假設是否合理。

· 使用非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指標 — 發行人應確保非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指標不偏不倚,列報時不會比公認會計原則指標更為顯眼,而且定義清晰,並與財務報表中有關金額進行對賬,充分解釋調整項目,而在不同期間的列報方式應貫徹一致。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我們鼓勵發行人依循相關指引,提高年報披露水平和對股東的透明度。發行人應注意,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將過往有關集資、重大投資及業績表現保證結果等方面的披露建議正式編納成規。因此,我們提醒發行人要特別注意遵守這些新增規定。」

陳翊庭最後還表示,港交所今年正研究運用人工智能來協助審閱發行人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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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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